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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读]: 芦笛: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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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读]: 芦笛: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xilih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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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再读]: 芦笛: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339 reads)      时间: 2009-9-05 周六, 上午2:18

作者:xilihutu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与云儿女士商榷

隔山打牛,诸多不便。云儿驳我,我竟然不知道。不是昨天去《罕见》看教授的回应,还真要错过了。我昨晚又是通宵失眠,一直在琢磨你那破帖子。其次就是那“无因果”的玩笑。上次老金在线转引他人的发现,说《十三经》中无“真”字。这话对我震动很大,让我想了很多,很奇怪老祖宗为何如此没出息,连个“真”的概念都没有,而后代也同样不成器,连个“truth”都要翻译成“真理”,似乎那不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是主观价值体系。此后我写文章就一律使用“真实”来代替“真理”。
这“因果关系”也这样。老祖宗居然就没那本事想到这毫不抽象的问题上去。如果不是进口印度佛经,则恐怕要等到海禁初开才会从鬼子那儿进口进来。士大夫们寻找病因,居然会找到冤鬼作祟上去,还一本正经地写成文章传世,这倒真和巴斯德发现病菌相映成趣。比起来,“月晕而风,础润而雨”虽则似是而非,但已经是难得之至了。哪怕到现在大多数国人还是照样很少想这些问题,所以迷信在民间才会那么猖獗。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辈为因果关系争论也就是必然的。昨见“向大家学习”网友的帖子,说我是看了马奇定义后才使用它来作为起诉依据的。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老芦当年启蒙时因条件限制,只能抓到什么书看什么书,除马列外不可能作系统研究。如此随机阅读,形成的知识结构当然就有严重缺陷。马奇的书我没看过,但介绍他的定义的二手货零星看过些,留下了点模糊印象。这次写起诉书时便使用出来。等到看见WM转的帖子,我又琢磨了一下,觉得自己说的还是不错。到现在也坚持认为是对的,这最根本的一条,我觉得就是“世上没有‘无因果’”。
我想,如果给“原因”和“结果”下个定义,应该是:“如果一个现象的发生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则前一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符合逻辑定义的标准形式我就不给出了,免得篇幅太长。)

这个定义当然非常粗糙,但我想这就是讨论该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同意它,恐怕谁都得同意,世上绝对不会有没有原因的结果;如果原因不存在,结果也绝对不会存在,这就是说,原因一定是结果出现的一个必要条件。否定了这条,则必然出现“没有原因的结果”的悖论。

但原因并不一定是“向大家学习”网友提出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这我其实在驳斥老非时已经说过了。例如天花病毒是引起天花病的病因,但它的存在并不是引起该病的充分条件。谁都知道,天花病毒入侵种了牛痘的人体,根本就不会引出该病。如果认定“原因必须是引出结果的充分条件”,则不但天花病毒,就连所有的病原微生物就不能再是传染病的病因了。

愚昧的国人可能会把“原因”和“必要条件”混淆起来。其实,无论是中毒、生病、受伤、死亡乃至骂人,要这些现象发生,最起码的一条就是那人必须活在世上。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必要条件都等同于原因,则我们也可以说某个被谋杀者的父母是他的致死原因之一了:如果他父母不把他生下来,则他当然也就不可能被人杀害。所以,凡是有起码思维能力的同志,想来都不会认为所有的必要条件都是原因。

由此引出判定因果关系时的两个重要问题:
1) 如何确定必要条件。
2) 在确定了所有的必要条件后,如何排除其中的某些必要条件。

这两条都不像看上去的那么容易。

第一条确定必要条件就不是那么简单。例如,害萨斯病决非人类死亡的必要条件,但害萨斯病的确是该病患者死亡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探讨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分清,所谈的究竟是一般性判断,还是针对某个具体现象的特殊判断。如果不区分开两者,就会导致讨论时在外延不同的概念之间跳跃,从而引起确定必要条件时的混乱。

光区分了这两类判断还不够。例如,六四时,“军队开枪”是不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恐怕一般同志都要说是,如果军队不开枪,怎么会死那么多的人?但有人也可以强辩说:不对,如果军队不开枪,那些人照样会病死或老死。这当然也说得过去。

要解决这些混乱,我看还得明确两类判断涉及对象不同造成的区别才行。
我觉得,一般性判断其实只有科学界的专业人士才会遇到,探索的是自然科学的必然规律,“万有引力是地球绕日旋转的原因”那种判断就是这样。它涉及的是必然的、可重复的事件。

而特殊性判断涉及的是或然事件的因果关系。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其实只是后一类判断。而正是这或然性决定了“军队开枪”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因为“市民死亡”是一种或然事件,并非天然死亡那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根据这考虑,我提出自己判断或然事件的因果关系原则:
1) A、B现象都已发生,且A必先发生于B之前。
2) A、B现象的发生具有或然性,并不是必不可免的。
3) A是B发生的必要条件。
4) 在A之先发生或存在的现象,即使是保证B现象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是B的原因。

根据以上原则来确定“军队开枪”和“市民死亡”的关系,可得:
1) 军队开枪和市民死亡都已发生,开枪发生在死亡之前;
2) 无论军队开枪还是市民死亡都不具有必然性,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不可避免的。
3) 如果不开枪,则市民绝对不会死亡,所以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4) 在开枪前市民便已存在于世间,有中共那种政权和共军存在,军队调到了北京,有弹药,等等,这些虽然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但早在A现象发生前就存在了,因此可以排除。

结论:开枪是市民死亡的原因。

再以老非的那个问题为例:
老非说,某老“爱国贼”看了我的文章,气得大叫一声死了,问我的文章是否构成他的死亡原因?

答案是:
1) 老芦写文章和他看文章都已发生,写发生在看之前;
2) 我写他死都有或然性,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
3) 如果他不看文章,则当时不会死,所以它是必要条件。
4) 在写文章前我和他都存在于世间,我有写作才能,有上网条件,这些虽然是必要条件,但早在写文章前就存在了。

结论:芦文确实是他气死的原因。

跟你介绍的马奇定义相比,我这四项基本原则似乎更明白些。例如你提到的“背景因素”就含混不清,而我的第四条就作出了比较清楚的界定。又如“因果链”,我看完全是循环论证─既然已经知道了因果关系,还用得着确定因果关系么?我看不如用从A事件发生到B事件出现之间的一系列事件来代替“因果链”的说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在驳你的文章中列举出来的从“学生占据广场”直到“市民死亡”的那一系列事件。

我不同意马奇的地方,是如你证明的,用他的定义确实可以得出“原因并不一定是结果的必要条件”来。对这说法我实在不同意,因为势必引起“无因果”这种既是逻辑上的又是哲学上的混乱。但好在他说了,那INUS条件不过是最低条件罢了。
最后剩下来的困难,是我实在无法解决“饮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但不是必要条件”的难题,但如果我把命题改为“酒精进入人体是酒精中毒的原因”,就可以圆满代入上面“四个坚持”。于是便只能得出“饮酒不是酒精中毒的原因,酒精进入人体才是它的原因”的结论来。这结论怎么看怎么觉得勉强。你看该怎么办吧。

2003年5月11日

作者:xilihutu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_________________
是你对还是我right?


上一次由xilihutu于2009-9-05 周六, 上午2:25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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