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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杜导斌chr(60)黄喝楼主chr(62)】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失去的(附三篇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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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导斌chr(60)黄喝楼主chr(62)】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失去的(附三篇近作)   
洪哲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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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杜导斌chr(60)黄喝楼主chr(62)】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失去的(附三篇近作) (358 reads)      时间: 2002-8-30 周五, 上午8:5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杜导斌】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失去的(附三篇近作)





一、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失去的

  ──将北京破坏公民通讯自由的丑行公之于世



二、对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控诉书



三、就保护网络公民权利给江泽民网站的一封信



四、中共的全面褪色





──────────────────────────────



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失去的

──将北京破坏公民通讯自由的丑行公之于世



杜导斌





┌────────────────────────────┐

│ 《民主论坛》的重要作者之一、居住于中国湖北省应城市的 │

│ 杜导斌先生(笔名黄喝楼主)最近失去了他的“通讯自由。 │

│ 我们至为关心。依照他的“将北京破坏公民通讯自由的丑行 │

│ 公之于世”意愿,我们在此发表他的《我的通讯自由是怎样 │

│ 失去的》,希望中国的专政者立即终止对于杜先生之网络自 │

│ 由的迫害。我们还附加几篇他的作品供大家参考。     │

│                            │

│ 希望大家给予声援:一方面维护一位网络名家的通讯自由, │

│ 另一方面也一般地维护中国人的公民政治权利。      │

│                            │

│ 欢迎转载本文。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民主通讯》〕。  │

│                    ──洪哲胜编按 │

└────────────────────────────┘





2002年8月,北京“中国从来没有这么好的人权纪录”又添新纪录:

网络特务精心制作的监禁软件技术性地没收了公民的网络通讯自由。



2002年8月23日22:40~52,我五次试图登录自己的duqin64@hotmail.

com和[email protected]两个邮箱。其中3次在自己家里的拨号上

网机上,2次在网吧的宽带上网机上,均未成功。开启duqin64

@hotmail.com的第一次,窗口显示其中有两封新邮件。当我试图打开

它们时,邮箱出现下述状态:https://loginnet.passport.com/

ppsecure/post.srf,窗口长时间呈现空白。



22:45,我把希望寄托在开启[email protected]。其中有一封新

邮件。我按下收件箱,以为与北京签过约的雅虎公司应该可以幸免。

然而,窗口送给我的却是“该页无法显示”。



8月24日至26日凌晨写作本文的此时此刻,我多次希望登录这两个邮

箱,仍然无法打开。它们的表现是,可以撰写邮件(发出后对方能否

顺利收到则无法得知),但不能收看。



此前的7月底,我的搜狐邮箱曾发现过未标记为“新邮件”的新邮

件。对这种情况,我的怀疑是,在我未及阅读前已经有人进入过我的

邮箱看过它们。



从7月底至8月中旬,我的雅虎、新浪、微软三个邮箱先后收到过成为

一堆乱码的邮件。同一期间,有近10位向我的新浪邮箱里寄过信的朋

友通过在《任不寐之夜》、《宪政论衡》上发帖等方式抱怨,寄给我

的新浪邮箱里的信给退回去了,而我根本就没有收看过这些来信,更

不可能将它们退回或将这些尚不知名的邮箱设定为拒绝对象。



在此之前和在此之间,我在网络上向确知其Email的台湾、香港报刊

杂志投稿数十次,向这两个地区的朋友Email十余次,除两个朋友曾

有4次回信表示收到外,其余的邮件均遭退回。4次之后再向这两个朋

友发Email,两样遭到“无法寄到”的答复。



我就业并居住在湖北中部一座小城市里,象所有中国公民一样,纳各

种该纳和不该纳的税。除了写写稿并投向境内、境外报纸、杂志以换

两小钱改善与较低工资对应的较低生活水准,没有参与过什么境外政

党。除了不得不参加“三个代表”学习,没有其它正规的政治活动。

远离北京政治、军事情报中心,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情报向境外提供,

连出卖机密的机会也不具备。我忠实于我的国家,政治荣誉清白是我

恪守的不屑于与任何利益交易的底线。是的,我不忠诚于ccp的政

权,不仅不忠诚,而且坚决反对,强烈反对ccp的一系列歪理邪说

──ccp批判李洪志歪理邪说,算起来ccp才是真正的歪理邪说的祖师

爷和集大成者。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如“阶级斗争为纲”、“无

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红色资本

家’也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员”、“反革命罪”、“网络上的不同政见

是不良信息”、“反对ccp就是阴谋颠覆国家”、“与台湾香港有联

系就是里通外国”、“104岁老农妇高高兴兴缴纳公粮提留款”、

“政府定下的垄断价格合法”、“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行为不能起诉”

等等──我反对ccp,但绝不可能背判祖国。这样子的一介平民、一

个持不同见解的和平居民,为什么连基本的通讯自由都要遭到限制和

没收?



