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 作者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呼吁信 [征求意见稿] |    |   
		|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 
		
					  
					  | 
 |  
			
			  
				| 
 |  
				| 
					  
					  
					    | 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稿最大的改动是把原法的两段并成一段,作为论据,增加了法律和实例两个
 
 附录。
 
 
 
 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古迷提供了很好的材料。希望网友在参加提供案子的同时
 
 ,提供材料,对呼吁本身批评,改进。
 
 
 
 随便
 
 
 
 ======================================================================
 
 
 
 尊敬的人大代表XXX:
 
 
 
 我们是关心中国强盛,人民幸福的中国公民。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
 
 呼吁您向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原文是: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
 
 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40,41条,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对照其他国家的相应法律,并根据所收集的大量正
 
 面和反面的例子,认为
 
 
 
 1。“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加上‘暴力’
 
 限定;
 
 
 
 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包括
 
 范围过广,解释随意性很大,容易造成冤狱。对‘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
 
 应该修改。
 
 
 
 建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和制度的行为,对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者,处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认为,以上修改把煽动和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犯罪分子与和
 
 平的请愿诉求及批评言论分别开来。使主张暴力的非法组织孤立于广大群众之外,
 
 有利于准确打击煽动和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附件二:因言获罪的案例
 
 作者:随便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 返回顶端 |  |   
		|  |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