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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奸坛又起风波,我自巍然不动,继续学习中国宪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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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奸坛又起风波,我自巍然不动,继续学习中国宪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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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奸坛又起风波,我自巍然不动,继续学习中国宪法第二条。 (234 reads)      时间: 2003-1-13 周一, 下午11:4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条有两个要点,“权力属于人民”及“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代理。

按照不锈钉子的说法,人民不等于公民,也就是说,被认为是“人民”对立面的

“敌人”公民是排除在外的。如果这样的话,就应该把“人民”的定义写清楚。



我仔细找编美国宪法,没有看到类似条款。只有立法权属国会,行政权属总统,司

法权属法院的三权分立相关条例。中国这条非常冠冕堂皇,但却是最大的一句废话。

“权力”到底包括什么?这里没说,反正意思是什么都是人民的了,真是够慷慨呀!





唯一不是废话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及,这是我读宪法迄今为止看到的第

一句可以保留在宪法的文字(除了开始的宪法目录)。



下面一句又是含混一片。什么叫“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哪些种?途径和形

式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的三个“管理”也是可有可无,又很含混。什么是国家事务?

为什么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与国家事务并列?按照本人高中接受的语文教育(大学

就没有语文课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看来不被包括在国家事务里。如果我理解

没错,国家事务应为“政治事务”之误,或另一种说法。



这一条最大的毛病是没有任何可执行性。尽管“全国人大”被赋予了最高权力之地

位,但是人大怎样具体行使其权力,这里根本没讲。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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