通讯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这项公民权利载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载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破坏通

讯自由属于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条:“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作案目的和手段推测,我认为,

这种不声不响地、偷偷摸摸地、有所顾忌无所畏惧地对同一人的数个

邮箱施以封锁技术,其指向却既非私人仇怨也非商业利益,而仅仅是

间接剥夺个人部份与境外有关的通讯自由、言论自由、政治知情权等

的行为,属于某个擅长于电脑黑客技术的个人的可能性极小,最大的

可能是政府,是肩负着给“十六大”的“顺利召开”(已经不再是

“胜利召开”了)挪出舆论空间职责的特殊部门,或者干脆就是以侦

探、扼制公民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为业的国家安全局(准确说来

应该叫作“共产党安全局”,只因为它不是用一党党费养活而需要纳

税人供养才借助于国家的名义)的“杰作”。个人“隐匿、毁弃或者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属于刑事犯罪,为什么

政党安全当局“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

由权利”就可以逍遥法外?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法纪废弛的表现,深为人民厌恶和憎

恨。为了一党的一个大会的顺利召开,为了自己的家天下安全稳定,

为了自己的统治权顺利交接棒,以及其它种种的“为了”,就不惜践

踏宪法和法律,不惜公然背弃自己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这样的政

权很难说它与以野蛮和无法无天为典型牲特征的黑社会团伙组织更进

化一点。尽管北京为了摆脱在国际上的孤立,一再为自己涂脂抹粉,

标榜“中国的人权事业从来没有象现在这么好”,但通讯自由早在上

个世纪初就在孙中山先生领导下的民国政府得到了保障的事实说明,

不是“中国的人权事业从来没有象现在这么好”,而是“中国的人权

事业从来没有象现在这么糟糕”!





──────────────────────────────



对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控诉书



杜导斌





┌────────────────────────────┐

│ 各位网友:                      │

│                            │

│ 即将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   │

│ 定》,通过对互联网出版业的监督管理,必将严重侵犯中华 │

│ 人民共和国境内每一个公民的部份宪法权利。该《规定》的 │

│ 内容践踏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 │

│ 法,是一项逆时代潮流而动的(也就是所谓“反动的”)、 │

│ 不得人心的部门行政规章。               │

│                            │

│ 在法律意义上,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只不过 │

│ 是与每个独立公民享有平等地位的行政团体,未经全民以合 │

│ 法程序授权,根本无权制订和执行限制公民基本人权的行政 │

│ 规章。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是一部典型的“恶   │

│ 法”。这部规章的出台是我们这个国家、这个国家里全体公 │

│ 民蒙受的耻辱。按照“统治者的一切权力必须经过被统治者 │

│ 的同意”的原则、“违宪的法律无效”的原则和“恶法之法 │

│ 不是法”的原则,这部规章理当尽快废止。        │

│                            │

│ 为了促使公民受到侵犯的权利早日得到恢复,为了阻止恶法 │

│ 所必将带来的黑暗,现在,我们共同发起对中国新闻出版总 │

│ 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控诉。凡对下 │

│ 面起诉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同意的朋友,可以在本倡议书所 │

│ 张帖的位置,庄严地签下自己的姓名(或网名),或向邮箱 │

│ [email protected]邮寄上自己的名字。2002年9月1日 │

│ 前签名的人,将视为本集体起诉书的共同发起人之一。   │

│                            │

│     倡议书起草人:湖北杜导斌(常用网名黄喝楼主) │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

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

过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

业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的规定,

自2002年8月1日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出版

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作为中国公民,我们享有出版自由的《宪

法》权利。我们认为,这部法规的施行,已经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严重

侵犯。因地方法院对违宪之诉无明文规定的管辖权,也因为签字人分

布在全国各地,因此,我们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严重侵犯《宪法》

权利罪正式控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连带控诉中国信息产业部,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一、《规定》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

