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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y、无名、洪哲胜、向大家学习和其他对RULE OF/BY LAW有兴趣的网友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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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y、无名、洪哲胜、向大家学习和其他对RULE OF/BY LAW有兴趣的网友请进
我是傻鸵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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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yqy、无名、洪哲胜、向大家学习和其他对RULE OF/BY LAW有兴趣的网友请进
(187 reads)
时间:
2002-5-03 周五, 下午2:4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小左前一段“身体不好”,未回副。未回答,原谅。
大家基本意见一致, 可以区别RULE OF LAW 和RULE BY LAW。一个是法的统治(治理)。一个是
(专制者)用法统治(老百姓)。本人认为这种差别是极重要的━━大家都看到,和合等保守派不懂
或故意混淆这个差别,所以就让人觉得有为专制辩护的嫌疑。
我只是提供一种翻译。当时目的是要和中国现有通行的词联系。RULE OF LAW翻译为法制,
是因为RULE有两个意思,一是统治,二是规则。因为西方官僚国家时间很短(近代几百年,还不纯粹),
这两个意思没有大差别。但我们中国秦以后官僚制度2000年。统治和规则完全不相干。
我翻译为法制(法的规则),可能也有点歪曲?但我还是觉得我的翻译不错。
我请大家进来,是希望大家各抒已见,搞成一个比较统一一致的翻译意见来。再逐步推广。这个
概念搞清楚了,网上现在的“民主法制”先后的争论就可以结束了。芦笛的中国人需要讲逻辑的话
很对。没有清楚概念,就是个说各话,没有意义。
我个人意见,1是不同意洪哲胜提供的郭罗基文章中的意见,即把他们分为“专制法治”
和“民主法治”,他的说法当然有道理。区别是少数统治者的法还是老百姓的法。但两种都
用“法治”则属同类。而我认为两个RULE一个是“统治”,一个是“规则”,不是一类!
所以都用“法治”不妥。2、芦笛元帅说“真正”法治,这是“说明”,不是定义。只是
指出两者不一样而已,当然更无用。3、我觉得我这篇网文最高明的地方就是指出法的制定者
是核心的问题。西方现代社会“所有权”是核心。一切问题都要先问“这是谁的”。我们
奴才社会人身都是皇上的,就完全没有“所有权”概念,所以也很难理解这个法的问题。如
和合的法制先后的问题,完全是自己想象。其实找几个老美问问不就玩了。郭罗基的文章
虽指出统治者和老百姓的法,但没有明确说出“这国家是谁的”是不足。
另俺的文章在洪哲胜的民主论坛上登,还有其他好文章。可以去看。洪先生若能请郭先生来,
是我们年青人的荣幸。
北京小左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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