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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戴耀廷:宗教仇恨亵渎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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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戴耀廷:宗教仇恨亵渎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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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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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戴耀廷:宗教仇恨亵渎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 (321 reads)      时间: 2006-3-16 周四, 上午4:29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篇文章打了张三一言一个大嘴巴子。好得很!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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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三一言 戴耀廷:宗教仇恨亵渎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 (ZT) 2006-3-15 03:58 [Click:9]

戴耀廷:宗教仇恨亵渎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


【明报专讯】作者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2006-02-28 05:05:00)

西方报章刊登穆罕默德的漫画在全球引发回教徒强烈的反应,当中的争议涉及多个人权和法律的概念。这包括
了“宗教仇恨”、“亵渎”、“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些概念既复杂又相互关连,公众在讨论时可能
容易混淆,致产生不必要的分歧。本文尝试厘清这些概念,把争议的重点聚焦,希望让大家更易就此议题取得
最大的共识,减少纷争。

禁止“宗教仇恨煽动歧视与暴力”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0( 2)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
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国际人权要求各国立法禁止人们以宗教仇恨为由,煽动别人去歧视、敌
视或向其他人施以暴力的行为。宗教仇恨涉及 3方:第一方(甲方)是作出煽动行为或言论的人;第二方(乙
方)是被煽动作出歧视、敌视或暴力的行为的人;第三方(丙方)是被人歧视、敌视或施以暴力的人。

构成宗教仇恨未必需要有人被煽动,也不需要有人实质被歧视、敌视或施以暴力,只要有人作出的行为,客观
地看有很大可能令人因此而被煽动以宗教仇恨为由去歧视、敌视或向其他人施以暴力,那已构成了罪行。

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要保护的权利是丙方不受乙方的歧视、敌视或暴力的侵害,但针对禁制的是甲方向乙方煽
动宗教仇恨的行为或言论。丙方不需要知道也不一定要对甲方的行为有主观的负面感受。

西方国家仅立法保护基督宗教

同样,即使丙方对甲方的行为或言论有主观的负面感受,但若甲方的行为或言论并未构成以宗教仇恨为由去煽
动乙方去歧视、敌视或向丙方施以暴力,那并非宗教仇恨法所禁制的。因此判断这些漫画是否有煽动宗教仇恨
而须禁止,取决的并非回教徒的主观感受,而是刊出这些漫画是否会煽动其他人去歧视、敌视或向回教徒施以
暴力。制定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是各国的责任。

禁止亵渎的法律与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的焦点不同。很多西方国家都有禁止亵渎的法律。英国普通法就有以下
的规定:“任何出版若对神、耶稣基督或圣经;或英国教会依法确立的祷文,有轻蔑、辱骂、粗野无礼、荒唐
的物事,即属亵渎。发表或出版对基督宗教不友善,或不承认神存在的言论,若言语文雅或温和,则不算亵
渎。涉及的准则有关教理的表达方式,而非其内容。” 这些西方国家禁止亵渎的法律主要是保护基督宗教,对
回教及其他宗教不提供相同的保护。

禁止亵渎的法律与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有两个分别。第一、禁止亵渎保护的内容除了是某一宗教的尊严外,也
包括了信徒(即丙方)的主观宗教情感。第二、它要禁制的是甲方向丙方作出亵渎行为或言论,并不如禁止宗
教仇恨的法律般需要有一个乙方才能构成罪行。

国际人权却没有如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般,明文要求各国必须制定禁止亵渎的法律,也没有要求在制定时必须
给予所有宗教一样的保护。因此,即使这些西方国家只保护基督宗教,或是没有相类似的法律保护其他宗教和
它们的信徒,那是没有明显地违反了国际人权的规定。

根据国际人权的标准,各国是否有责任保护所有宗教的信徒免他们宗教的情感受到伤害呢?这就关乎禁止亵渎
的法律与言论自由及宗教自由的关系。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条确认所有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都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
制。若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可以受到限制的。“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其他人的宗教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条保障人们表示( manifest)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欧洲人权法庭曾在
Otto-Preminger-Institut v. Austria一案作出这样的理解:人在行使其表示自己的宗教的自由时,他必须容忍和接受
其他人会拒绝他的宗教,或宣扬与他的宗教敌对的其他宗教信念。但政府可能在一些情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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