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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出兵伊拉克的合法性----与反战人士商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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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兵伊拉克的合法性----与反战人士商榷(之一)   
西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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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出兵伊拉克的合法性----与反战人士商榷(之一) (1093 reads)      时间: 2003-2-25 周二, 下午11: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出兵伊拉克的合法性

与反战人士商榷(之一)



西向东



笔者刚完成<<双重标准>>一文,人民网就刊登了一篇<<群起而批美,此风不可长>>的多年来罕见的文章。本着同样的思路,我也谈谈自己的“求战”理由,算是在<<枫桦园>>众多反战文章里的一篇<<群起而反战,此风不可长>>吧。反战题目共分三篇,<<出兵伊拉克的合法性>>为第一篇,主要以俞力工先生<<美国用兵意图与国际法>><布什宣言与法律>>两篇文章为讨论的线索,以后的内容将兼顾讨论其他反战人士的观点。



一,讨论法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以自己的观点和判断为依据



俞力工先生的两篇文章标题都是<<法律>>,以笔者的看法,俞先生表达自己的观点立场有余,分析法律不足。比如俞先生经常有“似可断言”“牵强”等描述。可是“似可断言”是断言还是不断言?“牵强”与否是否就触犯法律?俞先生是希望通过对美国动兵的理由进行驳斥甚至仅仅是提出怀疑来证明美国违法。但是从逻辑角度讲,如果美国提出10个理由,你证明5个不成立,美国还是合法出兵:因为只要有一个理由成立就可以了。



另外俞先生对国际法的认识可能过於理想化了。国际法同国内法有一定的区别,一定程度上不是追求正义的产物,而是国际政治较量利益平衡的产物,相对於国内法,国际法包含了更多的尔禹我诈,利益交换,所以有更大的模糊性。其结果是出现更多的灰色地带。这就造成各国八仙过海走法律边缘。但是我们应该认清“走边缘”毕竟同违法不一样。我们以后的某些讨论会涉及到这类争论,比如联合国的自卫权里到底“自卫到什么程度”,“包含不包含推翻政府”等等。上述因素如果不加考虑,全世界鲜有不违法的国家。我们不仅批判的吃力,而且肯定会把自己也批进去。



二,“自卫权”毋需联合国授权!



俞力工先生的文章中写到:“《联合国宪章》除了明文规定禁止战争、禁止军事报复、禁止防御性攻击(即先发制人)之外,只允许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武力:一是受到攻击时行使自卫权;二是对集体防御组织其他成员行使自卫权时进行军事支援义务;三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情况下的军事行动。”



这个理解有片面性,只看其一忽视其二,同时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联合国宪章(即没有考虑联合国决议的内容)。我们还是先把联合国宪章有关合法使用武力的51条内容复习一遍:



“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这段宪章有两个要点:1,所有“禁止”都不包括“三种情况”。2,在联合国有效维持和平以前,各国有自卫的“自然权力”:只要联合国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和平和安全,成员国的自卫就是“天然权力”,根本就没有先需经过联合国授权这一说!也没有先经过联合国讨论再决定你能否自卫这一说!更精练明确地阐述就是:在合法使用武力的两种情况中:受害国行使自卫权不需联合国授权;联合国出面的维和才须由安理会授权。



通俗点说,茅坑联合国占了,可一旦有nature call,联合国起码要做两件事:1,骑马蹲挡做拉屎状;2,把屎拉出来;否则的话,美国中国有占据茅坑替自己拉屎的“天然权力”!



显然,宪章是有自知之明的:国际失误错综复杂,联合国虽然本质上是力图和平解决,但通常能做到善后已不易。有时联合国根本就无力判断谁对谁“动武”,於是给各国人民留了活口:大爷我要赶不急的话,哥们儿你能打就打不能打就跑,千万别守着天然权力挨宰。



回过头看俞先生的观点。首先:俞先生把“武力攻击”似乎看得过於狭义了。随着国际形势变迁,对“武力攻击”的定义也在不断完善。所以,伊拉克没有以传统形势直接攻击美国并不等於没有“武力攻击”;伊拉克没有直接攻击美国,不等於没有攻击美国的盟国!



