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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议“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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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议“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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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小议“叛逃” (1112 reads)      时间: 2005-6-10 周五, 上午12:5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小议“叛逃”


信天翁


刚才有网友提问何谓“叛逃”,并给出了许多近义词。这事我早在<以作汉奸为荣>中说过了。

记得我说,中华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标签文化”或“正名文化”,语言就是用来褒赞自己和贬斥敌人的政治工具,所以少有中性词,只有褒义词和贬义词,现在这“叛逃”就是一例。英文中的对应词就那么一个:defection,专指官吏投向敌对方。那意思是中性的,并不含有褒贬,似乎有点像中文的“易帜”,也就是张少匪在他爹张老胡子死后干的事。如果用英文来翻译张少匪统治的东北“易帜”,名义上归顺国府统治,那当然也就只能用defection。

但到了咱们手上,这“易帜”却一度成了最不可饶恕的罪行。我党本是秘密黑帮会,从死人堆里爬出来,最痛恨的就是奴才背叛主子。等到他们执政后,便强迫全国人民效忠,“叛逃”竟然成了平民能犯的罪行。从毛时代过来的人都知道,光“收听敌台”就已是足够进劳改队的大罪了,如果再密谋“叛逃”,那几乎就成了该枪毙的罪。

正因为此,70年代我非常非常想“叛逃”,却始终没有这胆子(当然也没有机会和可能),因为深知要犯的罪行太重,生怕连坐家人,是以只敢在梦中意淫,在睡梦中呼吸自由的风。

适才小英子为了答疑,引了皇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出了“叛逃”的官方定义: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
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按此标准,我当然也算叛逃分子,因为我出国前是大学教师,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当初虽然拿到对方的奖学金,却被政府逼成了所谓“自费公派”,拿着所谓“公派护照”出来。那封面颜色和我太太的不一样,她的是所谓“因私护照”。出来后才知那是痞子国特有的笑话:西方的“公务护照”乃是外交官员等拿的,寻常百姓岂可问津?

后来我党大概也知道这是洋相,悄悄改了这种作法。如今出来的同志似乎统统是拿的因私护照。再没见过我当年那种深棕色封面、扉页上印了“因公”字样的护照。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构成了犯罪。好在我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更不“掌握国家秘密”,是以可以免于刑事处分,聊堪自慰。

不过,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什么算“国家机密”,那并不是我可以说了算的。魏京生、师涛等人不也“泄露了国家机密”么?所以,本人头上还是悬着一柄达摩老祖剑,是否落下来,端看我党有无兴趣而已。

愚以为,爱国诸君似乎不必为这“叛逃”如此愤愤。这年头不再是什么讲究“气节”、“大义”的辰光了。民运同志让大众倒了胃口,一个重要原因乃是那些人专门兴亡续绝,成了宋儒的当代传人,开口“良心”,闭口“道义”,甚至演出“饿死事小,投共事大”的肉麻丑剧来。这种肉麻戏,有一方演出就行了,我看就算没有你们加入,他们也够演上七八年的。“君子”使人厌恶,还是“犬儒”通情达理,更有人味些。

其实网人范似栋早就说了,所谓国家,和公司也没什么差别。如果那公司对你好,给的待遇理想,则你就爱那公司也无妨。如果呆下来毫无前途,那你当然可以跳槽。此乃天下最寻常不过的事。没听见谁把跳槽称为“叛逃”的。那为何放大到了国家这个水平就会突然跑出些莫名其妙的“大义”来?

所以,在我看来,即使是外交官员,想跳槽,本身没有什么可以非难的。但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还是讲究点职业道德比较划算些。例如如果某公司雇员跳槽时把企业内部机密统统拿走,作为给新公司的见面礼,就算不吃官司,恐怕也不会赢得新老板好感,倒让人家从此防你一手,生怕你也对他这么干。

说来说去,我的意思还是:小陈的“叛逃”本身没有什么道义文章好做,值得讨论的是功利策略问题。对此我已经在前文中说过自己的看法了:搞得如此惊天动地,其实非常不明智。投奔自由不能以出卖自由为代价,“许家屯模式”我看就很聪明。

那天我看见网友建议李外长整容后投奔西方自由世界,对此我深表赞成。在此强烈敦促李外长整容后出走,为党国除一大害。苟如此,则老芦一定给外长大人写封感谢信,感谢大军为民除害。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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