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

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上述两条赋予每一个中国

公民自由进行思想、文化活动的权利。



《宪法》对公民实现上述“出版”权利的方式、途径没有作出限定。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所受的限制仅见于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

《宪法》再未对公民行使上述宪法权利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授权任

何行政机关限制上述自由。



然而,《规定》却作出下述规定:第2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

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

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

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非

常明显,这里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

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

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超出了《宪法》

规定的范围。



该规定表面上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实质上却是将“是否和是否必须

为人民服务”、“是否和是否必须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

展”、“是否和是否必须促进社会进步”的裁量权,不适当地交付给

了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这部行政规章虽然直接针对的是互联网出版单位,但通过对出版单位

的管制,最终影响或剥夺了公民个人在互联网这个载体上的出版权。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作出的上述规定是违宪强加给公

民的,极大地缩小了公民运用互联网实现“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2、3、4款:“一切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的上

述立法行为应视为藐视《宪法》,并因其藐视《宪法》而造成对人民

主权的蔑视和侮辱。



§§二、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

    颁行《规定》的行政行为超越了两部门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的职能作出了

明确规定。其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有:“(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七)领导和管理教

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宪法》并没有授

予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以解释宪法和违反《宪法》条

文以制定行政规章的特权。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都不具备制订影响和侵犯公民

《宪法》权利的行政法规的权限。不具备相应职能的权力机关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规定》以一种貌似正当的理由,好象在做某些与其职权无直接关联

而对社会公益卓有贡献的“积极性”工作,实际上,却是暗中“偷梁

换柱”了《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能文本,非法地扩充了自身的权

能,使自己的职能由“有限”而达于“无限”。国家权力机关以一种

偷偷摸摸的,不甚光彩的方式,用“一只看不见的阴险的权欲之手”

悍然篡改了《宪法》。



§§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

    粗暴践踏了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签署的、

    在中国境内理应具有法律效力的

    国际法中有关人权的公约。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二、人人有自由

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

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

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项人人都有的权利的行使

只为下列条件所必需时才受到法律限制:“(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

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19

条第3款)。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本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

用所产生的利益”。为了保证包括上述几项在内的各项基本人权不被

野蛮剥夺或削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

“本公约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

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

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

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同这

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

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然而,《规定》第17条却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

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

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

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

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将《规定》第17条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第3款和第20条关于禁止鼓吹民族仇恨的条文作个对比,不难发现,

《规定》第17条共有9处违反国际公约对公民利用网络“寻求、接受

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进行限制。这9处是: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上述某些条文只应受到道德或风俗的软约束,或应交由公民个人

 的良知控制,而不应上升到法律)。



同时,这些规定如果付诸实施,必将形成对公民“参加文化生活”的

限制,必将影响和减少公民利用网络资源“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

产生的利益”。



如此明目张胆地大范围地公然违反国际法、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

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必定损害国家形象于国际,结怨人民于境内,

从长远来看,即使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损害也是无法估

量的。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以“促进社会进步”等为名义制

定了《规定》,那么,这种作为到底是会“促进社会进步”,还是

“促退社会进步”呢?我们的答案是后者。



按照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

断,公民通过互联网(包括其它媒介)发表主张,应先通过实践检验

之后才能判断是“促进的”,还是“促退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信息产业部从部门权威和部门利益出发,擅自将检验真理的标准

和权力授予自身,不仅严重亵渎了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的邓小平理

论,而且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判断真理与非真理的能力,误诛对“促进

社会进步”的理论和主张的可能性极大,对社会进步实在是一大隐

患。



审查官制度的腐朽和无能,早在1949年前,就早已为鲁迅等民族先哲

作了充分论证。中国共产党创始人如8年抗战时身在重庆时期的周恩

来等,更是对这种反动透顶的制度大加鞭笞。在中国的历史上,把整

个民族的精神创造活动交给一群“七窍已通六窍”的行政官僚去把持

和看管,已经给我们留下十分惨痛的教训。发生在俄罗斯、法国、德

国等国家上个世纪、上上个世纪的进步文化著作横遭出版审查的历

史,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等著作遭受封锁而最终冲破封锁的历

史,都证明了一个道理:一切顺应世界历史潮流、符合民众自身利益

的思想、文化作品,不论当时的当权者多么害怕,怎样封杀,最终都

将广为流传、深入人心。所有对思想文化领域的管制、限制、封锁的

行为都是丑恶的、卑鄙的,都将为历史所唾弃。



网络出版作为一种新兴的出版行业,具有成本低廉、方便易行、没有

门槛、没有国界等优点,使每个接触互联网的人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

从可能变成为事实。毫无疑问,这是极为有益于文化繁荣的,能够有

力地促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闻出版审查的强行介入,对网

络出版实行由权力定向的准入制,只会造成“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暗

无天日,违背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意愿。没有谁愿意将自己的自由

交付给一个自己无法制约的、打着“进步”、“安全”等幌子干起专

制营生的强权。我们首先不愿意!不仅不愿意,而且强烈抗议!



