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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华清,宋菁花,申泽龙,张京民等四人声明退出正义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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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华清,宋菁花,申泽龙,张京民等四人声明退出正义党?   
所跟贴 陆华清,宋菁花,申泽龙,张京民等四人声明退出正义党? -- Anonymous - (271 Byte) 2005-6-29 周三, 下午9:07 (378 reads)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文章标题: 明师姐,我轮子功又被美国法庭打了嘴巴子,是否要包围美国法庭?静候指示。 (134 reads)      时间: 2005-6-29 周三, 下午9:11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纽约市法轮功成员控告纽约星岛日报和纽约侨
报诽谤案,在皇后区高等法庭面对重挫,高庭法官哈特
(JUDGE DUANE HART)裁决,两家报章在美国联邦及纽约州的法令下,有权继续报
导有关法轮功的新闻,包括使用负面的字眼(NEGATIVE TERM)和刊登有关法轮功
的图片。

法官哈特同意星岛通过律师提出的论点,即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及纽约州
的宪法下,法轮功无权阻止星岛本着公平报导的原则,对该组织活动的报导,代
表星岛的律师特瑞德(JEFFREY DRICHTA)在法庭作出裁决后表示,这是星岛日报
取得的一大胜利。

原告律师对法官询问支吾以对

代表法轮功的律师在是日的庭讯中,受到高庭法官哈特的询问时明显支吾以
对,法轮功在提出的诉讼中指两家报章的报导对法轮功造成无法修补的损失
(IRREPARABLE LOST),但律师受到法官的讯询问时却无法明确说明!

纽约市法轮功的数十名成员是于上月针对星岛于去年九月的一篇报导,指星
岛诽谤该宗教组织,要求法庭禁止星岛对该组织的负面报导,并因诽谤而作出巨
额的赔偿,法庭昨已驳回法轮功要求禁止星岛报导的禁令,有关诽谤赔偿的诉讼
将于九月间进行。但随着是日的裁决,有关诽谤诉讼相信也将遭驳回。

星岛律师特瑞德在向法庭呈书反驳原告的诉讼时,提出多项美国联邦法庭作
出的案例,对法轮功的论调作出明确的反驳,律师首先指出,纽约州法庭自
1839年已裁决纽约州宪法第八节第一项条文禁止任何人以禁令的申请作为诽谤案
的补救的方法。而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作出类似的明文规定。

星岛律师以多宗案例引经据典

律师引述明尼苏达州最近的一项案例,该州法庭曾裁决禁止一报章报导有关
该州犹太帮派控制该州赌博业的新闻,但联邦最高法院后驳回该禁令,最高法院
当时裁决,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宪法上保障的报导自由。律师说,即使习惯
法(COMMON LAW)也没有提供给法庭,任何在一项诽谤案有在裁决之前发出任何禁
令的司法权力。

联邦州法令禁止报导禁令申请

星岛律师也向法庭指出,原告通过纽约州民权法令第五十及五十一项条文申
请禁令也是错误的,因为该法令规定,原告的指控不应阻止新闻的报导,该法令
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如果是新闻报导而非广告,报社有权使用一个人的名字和
相关的字眼。

律师指出,原告在其诉讼中无法证明,星岛于去年九月的新闻及图片报导是
用来作广告之用,由于是新闻报导,原告便没有了以该民权法令来提出禁令申请
的先决条件!

律师指出,除了上述的论点,基于下列原因原告也没有申请临时禁令的先决
条件,--原告延迟至八个月后才提出诉讼,--原告没有提出其诉讼能成功的根据,
原告甚至无法确定报导中有那些字眼具诽谤性,--原告无法具体提出其损失。

原告拟以禁令阻止新闻报导自由

律师指出,原告提出的诉讼无法脱离其争取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星岛日
报是一家报社而非政府机构,原告没有指报章骚扰或阻止其宗教活动,他们只是
企图反对新闻报导,原告无法证明他们的宗教活动因报导而受影响,只是他们的
信仰受到了批评,因此本案并非言论自由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而是法轮功企
图通过诽谤的诉讼限制新闻的报导!

律师特瑞德在法庭作出裁决后表示,法庭的裁决已十分明确,原告律师没有
太多上诉的余地,律师说,诽谤赔偿的官司虽将于九月间进行,但由于法庭的这
项裁决,全案对星岛有利,法庭谕令双方于七月间针对诽谤案提出论点,法庭预
定九月九日作出裁决。


最后判决认为,原告提出的指控中“没有一丁半点的证据”
(not one iota of evidence)!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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