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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法治和rule of law,兼答小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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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Rule of law是英语和一些欧洲语言中的固定术语(fixed term), 在中,大型词典中都可查到. Rule by law虽符合英语语法,却不是一个固定术语.查New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在rule条目下,有词组rule of law,没有rule by law. Rule of law的解释是(a) any valid legal proposition; (b) the doctrine that arbitrary exercise of power is controlled by subordinating (governmental, military, economic, etc.) power to well-defined and impartial principles of law; spec. (Eng. Law) the concept that ordinary exercise of governmental power must conform to general principles as administered by the ordinary courts.翻译成中文是,1.任何有效的法律条文;2.(政府,军事,经济等)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界定明确和公正的法律原则的信条.具体到英国法律,就是政府权力的正常行使必须服从普通法庭执行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从这两个意思看,其第一个解释基本和小左的理解接近,法律条文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即法制的一部分.这基本上是日常语言的理解.其第二个解释,是法律和政治术语,应译为法治.我在上次插嘴中,提到法制是中国特色的术语,依法治国也是中国特色的术语,广泛应用于77年以后.实际上,依法治国或rule by law本身并不能说就是专制.难道我们能说法治是以人治国,以哲学治国,或以文学治国?Rule of law就是依法治国,并且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本身也服从法律.
我在上次插嘴中主张法制最好译为legal system,实际上我们在讨论中最好不要用中文的词汇去套英文的术语,或根据中文术语去找字面上对应的英语词汇.Rule by law少见于英语出版物.我在www.yahoo.com用rule by law检索,出现的77个条目中没有一个有rule by law字样的,却有16个含rule of law.用rule of law检索,77各条目中有17条含rule of law,同样没有rule by law.由此可见,rule by law并不常见于英语法律和政治文献,我们实在没必要重视它.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法治,即rule of law.要实现法治,我们也需要 well-defined and impartial principles of law,即界定明确和公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法制.
顺便加一句,小左君对民主的阐述中似乎对民主国家"非多数决定"现象的历史和法律渊源不够了解.等有空时与小左君再探讨民主问题.
把上次插嘴附上,以方便未看到的网友
法制,法治和rule of law.也插嘴几句供小左和大家参考
法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术语,其广泛应用是在77年之后.鉴于当时中国并无完整的法律制度,除了宪法和旧婚姻法之外,大多靠临时颁布的行政命令和条例做刑事或民事判断的依据.以邓小平为首的当年"走资派"对当年无法律保护他们记忆犹新,所以社会自下而上对健全法律制度有共识.法制实际上不过是法律制度或法律系统的简称,英语中译为legal system,law, law system, 或system of law, 应该更为确切.
法治,或rule of law,是按法律办事的意思.据本人有限的知识,亚里斯多得在"政治学"中最先提出"rule of law"的概念,按他的定义,rule of law就是人们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supreme).因此,rule of law或法治,实际上就是人们认为法律高于具有最高权威的个人,当最高统治者的行为或命令与法律冲突时,人们按法律办事,而不是按长官意志办事.要实现法治或rule of law,前提是有法律或law,所以legal system或法制,是法治或rule of law的基础.
理论上任何法律制度都要求严格照法律办事,也就是法治.但实践上,只有法律的主体,人,认为法律高于具有最高权威的个人,并将这一观点付诸实施时,法律才真正起到作用,也就是做到了法治.没有法制(legal system),不可能有法治(rule of law).没有法治(rule of law),法制(legal system)只能是名义上的(nominal)装饰物,虽然它可能做为将来法治的基础.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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