鉴于上述原因,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越权制订的《规

定》,自公布之日起,应视为已经自动失效。随后依据本规章对公民

个人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视为非法。我们被《规定》侵犯的权利

理应由法院予以恢复。



控诉人:



2002年9月1日



〔转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



就保护网络公民权利给江泽民网站的一封信



杜导斌





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对互联

网出版业的监督管理,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一个公民的部

份宪法权利,严重违背了广大网络民众的利益,与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的思想是根本对立的。这部“恶法”自颁布之日起,广大网

民就纷纷举起森林一般的手抗议。请你们这些最高决策者听听反对它

的真实声音吧:



◆别人当了王,禁民之口,甚于防川。

◆赞成维护人民权益。

◆深圳天涯社区绝对支持(“支持”指的是反对、控诉《互联网出版

 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下同。)。生存就象被强奸,要么默默承

 受,要么拼命挣扎。

◆支持!虽然觉得没什么用。

◆我们胆子越大,专制的胆子越小,我们胆子越小,对不起,专制就

 可以放心大胆地为所欲为了。

◆签名支持!

◆强烈支持!!!

◆民主是绝对价值。支持!

◆这是正义的倡议,我签名支持。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力量的确办不了

 多少事情,但不要悲观,正义的声音最终会胜利。

◆强烈支持!!把正义进行到底!!!

◆强烈要求强势媒体的干预!!

◆以一个正义的ID和一个正直的人的名义呼吁:拿出我们的勇气,争

 取我们的权益!!强烈支持中!!!

◆感动!钦佩!有希望!不知大家是低估了还是高估了这个社会,以

 至没有认识中国的国情。如果你们的倡议有效,那在这样的民主开

 放程度之下,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不至于也不敢肆

 意违背联合国国际法公约。反之,我们的一切都是徒劳的。不是

 吗?百般同情与支持!

◆“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才是硬道理”,决不应该“以侵犯公民

 宪法权利”为代价!!

◆在西方人一再指责中国人权问题时,当局不反思,反而变本加厉。

 ……失望中……

◆的确,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法律。这项法律出台的主要目的并不

 是为了维护大家应该拥有的利益。相反,结合中国的实际,这更象

 是封堵大家的嘴。难道我们都要“指鹿为马”吗?

◆无论成功与否都支持,哪怕只是为后来的成功作铺垫。

◆一句话,没影的支持我就不做了。一切准备好了,短消息通知,我

 寄身分证复印件,外加签名。

◆请把我算上一个。如有哪能效劳的,请吩咐。

◆为什么政府离民意那么遥远?确应深思。

◆正义、良知好象永远伴随着软弱,常常被强权奸淫。愚民政策的源

 头在于强权专制。在这种社会制度下,无论宪法、民法、刑事法,

 都是随意性、不科学性的。黑暗中点燃一根火柴也是犯法的。但偏

 有人敢点火把。

◆签一个!义不容辞。

◆他们想把互联网也变成《新闻联播》吗?

◆我强烈抗议企图扼住咽喉的黑手,感倒极度恶心!

◆有时候我觉得当一个权力机构需要‘防民之口胜于防川’时,那么

 这个机构已经很脆弱了……《暂行规定》很明显有一种向极权发展

 的趋势,含混不明的界定,已然埋下了伏笔。我们已经失去了报

 纸、电视,难道连虚拟网络中也没有自由梦想的立足之地了吗?

