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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沙利文原则确定即便质疑和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都可免责(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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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沙利文原则确定即便质疑和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都可免责(摘抄)   
越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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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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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沙利文原则确定即便质疑和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只要没有实际恶意都可免责(摘抄) (634 reads)      时间: 2012-3-06 周二, 上午7:20

作者:越南人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公众人物

理论上,公众人物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for all purposes),主要是指重要公职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和言行都关系到公众知情权。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也称“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即社会名流,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受到公众尊敬,享受爱戴,他们的活动涉及公共兴趣。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involuntarily),是指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

纽约时报-沙利文案之后的1967年,“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都开始向舆论和公众让渡更多的权利,在诽谤案件中承当更高的举证责任和难度。


“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享有的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比的,因此社会就要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限制公众人物对某些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由于一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更高的地位,以及享受到了好处;另一方面,他在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名誉、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


2)沙利文案是言论自由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它确立了普世的新准则。

这个准则有两个要点:一是被质疑方为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二是有无实际恶意。对于公共事件或者公众人物的陈述,如果你要提出不实的指控,你必须提供陈述人明确无误的具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该案最大的贡献在于,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来自新闻媒介和公众的评论,即使这些评论是错误的甚至带有诽谤的成分。一旦名誉权诉讼的原告被界定为“公共人物”,他就受到该原则的限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原告如果是“私人”,则不适用该原则,他(她)只要证明侵权者存在“疏忽”即可。

作者:越南人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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