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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国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定义及法律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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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美国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定义及法律 (639 reads)      时间: 2010-3-29 周一, 上午4:25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于中国政府判刑刘小波,我同意老马的看法,判得重了,本不该判。但是,为了给
芦区的右派们提供一些教育材料,我就在芦区大门外散发这些挺共传单,也让芦解
放区的老乡们知道一哈:原来美国的民主世界却是那样运作的,嘻嘻。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在各国法律中都是禁止的行为。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条规定:“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这项法律制定发布后,几经修订,目前仍然有效。

1948年7月,美国政府就是依据该法律,以违反本法为由,对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提起诉讼,被起诉者中包括新闻记者,罪行就是“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罪证是《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著作。1949年10月19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11人均做出有罪判决,处以3年或5年徒刑和1万美元罚金。

1950年8月1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被告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第5、第14条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提出了“明显的现实危险原则”,认为:“史密斯法第2条(a)第1、第3项和第3条在本质上是不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和第5条的。被告人组织共产党,教唆、煽动通过暴力颠覆联邦政府,构成以暴力颠覆政府的‘明显的现实危险’。”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9位法官经过投票表决,以7:2的结果维持原判。当时投反对票的法官之一果雨?布赖克在判词中说明了投反对票的理由:“这些被告并没有被指控企图推翻政府。他们并未被指控从事任何旨在推翻政府的公开活动。他们甚至未被指控讲过或写过旨在推翻政府的任何言论。对他们的指控仅仅是:他们同意举行集会,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也就是,这11位美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仅仅因为“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身陷囹圄,锒铛入狱。

不仅美国法律中有所谓的言论罪,就是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按照英国法律,任何引起扰乱国家政府内部治安的言论都构成煽动诽谤罪。作为德国各州新闻法样本的《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洲新闻法》第19条规定:出版物如“扰乱和平,严重叛国,有害于本州之民主与法制,叛国,有害于外界安全”,可在无法庭没收令时收走该出版物。

《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1至2391条对滥用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中,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

《美国法典》煽动暴乱阴谋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第2385条 鼓吹推翻政府
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

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进行本条所列罪行,应分别处以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录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组成新单位以及改组或扩大此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及其他单位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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