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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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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所跟贴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 铁木 - (4300 Byte) 2002-8-19 周一, 上午6:06 (1039 reads)
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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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你的文章中有些地方相当矛盾能否解释一下? (328 reads)      时间: 2002-8-19 周一, 上午9: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635年皇太极(蒙古称其为Deed Erdem汗,或Arvkhai)在盛京同南蒙古16部,49旗王公聚会,次年被推举为大汗。以蒙古的角度看,是蒙古王公根据自己传统的议会制度(Khuraltai呼拉尔),自己推选皇太极为蒙古大汗。皇太极颁布约法的全称大概是“大慈大悲广济众生的博格达(神圣的)汗承天约法”。皇太极按照以往蒙古大汗颁布法令的方式,规定满清对臣服蒙古各部的宗主权,但同时保证蒙古王公完全自治。皇太极在盟约最后说,如果满情亡,同蒙古诸王的约法就不复存在,蒙古恢复盟约前所有旧法。该盟约也是外蒙古独立的法理依据。



按以上之说皇太极也是蒙古国之“国王”。而且是蒙古议会民主选举的。





1688蒙古王公在多伦诺尔在此集会,决定臣服满清皇帝,1691年康熙帝在那里会见21喀尔喀蒙古王公,扩大了上述盟约的范围。康熙帝再次承诺:满清亡,蒙古恢复旧法。这些盟约规定了蒙古王公对满清皇帝的个人效忠,并非满清对蒙古的正式兼并。这种个人效忠的封建关系,民国如何能够继承得了?



为何到此处又成了蒙古王公对康熙帝的个人效忠了?蒙古当时到底是否是个国家?还是大清国的属地?

还是根本还没有形成国家?





新政取消了蒙古各旗同外国的交涉权,禁止蒙古向外国银行借款,让汉商垄断蒙古贸易,在保护汉族高利贷资本。新政在蒙古增设官僚机构,增派驻军,推进放垦,所浩费用全部有蒙古当地承担。新政直接导致外蒙古经济崩溃。在1911年独立前,外蒙古欠汉商高利贷1100万两白银,到1924年更高达3000万两,等于蒙古境内半数牲畜的价值。



为何蒙古国的国王和王公们也是大清的皇帝,贵族们会制订保护汉族高利贷资本的政策?而且是针对蒙古国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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