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答鲁肃网友的批评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答鲁肃网友的批评   
所跟贴 问题紧接着就来了:你的公法的定义从程序和内容都不具有公法的性质,不能做合法依据: -- 咱老百姓(真) - (33 Byte) 2005-7-12 周二, 上午12:36 (167 reads)
启明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公法须在内容上面向社会而非某个组织;多数人同意;一视同仁;审判中立;可修改; (167 reads)      时间: 2005-7-12 周二, 上午1:0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公法不能以保护某个组织为目的,而是以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其服务对象.所以如果某法律中把某个各人或组织的利益置于所有社会大众利益之上,这就是私法而不是公法. 所以公的从内容上就是社会的,是保护,服务于社会的.

2. 公法还必须获得多数人同意,有严格的制定和通过的程序,必须是具有广泛社会代表性的组织来制定的.这个授权的过程的"合法性"必须经得起社会性的考验.

3. 公法必须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有一个组织破坏破坏的法律,而不能制裁,它就是法律的破坏者. 比如,中共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能遵守,还扯什么别人破坏法律? 中共的法律就跟手纸一样,早就被它自己给扔进垃圾筒了.

4. 审判程序和法人的中立原则. 不能我制定法律,我指控你违法,同时又由我审判你是否有罪. 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5. 公法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使他们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和权利,并有宣传自己的不同意见并最终修改法律的机制.

6. 公法必须的执法情况的公正性必须有公众的监督.

当然还有很多,但至少从此可以看出中共的是家法,不是公法. 中共谁的也不听,这是因为他们都是250,根本就听不懂.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9561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