正是基於“发展的眼光”,联合国1368和1373两个决议里通过宣布“自卫权也适用于恐怖主义”而将“恐怖主义攻击”等同于传统的“武力攻击”。而根据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没有能力真正解决世界恐怖主义威胁以前,各国有权行使自己的自卫权,根本就毋需联合国再单独授权。因此愈先生以及反战认人士一再强调联合国授权的军事行动是错误的,除非你证明两点:1,联合国已经有效制止了恐怖主义;或者2,伊拉克与恐怖主义无关,没有违反联合国有关恐怖主义的决议。第一个论点不辩自明;而俞力工等反战人士又恰恰没有证明第二点(我们后面会看到为什么)。而且愈先生的观点很容易被反对派抓住逻辑辫子:79年自卫反击战联合国授权了吗?联合国作结论说越南“武力攻击”中国了吗?中国给出过什么联合国认可的“被攻击”证据?对西方反战人士这不是问题:我们照样反对中国惩罚越南。但是对很多华人反战人士,这个问题就不好回答了。其实,如果你理解了联合国宪章和决议,这个问题就不难回答。



三,恳请反战人士阅读联合国决议



正是由於愈力工等先生没有了解“自卫”条款的要点,没有仔细阅读过联合国决议,才会有“美国以"自卫战争"为由,摧毁不曾对美国发动战争的塔利班政权”这样事实逻辑都完全错误的评论。

相信於先生是看过新闻的:在911后几天,安理会主席,法国住联合国大使就针对1368决议发表谈话:美国武力自卫毋需联合国再单独授权。而决议中唯一的“授权”就是重申宪章的自卫条款。



可能有些反美人士已完全忘记了联合国的决议(即对宪章的补充)。笔者将决议的有关内容翻出:(除去次要的谴责,悼念之内容,简化有关条款;编号为笔者重新排注)



1368决议(911后第二天通过)

1,决定使用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Determined to combat by all means )

2,重申联合国宪章的自卫权!

3,各国必须全力捉拿罪犯;帮助支持包庇恐怖主义者有同罪!

4,各国竭尽全力预防恐怖主义发生!

5. 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All Forms of )

1373决议:(911后一个多月通过)

6,各国必须预防阻止财政资助恐怖主义份子!

7,对直接和间接的,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为恐怖分子募捐人员治罪!

8,立刻冻结恐怖分子各种形式的经济来源!

9,防止本国公民和任何各人即组织在其领土内从事为恐怖分子服务的工作!

10,防治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从事直接或间接的,消极或积极的,任何形式的支持恐怖分子的活动!(包括对恐怖分子提供训练及武器)

11,不得庇护恐怖分子!

12,防止本国公民和任何各人即组织在其领土内从事针对他国的恐怖行动!

13,保证任何违反上述内容的人组织被绳之以法!

14,竭尽全力对恐怖分子嫌犯的调查提供证据和帮助!

15,防范边界!



上述1,2两条奠定了军事打击恐怖主义的基础,从而将宪章中的“武力攻击”正式延伸到恐怖行动;扩大了自卫的范围。在此之前,恐怖活动虽然也被谴责,但没有上纲上线这么高,具体过程多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第5条则把恐怖主义扩大到911事件以外的“任何形式”,这些都为美国进兵伊拉克奠定了法律依据。



请大家对照一下,塔理班政权可以说几乎触犯了上述联合国决议的所有条款!俞先生怎么会得出“美国不能打击塔理班”这个结论呢?不说其他的,单就包庇杀人犯而言,难道没有罪?



