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友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542
  经验值: 7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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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一票友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此贴和和合的这个帖子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85247.asp
 
 
 
 
法律不咎既往,如果在2002年1月1日0时0分起,A酒被禁,
 
 
则你在2001年12月31日23时59分喝A酒都是"合法"的,
 
 
因为到2001年12月31日23时59分时止,没有"A酒被禁"的明文禁止的法律.
 
 
只有在2002年1月1日0时0分之后,才有"A酒被禁"的明文禁止的法律,
 
 
喝A酒才是"非法"的.
 
 
 
 
法律以从宽为原则,虽然"在游戏进行当中修改游戏规则"是不可以的,
 
 
但是"制法程序"不可能因为一个"案例"而停下来,则在官司的进行当中,
 
 
如果新制定的法律会使被告从"无罪"到"有罪",则"新法"对这个案子无效,
 
 
如果新制定的法律会使被告从"有罪"到"无罪",则"新法"对这个案子有效.
 
 
 
 
票友不知道和合从哪里找来的资料,如果是"原创"的话,
 
 
和合兄的思维太混乱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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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带枪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是警察根据 
 
 
某人的可疑行为进行检查,搜查出枪支,那么,就可以判断该人 
 
 
有罪。但是,如果警察是根据某匿名电话举报,或者因为某人的 
 
 
肤色、种族原因,对其进行检查,搜查出枪支,那么,就不能判 
 
 
定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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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与"现有法律尚未规定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无关,
 
 
说的是"取证"的"过程",必须"合法",否则"证据无效",
 
 
不能"出示给陪审团看",检方为取得这个"证据"所作的一切努力,
 
 
都是"无用功"了.
 
 
如果在"出示给陪审团看"之后才发现"取证的过程中有不合法的部分",
 
 
则检方几乎可以肯定是要打输这场官司了,而"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人,
 
 
几乎可以肯定是要给自己也请个律师了,
 
 
"妨碍司法公正",是个非常严重的罪名,
 
 
当年尼克松贵为总统,就是栽在这上面.
  作者:一票友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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