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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识者的“常识”与无逻辑者的“逻辑”——举一反三简答蟋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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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义工之一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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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本人是这次签名信的起草者,也是这次签名活动的前义工之一。刚刚读到蟋蟀网友对签名信的批评帖子。本人一如既往欢迎来自任何方面对签名信的批评和建议。
这封签名信 ,贴在网上已近一月,通过各种渠道,汇聚了网上网下、国内国外的各种意见。在我们前义工小组内部,也曾有过好多次友好、严肃、甚至激烈的讨论。签名信几易其稿,最后形成今天的定稿。可以说,签名信中已经凝聚了许多网友的智慧。在签名信上签字的,至少有三位法学专家,一位是大家都知道的著名的《共产党违法案纪实》的作者、哈佛大学法学院资深研究员郭罗基教授,另两位则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李步云和刘定华教授。
就在我们小组刚刚宣布解散的第二天,郭罗基教授从哈佛通过另一位义工转来一封赞扬信,信中写道:
“义工小组的朋友们:
你们辛苦了,感谢你们!
这一次签名运动做得很好。首先是签名信写得好,合理,合法。调子温和,容易为大家所接受,调子太高,和者寡。
……。
郭罗基”
因此蟋蟀网友对签名信的有关“法律错误逻辑混乱”、“法律概念、逻辑、常识上充满错误”的批评,至少在我看来,不能不是一种很严重、也很值得重视的批评了。所以,本人原打算静下心来,认认真真拜读一番。但读过之后,坦白说,实在是大失所望、大失所望了。说轻一点,这完全不象一位治学与行文严谨的文字;说重一点,则几近用庄严的大话武装起来的搞笑。
举例来说,这位批评者仅仅靠查一查《现代汉语词典》的“探监”条,就敢得出“看守所不是监狱”的惊人判断。其轻率之言让人叹为观止。
对这类指责,我只需给出一丁点事实,即可明白何谓“常识”,何谓“大话”了。下面内容引自是国务院于1990年3月17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对此,还需要作哪怕一个字的解释吗?
至于蟋蟀文中以下各条,诸如根据涉密案件被告请律师需获批准,就径直推出执法部门有权“不让嫌疑人得到律师法律援助”的结论;用“逮捕”这一个阶段的时限去反驳信中要求遵守各诉讼阶段的时限,以及将“若证据不足,则依法立即放人”偷换成“若证据不足,则无罪放人”,然后再煞有介事去驳斥“无罪”,等等,等等,这些看来再费笔墨去认真讨论均有点多余了。
剩下的,当然就只须让网友们去比较究竟是谁在“法律概念、逻辑、常识上充满错误”了。
是的,“不提也罢”——谁说我们没有一点“共识”呢,至少这四个字算吧!
http://171.64.233.179/ >我们的小老鼠网站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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