有些基本事实俞先生可能搞忘记了:911以前,拉登策划了世贸中心爆炸案在内的十几次恐怖攻击,联合国要求塔理班引渡拉登!塔理班抗拒联合国。为此联合国对塔理班政权实行了从经济到军事的制裁。但是没有效果。因此按照联合国决议,即便没有911发生,美国也可以按照恐怖主义等同武力攻击的原则,以拉登先前针对美国的犯罪事实来攻击阿富汗,因为联合国拿塔理班没有办法,所以美国天赋人权进行自卫。可见,美国打阿富汗,有理有据,即有法理也有依据;即有美国道理也有联合国依据。



四,从联合国1441决议的内容目的,看反战人士的逻辑错误



现在我们来看伊拉克。俞先生承认,“萨达姆之流绝非善类”,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亲信他对不对?1991年伊拉克就“庄严宣布”过已经单方面全部销毁了生化武器,可是1991年之后联合国查出了多少?依我看,岂止不是善类!希特勒处死纳粹将军是因为他们某杀自己;而萨达姆处死将军是因为他们打了败仗。希特勒事前还有一个“审判”,萨达姆把将军部长拖到会议室隔壁“就壁枪决” 。“决非善类” 量刑过轻。



反战人士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谁指控谁举证!”(笔者赞同这一原则)。既然美国指控,美国就要给出证据;现在美国没有给出伊拉克拥有化学武器的证据,所以伊拉克无罪,美国非法!



这个道理并不符合事实逻辑:联合国并没有要求美国举证!因为联合国自己手里有证据:伊拉克1998年还有武器没有销毁就是证据;伊拉克没有执行联合国决议就是证据;换句话说:联合国的指控已经举证完毕,现在是伊拉克答辩,而且必须用证据来答辩:到底那些武器哪里去了。



我们具体来分析如下。联合国1441决议有一条:要求伊拉克限期提交大规模杀伤武器的研制销毁报告。为什么呢?如果伊拉克说自己没有这类武器,联合国又没有任何证据,那么这个报告根本就没有产生的逻辑道理。就象西向东无故要求愈力工限期提交一份“构思,执行后来又改悔的杀人报告”一样,不是莫须有吗?但是,大家不要忘记,1998年联合国核查报告认为已经查出的生化武器只销毁了90%左右。这就是问题的所在:1,500顿化学武器中还有几十顿没有销毁!其中包括两顿沙林气前体。550枚化学弹头有几十枚没有销毁,等等!2,没有查出来的武器呢?当然更没有销毁!1998年以前,伊拉克明目张胆的违抗联合国,阻扰核查人员工作,甚至当面将资料扔出窗外,由下面的人劫走;核查人员在前门,后门大卡车就开出去,甚至还威胁核查人员安全。完全有理由相信还有武器没有被查出来。事实上,本次核查伊拉克还是故伎重演,能托就托,能抵赖就抵赖。并且重复核查人员是间谍的论调,可惜这次联合国也不买账了:“就算是搞情报又怎样?那也是给联合国搞情报!” 。



新的核查,一是要“主动核查”1998年以后伊拉克是否还在研制和保留应销毁的武器的“新的证据”,二是解决1998年以前的遗留问题,即“被动核查”伊拉克提供的销毁证据。因此,这次联合国手中拿着上次的“旧证据”,要求伊拉克除了交代没查出来的武器(当然这是奢望,美国早就说了,伊拉克有足够时间隐藏),更重要的是要求伊拉克必须证明1998年剩的10%那里去了!2003年的核查也就是1998年核查的继续!反战人士却错误的以为核查仅仅是前一项任务,认为找不出新证据就说明没有证据,就不能打伊拉克。它们忘记了:伊拉克如果无法证明以前的武器销毁了,同样是违抗联合国1441决议!



