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yqy、无名、洪哲胜、向大家学习和其他对RULE OF/BY LAW有兴趣的网友请进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yqy、无名、洪哲胜、向大家学习和其他对RULE OF/BY LAW有兴趣的网友请进   
我是傻鸵鸟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yqy、无名、洪哲胜、向大家学习和其他对RULE OF/BY LAW有兴趣的网友请进 (188 reads)      时间: 2002-5-03 周五, 下午2:4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小左前一段“身体不好”,未回副。未回答,原谅。



大家基本意见一致, 可以区别RULE OF LAW 和RULE BY LAW。一个是法的统治(治理)。一个是

(专制者)用法统治(老百姓)。本人认为这种差别是极重要的━━大家都看到,和合等保守派不懂

或故意混淆这个差别,所以就让人觉得有为专制辩护的嫌疑。



我只是提供一种翻译。当时目的是要和中国现有通行的词联系。RULE OF LAW翻译为法制,

是因为RULE有两个意思,一是统治,二是规则。因为西方官僚国家时间很短(近代几百年,还不纯粹),

这两个意思没有大差别。但我们中国秦以后官僚制度2000年。统治和规则完全不相干。

我翻译为法制(法的规则),可能也有点歪曲?但我还是觉得我的翻译不错。



我请大家进来,是希望大家各抒已见,搞成一个比较统一一致的翻译意见来。再逐步推广。这个

概念搞清楚了,网上现在的“民主法制”先后的争论就可以结束了。芦笛的中国人需要讲逻辑的话

很对。没有清楚概念,就是个说各话,没有意义。



我个人意见,1是不同意洪哲胜提供的郭罗基文章中的意见,即把他们分为“专制法治”

和“民主法治”,他的说法当然有道理。区别是少数统治者的法还是老百姓的法。但两种都

用“法治”则属同类。而我认为两个RULE一个是“统治”,一个是“规则”,不是一类!

所以都用“法治”不妥。2、芦笛元帅说“真正”法治,这是“说明”,不是定义。只是

指出两者不一样而已,当然更无用。3、我觉得我这篇网文最高明的地方就是指出法的制定者

是核心的问题。西方现代社会“所有权”是核心。一切问题都要先问“这是谁的”。我们

奴才社会人身都是皇上的,就完全没有“所有权”概念,所以也很难理解这个法的问题。如

和合的法制先后的问题,完全是自己想象。其实找几个老美问问不就玩了。郭罗基的文章

虽指出统治者和老百姓的法,但没有明确说出“这国家是谁的”是不足。



另俺的文章在洪哲胜的民主论坛上登,还有其他好文章。可以去看。洪先生若能请郭先生来,

是我们年青人的荣幸。



北京小左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489735 seconds ] :: [ 20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