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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和合网友一小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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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和合网友一小砖
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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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拍和合网友一小砖
(634 reads)
时间:
2005-1-05 周三, 上午6:0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和合网友的文章,该文章阐述的一个核心思想其实就在最后一段:律师的辩论之道和普通人的辩论之道之根本区别,就在於,"律师是不能自己得出最后的结论的。"
拍砖之前,先扯几句律师的职责。
律师的职责到底是什么?许多律师从业者往往会这么说:“我们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而来的。”这句话看似冠冕堂皇,而且也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但实际上这句话是经不起事实推敲的。因为律师是无法以自己的道德观去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的。无论在我国或是在西方国家,一个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一个原本与正义背道而驰的当事人反而得到了法律诉讼支持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说,律师的职责是为了正义,那是一句大话。
那律师的职责究竟是什么,我个人看法,很简单,就是服务当事人。尽其一切手段和方法,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效力于当事人。当然我们可以美其名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当事人在法院得到最大的实惠,关键一点,就是如何将自己的辩护意见或陈述意见最大可能的被法院采纳和接受。
而在实际情况下,律师的辩护意见书或陈述意见书其实和一般的论文是相通的。
我们先假设这是一场刑事案件辩论,那么这个时候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般由几部分构成:
1,引言部分,也即序论部分。这里主要交代的是律师介入本案的背景、缘由等事项。
2,律师提供的辩护意见,也即本论部分。这里包括了律师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立论),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的反驳(驳论)。
3,律师对本案的最终结论性意见,也即结论部分。而这部分是整篇辩护意见的收束部分,是在上述两部分的前提下,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事实论证所得出的最后结论。
至于这个辩护结论最终是否会被法院采纳,那则是法院考虑的事了。
所以和合网友提到的"律师是不能自己得出最后的结论的。"这一提法我个人不认同。一个律师如果连自己的辩护结论都给不出,那他到底在辩护什么?法院最后还能采纳他什么意见?
公诉机关的有罪论是结论,律师无罪辩护的无罪论,或有罪罪轻辩护的有罪罪轻论也是结论。只是给出结论的对象不同罢了,而法院就是在这两个不同的结论上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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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和合接一砖:俺认为你们使用“结论”这个词的时候指得是不同的意思
--
无业游民
- (263 Byte) 2005-1-05 周三, 上午8:49
(20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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