读者可能有疑问:销毁了怎么证明呢?对此,核查人员说的很清楚:化学武器不象桔子水一样可以倒得无影无踪!俄罗斯的化学武器迟迟无法销毁,就是因为手续繁琐,耗资巨大。西向东每天处理的废化学药品,比购买它们花的钱还多!假设你要将硝基还原成氨以消除毒性(仅仅是假设),那么你就要进行还原反应;你就要进行废液处理;你就要进行残渣的焚烧和掩埋;你就要花钱;那么在那里反应的?试验记录呢?废渣埋放地点?转帐支票?等等等等,都是物证。又比如,伊拉克非法进口了火箭发动机,核子设备和材料,伊拉克辩解说我们总得生产从子弹到手枪的武器吧?那好呀,把子弹拿来,把手枪拿来,看看是不是这些铝管做的不就行了吗?再比如,伊拉克有生产导弹燃料的生产线,销毁了吗?证据呢?上述这些联合国已经掌握的证据不会人间蒸发。



可是,伊拉克半点证据都拿不出来!联合国的BLIX明确声明:伊拉克的报告与1997年的比没有任何新内容,以前的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楚!这就是对联合国的对抗!这就是违反1441决议!就在愈先生发表文章的前一天,BLIX还说明伊拉克没有诚心诚意地同联合国合作,这样“极为危险” 。



五,伊拉克触犯国际法与美国的自卫权



有一个网友用菜刀举例(俞力工先生也有类似观点):“美国人自己有菜刀,为什么不许伊拉克有菜刀?” 很多反战人士则认为:你没有找到菜刀!所以伊拉克无罪!



但事实是:当年伊拉克用菜刀杀人,所以构成死罪!联合国当时饶了你:条件是保证再不拥有菜刀;伊拉克也签字画押了。但是在销毁已经发现菜刀的90%的时候,伊拉克违抗联合国。那么现在联合国的任务就是:一,寻找新的菜刀;二,要求伊拉克提供1998年没有销毁的菜刀后来被伊拉克销毁的证据。如果伊拉克不能满足第二点,1441决议中的“严重后果” 自然生效!

美国政府多次对首席核查员BLIX使用“冒烟的抢”表示不满,就是因为BLIX的言论诱导了公众,以为只有查到“冒烟的抢”才算有罪。实际上根据联合国文件,是要伊拉克不合作,只要伊拉克无法证明1998年的“老烟枪”没有销毁就是罪行成立。



美国“给不出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武器的证据”并没有排除美国出兵的合法性,因为这个理由本身就有不足,而且大规模杀伤武器仅仅是动武的依据之一。我们来看看为什么。



首先,美国不给证据,不等於没有证据。1441决议里也没有美英提供证据的内容。为什么?因为联合国有证据!证据就是1998年以前查获的武器当时还有没销毁的!如果伊拉克不能证明销毁,那么说明你还保留!这就是出兵的理由。伊拉克没有按照1441决议提供详细的武器研制销毁报告,这是违抗1441。伊拉克隐瞒了带引信的化学弹头;这是违抗联合国决议。伊拉克的1万页的报告里没有包括被核查人员收缴的3000页核研究报告,这也是违犯1441决议的!其实早在1991年,联合国687号决议就明文规定:“伊拉克必须无条件同意不取得或发展核武器和用于制造武器的核材料,以及相关的子系统、组成部分、研究、发展和支持或生产的能力;向秘书长提交一份声明,汇报所有这些物质的位置、数量和种类;将它们销毁、排除或转为无害;”因此,单从伊拉克走私铝管,火箭发动机等物资,就已经证明伊拉克有罪!这个罪在2002年之前就犯了。



其次,美国不提供情报帮助核查,并不等於美国没有情报。因为透露情报的副作用极大:一个假弹头的消息安抚了老百姓,可是刘连昆夫子的间谍就暴露了。所以,要看费效比。不出示证据,可能遭致愈力工们的反对。但是,只要不出示证据,打伊拉克仍然合法,那何必要在情报网上受损失呢?美国没有公开朝鲜的证据,可是朝鲜自己承认有核计划。



更重要的是,根据联合国有关反恐决议,伊拉克即使没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同样不能说美国出兵就非法了:塔理班没有化学武器,但出兵照样合法!现在,我们来看看伊拉克同恐怖主义的联系:



1,伊拉克长期庇护受西方通稽的巴勒斯坦恐怖分子阿布·尼达尔(最近在巴格达神秘死亡)。2,911劫机犯之一在93,94年同伊拉克情报官员多次会面。3,伊拉克公开支持人体炸弹这一受联合国多次谴责的恐怖主义行为。4,伊拉克公开悬赏每个人体炸弹给家属5万美元。5,伊拉克是巴勒斯坦恐怖组织的几乎唯一的财政来源。



