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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员申报财产会侵犯其隐私权?   
freiheitwi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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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02/07
文章: 405

经验值: 70


文章标题: 官员申报财产会侵犯其隐私权? (470 reads)      时间: 2005-5-28 周六, 下午8:10

作者:freiheitwilder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官员申报财产会侵犯其隐私权?

freiheitwilder


前两天看到有网友谈到公务员财产公开一事儿。GOOGLE了一下,这类消息很多,整理却不太容易。先以为大家所熟悉的一副对联开个头:
教育学术理难清
反腐倡廉无官正

今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召开,政府官员申报财产没有写入公务员法。
理由源自:
“官员申报财产会侵犯其隐私权”!

想起了以前的一条老新闻:“高官公开收入资产案再遭否决”,概言:
“政治局常委、政治局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在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表决结果:四票赞成,二票反对,三票弃权。投赞成票的四人为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罗干,投反对票的二人为黄菊、贾庆林;投弃权票的三人为吴邦国、曾庆红、李长春。
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表决结果:十一票赞成,七票反对,六票弃权。投反对票的七人为黄菊、贾庆林、贺国强、陈良宇、刘淇、王兆国、曾培炎;投弃权票的六人为吴邦国、曾庆红、李长春、回良玉、张德江、俞正声。”①
①消息来源:大纪元

唉,上面这条新闻大概才是真实的原因吧。

愚以为。党内民主了,那只是针对集体分赃,对自个讲人权。在下看来改革还是得需要一个具有非凡魅力的强力人物。
一个令人丧气的逻辑:
欲民主==>先党内民主==>保护官僚自身利益==>官僚得到人权==>百姓更遭殃==>需要一个政治强人==>更专制/“短暂的专制+民主”?
请大家评评该逻辑,在两个结果中,到底会出现哪个?考虑该逻辑时得注意几个基本事实:多党制短期内在中国不可能存在;司法机构,新闻媒体根本不能独立。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国际经验表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利器,是吏治法治化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要有效地防止公务员贪污腐败,必须明确地以立法形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实行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的制度。”②
②消息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再来聊聊我所知道的西方国家关于个人隐私情况:

之一:银行客户秘密
美国,印象中,如果法院判定公开该客户银行秘密对案情有帮助,那么会在小范围内公开。
德国,从4月1日起,银行客户秘密不再受保护,包括财政局,保险机构,租房机构,警察局都有权查看帐户资料。

之二:揭密经理收入
顶级经理人的年薪在美国已经不是秘密。在德国,最近出台了一部新法律,“即由全体董事会投票决定是否公开经理薪水”。该法律的目的在於杜绝,经理一方面对工人降薪,另一方面却对自己提高薪水。

之三:议员不得兼职
在德国,有很多的议员都有一个在大公司挂名的办公室,有固定薪水,奖金,却不办一点实事。由于遭到公众舆论的批评,决定议员不得兼职。

之四:财产申报
记得前不久有条新闻,某官员因为不能解释其一栋别墅的资金来源,已经辞职,并受到司法调查。

由此可见,在西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要受到限制,尤其是财产隐私权,根本没这一说。


以上都是反腐利器,可是怎么执行呢?有法不执行有个P用。

偶的反腐想法来自“五亿探长雷洛”。可是不知道香港当时是怎么具体执行的,还是民工乙网友说得好,“香港6、70你年代经济起飞,贪污横行,几乎无官不贪。到74年立香港廉政公署(ICAC)同时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ICAC直接隶属最高行政长官,独立于其他政府公务架构。从而有效遏制贪腐局面。俺看,中国就是没有一个类似ICAC的机构,或者有,但不够独立。不能直接向胡总负责。”

我一直认为中共对香港加强控制十分不妥。为什么不把香港当成一个改革试点呢?像“普选特首”,这是多么好的一个实验机会。

最后,请大家反思一个问题,“印度是世界上制定打击预防腐败制度最为细密和周到的国家之一,但却是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国家。按照1999年国际公布的廉洁指数排名为第72位,表明印度严密的立法并未带来理想的廉洁社会,这似乎给人们提供一种警示,要获得理想的法治效果,不仅依赖于立法的严谨,更要在法的实施中倾注最大的努力。”③
③消息来源:雅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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