◆我不是共产党员,我是一个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民主党派的成员……按照这个《规定》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

 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出版进行严格的

 “监督管理”。作为中国公民,我们享有出版自由的《宪法》权

 利。我认为,这部法规的施行,已经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犯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是爱舆论自由和为人民谋福利而奋斗过的。



       ────────────────



 《新华日报》1946年6月29日社论

 《打碎法西斯式的出版法》



 国民党当局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事件不断地发生,互相竞赛似地,

 北平一下子封掉了77家报纸、杂志、通讯社,上海也就查禁了《文

 汇周报》、《新华周刊》、《消息半周刊》、《群众杂志》,其他

 如《文萃》、《周报》、《民主》、《昌言》、《人民世纪》等刊

 物据说也被上海市警察局认为有违反出版法之处,准备查封。



 这些事情,在人民眼中是非法的、违法的、因为言论出版自由为人

 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之一部份,并且政府当局在政治协商

 会议中又曾当众宣布,愿给与确保,但是在倒行逆施者嘴里,他们

 的行为却又是有“根据的”,他们的根据就是所谓出版法。我们试

 来追究一下他们的这点根据。



 国民党一党专政实现后,于民国19年公布了箝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出

 版法;26年公布了条文更加严密的修正出版法。这个所谓“法”,

 经过了中国人民的批准没有呢?没有!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同意这些

 嘴上的封条、身上的锁链!中国人民从来就是反对这些非法的

 “法”。抗战以前,中国文化界曾与这些枷锁作过斗争。抗战当

 中,中国文化界的这种争自由的斗争就更加广泛、更加尖锐。国民

 党的遗臭万年的检查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斗争中被打碎的。在政治协

 商会议开会的前夕,重庆的文化界又正式对政治协商会议提出了

 “废止出版法”的要求。这种要求完全是合理的、必要的。现代民

 主国家象英、美都根本没有专为箝制言论出版自由而制定的出版法

 这样的东西。而在出版法中,采取报纸期刊不仅必须申请登记,而

 且必须获得批准始得发行所谓特许制度的,更只有法西斯国家始有

 此恶例。在中国,也仅仅窃国大盗袁世凯曾经在民国3年颁布过与

 这相类似报纸条例,而这个条例随着袁世凯的垮台而被废止了。所

 以文化界的这种要求为当时代表人民方面的各政协代表所采纳和支

 持,结果,和其他许多人民自由权利一起,在《和平建国纲领》中

 规定了这样一条:“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

 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与以修正或废止之。”而国民党当局在1

 月28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的会议上,也不得不把出版法及施行细则

 列入应修正法规之列。



 仅仅承认应修正,诚然是不够的、不彻底的,但是也总算承认了这

 个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已经很不适宜於今天了,谁知道5个月过去

 了,正如政治协商会议的其他许多决议没有为政府所实行一样,这

 个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也不但没有修正,反而冠冕堂皇地又用来作

 箝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武器了。似乎今天,又是法西斯的野蛮办法公

 共合法的时候了,又是报纸或期刊不经过登记核准就不能发行,同

 一报纸或期刊另在他地出版出发行就得重新登记,这一些毫无道理

 的条文又拿出来作为压迫言论、摧残文化的“根据”的时候了。这

 里是假借“法令”之名封闭查禁,那里是用暴徒的面貌打书店、抢

 报纸。这里是军警特务大肆没收书刊,那里是特检人员又公开在邮

 局里活动。这真不知置政协决议中所说的思想、言论、出版、通信

 自由于何地?再加上“警管制”的硬要实行。暴行打风的到处皆

 是,以致上海人民代表马叙伦先生等和新闻记者们都被打得头破血

 流。这些以及还有许多许多,合起来大概就是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发

 言人在6月21日对中央社记者发表谈话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办法,

 政府已付实施,仍不断加强”吧!这样实施下去,这样加强下去,

 也永远不能使中国人民屈服,相反地,将会换来更大的不满,更大

 的反对。



 中国人民知道他们要走的路,他们将再接再厉地为自己的切身利益

 与各种神圣权利而斗争。在言论出版自由方面,他们将象打碎过去

 的检查制度一样打碎这种法西斯式的出版法及其他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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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中国共产党有这样为人民服务和为舆论自由而奋斗的事迹而感

 动。我想,我所签名的“关于保卫个人网站和质疑《互联网出版暂

 行条例》的公开信”的精神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打碎法西斯式

 的出版法’的共产党人是保持一致的。虽然时代不同,过去还没有

 互联网,但‘出版自由’的精神遗产一样适合互联网。”



◆向XXXX的遏制言论自由的恶劣政策表示抗议。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

 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

 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卡

 尔.马克思

◆做人的权力是靠自己争取来的,不要指望别人会施舍给你。我坚决

 拥护对《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的控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民

 ……面对这样无耻的规定我想哭。

◆不畏强暴!用真实姓名捍卫自己生来具有但被政府剥夺“天赋权

 利”!

