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君贴出了马奇有关原因的分析,芦笛从中归纳出了“原因是结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用之于证明柴玲的责任。樊弓网友指出必要条件不一定是原因,所以芦笛的归纳是错误的。云儿也出来论证“原因不一定是结果的一个必要条件”。正当芦敌们欢呼芦友云儿也批评老芦时,云儿一个回马枪“芦笛也不错”,确实噎了芦敌们一下。不少亮明身份为教授或学生的网友也参加进了这一争论。其实,从不懂逻辑的本人来看,教授们和网上第一高手们实在是忘了语义这一简单问题,急于追究高精尖问题去了。马奇说,A(原因)至少是P(结果)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中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只不过是说,具有P(结果)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中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的资格才有可能是原因,这是A有资格为原因的最低(最弱)条件,强过这一条件的,如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自然也满足这一最低条件(牛网友提出了砍头致死的例子。同样我们也可以说过量酒精进入体内是酒精中毒的原因,这显然是必要条件在做原因)。但是否是原因,还需要这一最低条件之外的东西。芦笛的错误不在于从中归纳出了一个“原因是结果的一个必要条件”简明说法,而在于马奇命题给出的本来就不是原因的定义,而是作为原因的必要条件。因此,马奇命题只能用于判断什么不可能是原因,却不能根据是否为必然条件或充分条件或INUS来告诉我们什么必然是原因。云儿(或别人)把A is at least an inus condition for P译成A是P的至少一个INUS条件,这一语言上的略不达意,可能引起了逻辑上让网友们争论的小麻烦。A is at least an inus condition for P译成“A至少是P的一个INUS条件”才是准确的译法(请语言大师们和网友们批评),这样,我们就不难看出马奇只是给出了A作为原因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此,至少这一次芦笛显然是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