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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李洪志一伙在德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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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洪志一伙在德国败诉!   
燕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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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4/17
文章: 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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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李洪志一伙在德国败诉! (713 reads)      时间: 2005-3-02 周三, 上午12:24

作者:燕南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轮功在德国可被称为“教派”(图)
(博讯2005年1月22日)



德国宪法法院宣读裁决场景 德语“教派(Sekte)”一词在权威的杜登词典里虽无贬义,但在社会上,若某宗教组织或团体被冠以“教派”之称,则颇有“帮派”、“邪门”之嫌。如此,德国莱比锡地方法院本月20日有关称法轮功为“教派”或“心理教 派”并不违宪的裁决,对在德法轮功而言,无疑不是好消息。

根据德国莱比锡地方法院昨天作出的一项裁决,在德国也有其学员的法轮功可以被称为“心理教派”。该法院由此驳回了该组织对科堡“新日报”一名记者的相关指控。

该记者在一篇文章中称法轮功是一种新的宗教心理教派,具有等级森严的成员结构。此外,该记者还写道,法轮功具有法西斯式的精英思维色彩,培养一种优越族群感。在德法轮大法协会据此向莱比锡地方提出起诉,要求法院禁止该记者对法轮功的类似指称和描写。

法院:言者无罪
莱比锡地方法院1月20日作出裁决,驳回起诉。该法院的这一裁决依据了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曾有过的裁定。根据相关裁定,心理教派意指一种小型的宗教团体或持特定世界观的团体,以提供有助于生命、价值取向和个性发展的心理和类心理的帮助,参与所谓的心理市场。而法轮功均符合这些特点。至于“心理教派”一词在公众意识中带有贬意,这与裁决无关。因为,涉及公众争议,言论自由具有优先权。

据此,法院也裁定,记者使用“等级式成员结构”来描写法轮功也不违法。因为,记者在此只是用来说明法轮功成员不同的习练程度。出于同样理由,称法轮功为具有法西斯式的精英思维色彩也只涉及作者自己对某特定事务的价值判断。而在公众讨论中,表达个人的价值判断并不构成诽谤。

莱比锡地方法院从保障言论自由的角度驳回在德法轮大法的有关起诉。但这并不表示,法轮功在德国将面临象在中国一样的命运。正如那位记者有发表其个人看法的自由一样,法轮功在德国也将继续有其活动的自由。而这,正是根据德国宪法所保障的宗教、信仰,集会,结社和言论的自由权。 德国之声 (博讯 boxun.com)



作者:燕南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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