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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樊弓第十至第十三大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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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弓第十至第十三大定理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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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樊弓第十至第十三大定理 (444 reads)      时间: 2003-2-05 周三, 上午5:07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樊弓第十至第十三大定理





芦笛





第十大定理:



逻辑学规定的定义公式:种概念=类概念+种差,在作定义时根本不必使用。相反,定义可以用“武断规定”与“同义反复”的方式给出。不信请看樊教授原文:



<<顺便澄清:芦笛批判我的"伪善亦善",理所当然要遵照我对

伪善的定义来批。即:伪善是无高尚动机的,具体的善举,善言

之类。



伪善亦善,就是说:一件善举,无论动机如何,仍是善举。>>



这儿樊教授作出的“伪善”的第一个经典定义是:“伪善是无高尚动机的,具体的善举,善言之类。”



紧跟教授奋勇前进,使用类比推理,我们可以作出逻辑上等价的类似定义来:



“邪恶的好人是无高尚动机的、具体的好人”



“火热的冰是未经加热、处于天然状态下的冰”,等等,等等。



对第二条“定义”:“伪善亦善,就是说:一件善举,无论动机如何,仍是善举”。同样可以类推出:



“邪恶的好人也是好人,就是说,一个好人,无论动机如何,仍是好人。”(请注意:“就是说”连接的前后两句话毫无相干,在此例中显得最突出。)



“火热的冰也是冰,就是说,一块冰,无论形状如何,仍然是冰。”等等,等等。



这里顺便请教教授,按您这种定义方式,如果我把原命题改为:



“伪善亦善,就是说:一件善举,无论给人类造成多大灾难,仍是善举。”那到底在逻辑上又犯了什么错误?谁都看得出来它的内容荒谬绝伦,但这种武断规定,不正和您的方式如出一辙么?





第十一大定理:



常识是18岁前所积累的偏见。



所以,“‘人口数只能是自然数’这一常识是18岁前积累的偏见。大概18岁以后就不再是偏见了吧?人的智力发育怎么会那么晚呢?不知教授是否已满18岁?





第十二大定理:



常识不是人类共识,而是因人而异的,有所谓“你们的常识还是他们的常识,或者说是你们的偏见和他们的偏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之说。



所以,“人数只能是自然数”是芦笛的常识,“人数可以是无穷小量,永远不等于零”是教授的常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三大定理:



逻辑学规定的“分类不可交叉”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人”可以分为“男人”、“老人”和“女人”三类,至于“老人”这个概念和“男”、“女”两概念交叉则毫无关系。



根据这一新发现,教授将人类知识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经过证明的,任何人都应该知道的基本科学结论。”,大概是无可置疑的真理;第二类是“可以争论的一家之言(即偏见)”;第三类是“人人皆知”的知识;第四类是谬误。是人都能看出来:教授所分各类互相交叉得一塌糊涂,比那个“人分为男人、女人和老人”都不如。



为了防止教授指责我造谣歪曲,我特地将教授的原话和我的批驳附在下面,原文载于拙作《缺乏常识的活标本》中,收在本人在本坛的文集中,上面总结的各大定理除第一条外,全来源于该文所引的樊教授全文,欢迎读者查阅。



-------------------------



【附录】



<<【樊教授说】当然,有人可能会辩解说:独立知识分子所说的“常识”,

是人类经过证明的,任何人都应该知道的基本科学结论。若如此,独立知

识分子必须指出,(1)那些“常识”是何人何处所证并为科学界所认可;

(2)已经得到广泛传授而妇孺皆知;(3)何以见得伪民运不懂。按照这

个标准,我们可以非常遗憾地发现,独立知识分子所讲授的“常识”,要

么是可以争论的一家之言(即偏见),要么是人人皆知,要么根本就是谬误。>>



【芦笛批】这三条标准,暴露了非独立知识分子完全是个伪科学家,连起码的科学常识(亦即“18岁前的偏见”)都不懂。首先,常识并不都需要“何人何处所证并为科学界所认可”,例如“人数不可能是小数”这个“18岁前的偏见”就根本没人证明过,也未经过科学界认可,而且在老芦之前也无人去向成人(而且是教授!)传授这种常识;其次,经过某人某处证明并为科学界认可的结论,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完全可以被后来的发展推翻,这种例子在科学史上举不胜举;最后,不幸的是,正如非独立知识分子向大家生动演示的,该同志竟然连“假的不能是真的”、“语言无法谋杀人格”的常识都不懂,需要我这种特级教师来传授。



更出奇的是,根据那三条标准,教授把人类的知识分作了四类,第一类是“经过证明的,任何人都应该知道的基本科学结论。”,大概是无可置疑的真理;第二类是“可以争论的一家之言(即偏见)”;第三类是“人人皆知”的知识;第四类是谬误。



这里分类之混乱,雄辩地表明非独立知识分子根本就不会思维。请问您把那第三类“人人皆知”的玩意单独分出来,到底有什么逻辑分类依据,难道它不会和第一、第四类相交叉?“人人皆知”的可以是已证明的基本科学结论,也可以“根本就是谬误”。类似地,即使是已经证明的科学结论,它也照样可以“根本就是谬误”。历史上的“地心说”就是个最雄辩的例子,第一,它被当时的观测手段证明了;第二,它经过普遍传授而人人皆知,可惜它“根本就是谬误”。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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