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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官的邋遢感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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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士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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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虚拟法官的邋遢感言(二)
邋遢道士
裁决了封名案,预料可能会引发一些网友之间的争论。
这一方面的争论,老道觉得是继续完善这块试验田所必经的过程,是应该欢迎的。
争论中如果有任何针对本人的批评,老道都会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反省;针对任何坛规或法庭程序上的意见,相信大家也都会从“海纳百川”开辟网友法庭的立场,而不是全凭个人恩怨得失去衡量。
关于案情的具体是非对错,该说的都说过了,大概不会多嘴。
但从审理这三个案件的过程中所体会到的某些疑惑,老道觉得还是有提供出来给大家参考的用处。
必须声明,这里谈到的意见,可说都是“后见之明”,绝对没有非议修订坛规先驱者们的任何存意。
另者,这里没有全盘改写坛规的打算,只是举出某些例子来说明问题而已。
一、坛规的整理问题
1、坛规文字的精确化
这里就顺便提一提“封名”条款下的一些例子。
(3)“一日内上违反坛规的帖子超过三次者。”
(4)“在帖子被删除后,仍反复上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超过两次者。”
这两条中的“超过三次者”和“超过两次者”,是否应该考虑修改为“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和“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6)“除(5)条外,封名前一般应予警告。”
这里的“一般”两字有何功用?斑竹如何决定要不要“警告”?
(7)“以多马甲围攻网友被封名者,不得拥有主笔名以外的笔名。”
后头这一句也颇费解。论坛有权限制任何网友“拥有”任何东西吗?
如果是想禁止被封名者在封名期间使用其他笔名在本坛上帖,为什么不明确地写清楚呢?
(8)“一个笔名被封,导致该网名使用者的其他笔名同时被封。封名期限一般为一周至60天,无限封杀只适用于瘫痪网站窃取机密的黑客攻击者。 封名期满,只解封常用主笔名。被封过网友再注册
新笔名,斑竹有权酌情剥夺。”
最后那一句,是否有更精确的句子可以取代?
(9)“鉴于对网站利益和网友安全的保护目的,网友对本论坛的指控或涉网友IP的言论,如果构成对网站利益的损害或给网友造成安全恐慌,斑竹有权要求其举证。无法举证者,删除其不实言论并责令道歉。拒绝道歉者,可处一周以上封名。”
这句话,老道始终无法准确解读,相信碰上那么一类的案子时,肯定要大伤脑筋的。
2、坛规加强法治内涵(减少人治范围)的调整
例如:“删帖”条款下注2的“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给与斑竹“可删可不删”或“时删时不删”的极大伸缩余地;而“封名”条款上的“版主对下列笔名将酌情封杀”,也赋予斑竹相当大的“酌封酌不封”权力。
在这一类的规则中,是否有必要推进更能避免主观因素作祟的机制?
3、填补坛规漏洞
现实社会有罪犯、流氓;网络上肯定也会出现少数不怀好意的“网氓”。除了明目张胆的“黑客”行为,他们往往会费煞心机,利用坛规的一切漏洞,去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破坏论坛的企图。
虚拟网友法庭本来是用来调解或仲裁网友和坛方正常争执的途径,它却具备了让某些“心理阴暗”之徒有可乘之机,用以捣乱法庭的正常运作、或让义务斑竹们疲于奔命。
法官也许能够采取拒绝“立案审理”的办法去阻止明显的骚扰,但却也可能破坏了法庭存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理念。
二、网友法庭有待完善的一些问题(先提问题,细节以后再说)
1、网友“擦边球”的恶作剧问题;
2、法官任免的合理机制;
3、法官是否应该有“利害冲突”的回避模式?
4、“判例”的约束力问题;
5、维护法庭独立性的可行性问题;等等。
(未完待续)
作者: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_________________ “天法道,道法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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