关于最后一点,碰巧上周在车里听NPR(西向东上下班听的是NPR,左派自由主义反战反资本家的电台),采访两个刚刚加入伊斯兰圣战的青年人,他们用不流利的英语说:我们有500名成员,有100名战斗员(自杀员)“We are well found by Iraq”(我们从伊拉克那里得到足够的资金) 。

显然,伊拉克的所作所为,轻而易举地违犯联合国决议中的第3,4,6,7,8,9,10,11,12,13,14条。



你可以说:即便如此,那也要由联合国来决定出兵与否呀?是的,如果联合国能够榄下这个任务当然可以。美国1991年,92年,98年,99年2001年都没有反对联合国占茅坑,相反,让出茅坑不断督促联合国快点拉屎!现在的问题是,联合国自1998年起就放弃了茅坑!现在眼看美国人要抢茅坑,於是在美国的压力下又作出拉屎状,法国德国的意思就是“马上要拉出来了,再给几个月!”。但是,911以后世界安全形势发生变化,美国有权力对联合国的无所作为有所反应。美国出兵正是联合国无所作为的结果!美国出兵符合联合国决议中的所有条款:比如“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包括军事手段。比如“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包括人体炸弹!比如“集体自卫权”:哈吗斯,“圣战”对以色列的恐怖攻击就是对美国的攻击;比如“防止恐怖主义发生”,“圣战者”今天对以色列,明天就会对美国;等等等等。



我们再来对比79年的自卫反击战。首先,尽管全世界一致反对,但只要你无法证明中国挑衅而非越南挑衅,则中国的自卫权根本毋需联合国授权。有谁能证明到底是谁挑衅谁吗?显然,这里大家只能根据常识分析一下谁的说法更可信,谁的做法更合理和更不合理。你可以认为中国无理应该撤军,但是法理上讲,中国没有违法。现在,很多人接受了自卫战争实际上目的不是自卫。但是这个理由即使不成立,中国仍然没有违法:因为越南攻柬在先,所以中国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还是合法的,换一个理由罢了。



反战人士可以认为美国一会儿这个理由,一会儿那个理由,动机很可疑。你可以不相信美国的动机,但这不是构成美国违法的证据。



六,总结



读者或许认为西向东肯定是支持打击伊拉克的。其实,西向东的观点同法国很相近:可以再给联合国几个月时间。

实际上,很多反战观点是笔者不同程度认可的,是笔者认为大有讨论余地的。比如,有人认为经济比伊拉克更重要,所以反战;有人认为伊拉克的威胁并不是“迫在眉睫”的威胁,所以反战;有人认为伊拉克问题或许还有和平解决的希望,所以反战;还有人认为支持武力消除武装,但不支持武力消灭政府,所以反战;等等。



联合国决议里的“严重后果”是否包括武力行动?自卫权是否包括“推翻政府”?什么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定义到底是什么?这些,也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或许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事实上,联合国文件没有明确给出恐怖主义的定义。



然而,这些都不足以说明美国出兵伊拉克是非法的。有很多反战的理由可以成立;但是起码有两条不能成立:“打伊拉克非法”这一条不能成立:原因见联合国宪章和决议原文。愈先生“朝鲜不动武伊拉克动武”这一条不能成立:1,朝鲜的问题同伊拉克问题性质一样但解决的阶段不同:朝鲜的问题刚刚捅出来,伊拉克则已经12年了;2,伊拉克没有任何盟友有能力做说服工作,而俄罗斯,中国传统上对朝鲜有极大的说服力,从而使得朝鲜问题外交解决的可能性大的多!3,朝鲜的费效比很高,美国在外交解决上理应下更大功夫。



(就在笔者发稿的当天,联合国核查报告出笼了!对此一定会引来更多的争论。笔者期待愈力工先生的反驳文章。)

0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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