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立“为公众利益负责发表”抗辩原则(responsible publication on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这个原则起源于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泰晤士报案[1],此案引申普通法受约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2]原则,确立新闻报道的内容只要是公众有权获知的(符合公共利益),而新闻媒体的做法又是符合负责任的新闻专业原则(responsible journalism)的[3],即使新闻内容发生一些错误,也可以不承担诽谤责任。这一判例确立的抗辩原则,被称为“雷诺兹特权”(Reynolds privilege),亦有法律学者将这一原则称为“公众利益特权”(public interest privilege)。由于雷诺兹特权对媒体的专业水准要求严格,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科学社团认为,这一原则很难适用于针对非主流媒体的诽谤案件。另外,媒体和出版商亦认为,采用雷诺兹特权抗辩,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所费不菲。修改草案在成文法中正式订立“为公众利益负责发表”的抗辩原则,被告只须证明所发表的言辞关乎公共利益且态度负责即可。草案咨询意见书认为,普通法以及很多领域对于“公共利益”已经有相关解释,成文法没有必要再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态度负责”虽然始于雷诺兹特权以及一系列有关普通法判例,但勿须逐条对应,草案提出八项衡量原则(本文从略),根据所发表内容的性质和内容、发表方式、场合等灵活处理。这一抗辩原则既适用于所发表的事实性内容,也适用于观点或意见性内容。
3.在成文法中正式列入真实抗辩(defence of truth)原则,废除普通法长期使用的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 )[4]原则,名称上的更改除了令真实抗辩更加清晰易懂外,同时也不要求被告证明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完全真实,只须证明基本真实(essential)或者大体真实(substantial)即可。
4.在成文法中增设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抗辩原则,废除普通法中的公正评论(fair comment)抗辩原则。咨询意见书认为,普通法公正评论要求具备很多条件:要求评论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是关乎公共利益的诚实意见表达,且表达时没有恶意(absence of malice)。普通法中确立的公正评论原则,运用起来非常复杂,且日趋机械化。而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的提法,则更易为人接受,凡针对公共利益所发表的意见,只须证明所发表内容是观点而非事实、所议论之问题关乎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形下有一定事实基础且态度诚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