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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背信弃义、违反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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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背信弃义、违反国际公法
所跟贴
是日本而不是中国背信弃义、违反国际公法
--
Anonymous
- (6159 Byte) 2005-6-29 周三, 下午10:28
(931 reads)
信天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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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再教思云一点逻辑常识
(260 reads)
时间:
2005-6-29 周三, 下午11:5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再教思云一点逻辑常识
信天翁
就是那“不可比”的智力笑话。
所谓不可比,是把逻辑上毫无可比性的东西拿来互相比较,而这逻辑上没有可比性,乃是指比较对象没有共同之处,无法比较,例如谁要比较“沙漠”和“麻雀”这两个完全无共同属性的概念,那就是弱智笑话了。
“罪行不可比”论的笑话,只有你这位专攻日本逻辑的同志才能闹出来。谁都知道,如果罪行不可比较,则连量刑都无法作出了。所谓量刑就是对不同罪行严重性质的定量比较,由此给出故意杀人罪和绺窃罪的不同量刑来。
怎么样,思云,对此尖端问题,你是否觉得无法理解阿?
如果你理解了这尖端难题,则恐怕“破坏和平罪”与所谓“背信弃义罪”还是能比较的吧?是不是阿?所谓比较,就是对罪行严重程度的比较,而所谓罪行严重程度也就是违反人道的程度,这似乎不难理解吧?违反人道不一定构成犯罪,例如骂人就不是犯罪,但违反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了,违反的越厉害,犯罪性质也就越严重,量刑也就越重。是不是阿?
由此看来,德国和日本犯下的破坏和平罪乃是最大的罪行,因为罪犯不但上了绞架,而且焚骨扬灰,而所谓“游击罪”则是你的独家发明,是不是阿?
这就是我为何告诉你不同罪行当然可以比较。但后来我又明确告诉你,你所谓“背信弃义罪”根本就无法和“破坏和平罪”比较。那似乎是自相矛盾了,是不是阿?
可惜不是这么回事,我说“可以比较”是针对你那“不同罪行不能比较”的笑话说的,而说“不可比较”乃是因为世上并没有“游击罪”,国际法庭也从未审判过这种案例,那完全是你杜撰出来的强加于人(特别是西方人)的“国际私法”。“重罪”与“无罪”当然无法比较。如果硬要比,那便是用极大的负数去跟零比,比值便是无穷大了,不过,零不能作分母,所以最后还是不能比。
以上尖端知识,希望你仔细学习,认真揣摩,或许最后会理解也未可知阿,good luck!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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