◆当你的腰不弯下就没有人能骑在你的背上!

◆现在已经的8月1日了,我等到这个时候就是为了说一声:我反对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因为它践踏了宪法的尊严,侵犯了我们

 的人权。——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佞幸覆乾坤。

◆还我“民主与自由”!

◆希望大家都支持一下,没有用也必须要这样做。起码让当局知道我

 们不同意……那样做是强加给我们的。



这些签名支持控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的人遍布中国

各省市,还有远在美国、台湾、香港的华人。其中有知名的学者,也

有普通的群众。



在法律意义上,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只不过是与每个

独立公民享有平等地位的行政团体,未经全民以合法程序授权,根本

无权制订和执行限制公民基本人权的行政规章。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部典型的“恶法”。这部规章的出

台是我们这个国家、这个国家里全体公民蒙受的耻辱,是21世纪这个

时代的耻辱,也是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领导人的耻辱!如果任

其得到施行,必将损国家形象于国际,丧民心于国内。由于《互联网

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将政权与民众的人权置于不可调和

的对立地位,不仅无助于维护稳定的大局,反而已经并且必将还会给

党和国家添乱。按照“统治者的一切权力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

的原则,“违宪的法律无效”的原则和“恶法之法不是法”的原则,

这部规章理当尽快废止。



〔转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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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全面褪色



杜导斌





这些年,共产主义学说不得不在不断的退步(修正)中求生存。如今

的“无产阶级政党”与马克思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几乎已是面目全

非。



“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是后退的开端。马克思学说本就

是梦想家的学说,与现实有很大距离。当美丽的梦想必须接受丑陋现

实的检验时,乌托邦的基础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动摇,不可能再是

“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了。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喜欢捂着胸口

走路的西施,在诗人的笔下是绝代佳人,在必须养家糊口的农夫眼中

则不过是个病人。



建特区是后退的第二步。社会主义的土壤上,居然长出资本主义,与

马恩列斯之旨已经背道而驰。邓小平犹自不肯罢休,又说:特区政策

一定50年不变,50年后证明是好的,更没必要变。小平同志在此说的

其实是个半头话,后面还有半截子被他咽回去了。我且代他说完:资

本主义既然被证明是好的,社会主义何必又要坚持,全国都可以学特

区的模式。



第三步退得最大:承认市场经济,承认私有经济合法,进一步从道义

上摧毁了“大同世界”存在的合理性,宣告终于从梦想回到了现实。



邓小平最后的退步是承认必须学习和继承“全人类一切优秀文化遗

产”。这个论断等于自我宣告了“共产主义学说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先

进学说”神话的破产。



接下来的江泽民就一溃千里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其说是

“保守疗法”,不如说是“救命稻草”。天堂已是遥不可及,被梦想

家煽起的激情被冰冷的现实所冷却,过去神坛上的圣像面对的是一双

双不再信任的目光。



接着是“公退民进”,公在制的堡垒终于被从内面攻破,所谓“以公

有制为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丧失了存在的理论根据。



“三个代表”的问世,终于褪尽了“无产阶级政党”身上最后残存的

一点红色。“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

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忠

实代表”。这一段冠冕堂皇的高论是如此地经不起推敲。



从正面分析,



◆什么是先进的生产力?当今最先进的生产力在非共产主义世界;

◆什么是先进文化?当今最先进的文化是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文化,相

 比之下的专制文化,就象遭长期掠夺的土地,已经板结退化得无法

 耕种;

◆什么是最广大人民的代表?这是个回避阶级分层的模糊概念。共产

 党以无产阶级作自己的立命之本,如今却要以各个阶级的代言人自

 居。如果将这种变节打个比方,就象过去只嫁一夫的良家妇女,如

 今要占有多个男人──这无异于宣布自身是个娼妇,宣布所谓的无

 产阶级政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反面分析,“要始终成为”意味着“不始终成为就不行”,对比过

去“只有共产党才配”式的思维,让人不能不感叹,共产党已丧失了

当仁不让、高据台上的基本自信。



如今的共产党是一个失去了理论家园的丧家犬。它目前唯一可做的事

只是策略上的垂死挣扎,以换取既得利益集团的苟延残喘。



〔转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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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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