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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无常识者的“常识”与无逻辑者的“逻辑”——举一反三简答蟋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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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常识者的“常识”与无逻辑者的“逻辑”——举一反三简答蟋蟀
所跟贴
给个例子判了后不进监狱进看守所的?
--
Anonymous
- (0 Byte) 2003-1-24 周五, 上午1:48
(69 reads)
前义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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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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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给你一条法律条文吧,就不知你服不服?
(93 reads)
时间:
2003-1-24 周五, 上午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返回顶端
服!只要90年后没有修改过此条例。另:最好给官方的连接以便查证
--
实话实说!!!
- (0 Byte) 2003-1-24 周五, 上午3:16
(7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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