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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战后台湾地位问题及相关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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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战后台湾地位问题及相关历史资料   
陈礼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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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0
文章: 270

经验值: 96


文章标题: 战后台湾地位问题及相关历史资料 (689 reads)      时间: 2003-10-05 周日, 下午12:27

作者:陈礼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般认为有关战后台湾地位问题的历史资料包括《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对日和约》和民国四十一年的《中日和约》。严格说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二战盟国的宣言与公告而已,并不具有国际条约地位。真正的条约是《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有人对《旧金山和约》大肆挞伐,因为该和约没有明文规定台湾澎湖主权归还中国。也有人如获至宝,以为据此可以认为“台湾地位未定”。其实两种观点都是无稽之谈。《旧金山和约》只是为了跟日本媾和而已,本无必要扯上第三国。除了不涉及第三国利益的朝鲜独立、琉球托管以外,别的日占领土当然只能要求日本放弃对其“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否则难道要《旧金山和约》明文规定日本把千岛群岛和库页岛的主权归还苏联吗?那样不知又要刺痛多少国人的心!另一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台湾澎湖回归中国并不等于台湾澎湖的地位没有着落,否则千岛群岛和库页岛的地位岂不是也没有着落?日本放弃主权要求的结果自然是主权回归日本接手以前拥有主权的国家,好象被绑匪释放的孩子自然回归自己的父母、被盗贼丢弃的财物自然回归原来的主人一样,何来地位未定?《旧金山和约》之后的《中日和约》在台北签订,其中明确谈到“日本国及其国民在台湾及澎湖之财产及其对于在台湾及澎湖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债权在内)之处置”和“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可见日本方面对于中华民国对台湾澎湖地区实施主权并无异议,此后半个多世纪中也并无任何国家对此提出异议,现在来炒这盆冷饭是不是晚了点?不想当中国人可以,要分家也好说,大家坐下来讲道理,也听听别人怎么说。无理搅三分撒泼带胡闹可不是个好办法。



作者:陈礼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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