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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攘外必先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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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攘外必先安内   
所跟贴 攘外必先安内 -- Anonymous - (938 Byte) 2005-4-19 周二, 下午12:09 (738 reads)
byst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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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937

经验值: 20439


文章标题: 几点反驳 (262 reads)      时间: 2005-4-19 周二, 下午2:22

作者:bystander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骂”跟“恨”没必然关系。母亲骂儿子就不是出于恨,而是爱的表现。

(二)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去“恨”或“讨厌”自己觉得反感的东西,只要不付诸行动,并不构成罪。

(三)所谓hate crime,通常是指对某个社群,例如黑人、女性或同性恋者的公然侮辱。个人间私下的“口角”,通常不构成罪。但如果你以书面或公开形式造谣或辱骂某人,对方便可能会控告你“诽谤”(libel)。

(四)对公众人物的责骂,除非牵涉刻意欺骗或造谣成分,否则很难构成诽谤罪。

(五)骂领导人则比较复杂,在某些国家可以是滔天大罪;但在言论自由得到保障的国家,却被认为是一种基本人权。

(六)网上讨论,大家摆事实、讲道理,何需作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指控(ad hominem arguments),一般都没有说服力,只会破坏理想讨论的原则,惹人反感。


作者:bystander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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