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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呼吁信 [征求意见稿] |    |  
		| 所跟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呼吁信 [征求意见稿] -- 随便 - (2030 Byte) 2003-1-13 周一, 上午8:13 (405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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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确凿证据,证明煽动,组织,策划,和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
 
 是否违法的判定标准,当然是应该“有确凿证据,证明”。
 
 多余的限定可以去除。
 
 
 
 定刑也应该有上限。
 
 
 
 如果存在暴力行为,自然会数罪并罚。
 
 不存在暴力行为时,量刑太重。
 
 
 
 为防止引申而导致实际上的“思想犯”,应该强调限定为“行为”。
 
 
 
 不如: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对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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