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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先生的标题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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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先生的标题不妥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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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和合先生的标题不妥
(530 reads)
时间:
2003-10-10 周五, 上午1:1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和合 台独、藏独对刘狄言论的支持,建立了其危害国家的证据 10/9/2003 10:06 ”
研究证据,主要看两个方面:(一)证据的证明力;(二)证据的可采性。前者指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后者则是指一项证据是否会被法庭采信,做为断案的依据,又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
(一)
对证明力的考察,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据的“确实性”问题,即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二是证据的“充分性”问题,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否达到法定标准。
(二)
可采性包含了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前者要求在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纳。后者要求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被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不得采纳。
您所言及的关于海外援刘的言论,在上述(一)中的充分性与(二)中的关联性上都存在瑕疵,至多属于间接证据,或者说,孤立地存在而无法为法庭采信的证据,因为其不能直接证明刘被羁押前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同时也缺乏与犯罪构成事实的紧密关联性。
我想,您要说明或强调的不过是在侦查阶段,海外的大鸣大放可以做为办案机关侦查刘涉嫌犯罪、收集其与海外组织有联系的线索与证据,从而可以依照刑诉法127条的规定,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是这样的“证据”是否会为法庭采信(此证非彼证),您却没有指明,难免落人口舌,滥加攻击。
需要补充的是,孤立的间接证据虽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但如果有大量的间接证据存在,并能有机地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事实,那么即使缺乏直接证据,也仍有可能为法庭接受而定罪。如果套用到本案上(有心人不必借题发挥攻击我,我只是在说一种可能性),假设刘捕前与海外某个组织密切联系,被捕后该组织在网上发布各种言论,攻击政府,号召劫狱,联系国际组织将事态扩大,并在言辞中有意无意流露出该组织与刘的关系,那么以下的等式就很有可能出现:
=======================================================================================
“从事某种敏感活动(有直接证据支持)+ 隶属某个海外组织(案发后有关该海外组织的种种表现的众多间接证据)= 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颠覆活动 = 犯罪(直接、间接证据串成证据锁链,相互佐证,互不矛盾)”
=======================================================================================
(这个例子只是一个简单假设,与本案具体事实无关,请勿对号入座)
上述的证据概念比较复杂而confusing,不了解证据规则的人不易明白,您又不为其指出问题的要害所在,难免会被他们或是别有用心的人士揪住辫子不放,纠缠不休,断言您认为海外言论能够孤立地做为法庭日后将刘定罪的依据。
这里谁也说服不了谁,能给对方一点尊重已是难得,观点说清楚了,对法盲或无聊人士的胡搅蛮缠不必多加理会,浪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
佩服您的耐心与涵养 :)
——————————————————————————————————————
附:间接证据的作用
(一)间接证据可用来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和各种情节。在证明活动中,案件主要事实只是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一系列事实的核心部分。案件主要事实得到证明,不等于全案事实得到证明。司法人员不仅要查明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还要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和相关情节。在证明案件各事实要素及各种情节上,间接证据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间接证据是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媒介。由于直接证据数量少,在许多案件中都难于直接获取,往往是先收集间接证据,再以间接证据为媒介,发现并获取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这一作用在侦查过程中尤为明显,如通过证明某人发案时在场的证言寻找到目击者;通过指印的对比确定犯罪嫌疑人,再通过讯问取得嫌疑人的供述,等等。
(三)间接证据可以印证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效果。直接证据虽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直接证据以言词证据居多,很可能出现虚假或失真,因此需要间接证据的引证或补强。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合理组合,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大量的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正确恰当地运用间接证据组合认定案件事实,与依靠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组合一样,同样可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思明区检察院 詹隽 2003年1月15日)
引自
http://www.smjcy.xm.fj.cn/jcwy/20030115.htm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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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标题非常恰当。
--
和合
- (462 Byte) 2003-10-10 周五, 上午2:35
(136 reads)
请教,和合引用那个加拿大官员的例子,来证明某人的话被别人引用造成伤害也是犯罪,是这样吗?
--
不锈钢嘴巴
- (496 Byte) 2003-10-10 周五, 上午1:26
(13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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