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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给票友一个理由?为什么把票友和斑竹打官司的那个贴子移到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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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给票友一个理由?为什么把票友和斑竹打官司的那个贴子移到全版?
所跟贴
可不可以给票友一个理由?为什么把票友和斑竹打官司的那个贴子移到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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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友
- (208 Byte) 2002-9-07 周六, 上午5:22
(194 reads)
NO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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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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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无限制类比。不能说明问题。
(81 reads)
时间:
2002-9-07 周六, 上午5:5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是从一个普通网友的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的。
你应该就事论事,而不是找这种 “文学”似的比拟。 法律不接受譬喻。
你不能说: 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了个毛泽东。 所以毛就是红太阳。
同理, “杀人”和 “移贴”不是同类事物。不具备可比性。 不能说“移贴”类同与 ”杀人“。这样的简单类比,在文学上固然很美, 很爽,但在法理上却是荒唐。
“文学”必须从逻辑与法理领域中被开除掉。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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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必须从逻辑与法理领域中被开除掉?这是哪国文字?可否给票友翻译一下?
--
一票友
- (0 Byte) 2002-9-07 周六, 上午7:06
(67 reads)
不知您是真的不懂, 还是假的不懂
--
NOEQ
- (212 Byte) 2002-9-08 周日, 上午12:44
(7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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