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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st法律、法权与人权-----------“林樟旺案”的法律分析及深层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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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法律、法权与人权-----------“林樟旺案”的法律分析及深层透视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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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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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st法律、法权与人权-----------“林樟旺案”的法律分析及深层透视 (192 reads)      时间: 2005-5-24 周二, 下午5:05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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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马可波罗
现代法律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心难测,所以制定的法律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即便是“良”法,恶人去执法,“良法”也会变成“恶法”,刑事法律关系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所以奉行罪行法定,中国历代德治王朝尽管都是专制无疑,也以慎刑为执法要义。
浙江龙泉与遂昌是相邻市、县,姚坑村与黄塔村相邻接,姚坑自然村26户100余村民,地僻山高与外界仅有人行小道而连,物资运输仅靠肩挑手提,其闭塞困苦不堪言。数年前,曾筹资10万,开山掘洞仅100余米,终因资金不足半途而废。好不容易引进邻县邻村黄塔的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等人的“外资”,2004年1月18日20多名代表姚坑村与梅善良为代表的乙方签订了《关于修建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姚坑村希望有通往外面世界的二米多宽的机耕路,梅善良等人投资40多万元,则希望机耕路开通后对姚坑村出村的货物收取一定费用的回报。
一年艰辛不寻常,路基本开通时,人锅天降: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05年4月20日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刑拘、4月30日对林樟旺逮捕,其余三人取保候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犯罪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惩罚。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即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而非法征用、使用此地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修建工厂、建造住宅等非农用途;二是非法占用耕地较大;三是造成农地大量毁坏的结果。
首先修二米多宽小土路,为本村民生产、生活所用,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没有改变土地非农用途,按合同《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其次“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而且占用的20多亩林地多是荒坡、荒滩.泥土路及已被姚坑村民采伐过的荒地或山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有相关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对耕地保护要求更甚于林地,难道开通黄姚村唯一与外界相通的生产、生活用机耕路是非农业建设吗?林樟旺等人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没违反刑事法律,仅因林樟旺在投资中占有较大份额(百分之28)而逮捕,这又是哪家哪条法律?
在当今社会,与行政、法律执法相关的人感觉特别不一般,执法者以法律的化身自居,因此产生警察打杀警察、撞死多人,法官视小儿生命如儿戏,借执法之名敲诈、勒索、受贿徇私枉法,这大概是一种法权。胡锦涛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谋,利为民所谋,却忘了权为民所授,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专制害人害已,祸国殃民。梅善良等三人各付5000元取保候审,又以“治安”的名义向三人收取六万现金,解释说是什么预交款。有关土地行政手续的办理手续也是由林业部门来负责,与公安机关无关,与治安无关。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及相关个人,视法律为法权,更之视为部门、个人生财之权,如此执法,国家如何不腐,共产党怎能不败,保先(鲜)怎能有效,高智晟律师讲“政府不做事,是对公民最大的善举”,妙哉!!!共产党执政50年多年,姚坑村村民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生活,当地政府在干什么???他们在修路的一年多时间里龙泉的林业公安部门在干什么???
此案反映“三农”问题,应是土地使用手续补办问题,行政经济处罚姚坑村民及投资者在道义上都是站不住的。姚坑村村民受共产党共和阳光五十多年,居然没有一条路得与外面世界阳光、希望相通的一条机耕路。林樟旺们所修造的是他们生存之路,发展之路,这也是姚坑村民作为共和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却被当地官吏愚蠢粗暴地以共和国《刑法》剥夺之!尽管中国加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当今中国与“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理想”还远着呀。

注:这是一位具有律师身份的某单位负责人的文章,作者深研法学,秉持正义,深入了解林樟旺案后拍案而起,奋笔成文。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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