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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余大郎,小学文化水平,居然也敢在讨论语法问题时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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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大郎,小学文化水平,居然也敢在讨论语法问题时胡言乱语:   
所跟贴 余大郎,小学文化水平,居然也敢在讨论语法问题时胡言乱语: -- 美利坚和 - (1295 Byte) 2004-12-17 周五, 上午6:49 (256 reads)
美利坚和






加入时间: 2004/02/23
文章: 378

经验值: 25


文章标题: 余大郎,小学文化水平,居然也敢装作白面书生四处招摇,当然应该教育: (76 reads)      时间: 2004-12-17 周五, 上午6:50

作者:美利坚和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美利坚和:白面书生假斯文:余大郎的语法“缺陷” 2004-12-11 17:05

"准确无误"网友昨天上了一个帖子,标题是:"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这个标题的语法问题引起了争论。

先是有牛乐吼、RE、FoxPro等指出这句话的荒谬:

他们说,这个标题的主语是“古迷”,谓语是“缺乏”,宾语是“(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于是句子的主体结构就成了“古迷缺乏缺陷”。换句话说,这个标题的语法没有错,但意思与作者本义满拧:古迷缺陷少,几乎是伟人!大家由此笑了一番。

从语法上看,这个分析当然是对的。但还有个问题大家没有深究,这就是“古迷缺乏缺陷”的表达方式本身有着重大缺陷。在汉语里,“缺乏”做为谓语动词要求其宾语具有正面意义,因为凡缺乏的东西,应该是个好东西。比如,我们可以说古迷缺乏优秀品质,但不可以说古迷缺乏恶劣品质。进一步说就是:说话、写文章不但要讲究语句的语法,也要讲究语句的意义。比如我说:

古迷缺乏地球赤道。

这是个完整的句子,主语是“古迷”,谓词是“缺乏”,宾语是“地球赤道”。主谓宾齐全,语序正确,语法上没问题,但这种表达在汉语里没有意义。我如果说:

古迷缺乏律师修养。

则是在语法和意义上都是无懈可击的一句话。因此,不能说“古迷缺乏缺陷”,可以说“古迷没有缺陷”。

本来,这事到这就完了,但白面书生余大郎兴冲冲地来了,把上述诸人称之为“小教联”,训斥了一顿。

大郎说,小教联的分析固然没错,但作者也没有错,因为这个标题还可用另一种方式分析:

“从结构分析句型,应是这样看:[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
这是一个偏正词组结构,而非句子!只是前面定语又套了个主谓结构!”

于是,大郎得意洋洋地宣布:小教联皆“以己昏昏,使人昭昭”之辈,并发出了“哇哈哈”的怪笑!

大郎的得意有点早了,他的分析根本站不住脚。

所谓的“主谓结构”在哪,我怎么没看见? 如果说“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是个主谓结构就不对了,因为这里面有个介词“作(为)”。要想让它成为主谓结构或曰完整句子,有两种修改方法:

1 去掉“作”:古迷缺乏律师基本素质;
2 加上“的”:古迷缺乏作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2句的表达比第1句好,值得注意的是千万不可忽视它里面的助词“的”。“的”之所以容易被忽视,是因为有的话有没有它意思不变。例如:“古迷难缠,举坛皆知”和“古迷的难缠,举坛皆知”,意思没有太大的不同。但有时这个“的”省不得,举个明显的例子:你看到邻居Ford先生家门口停着他的车,你可以说“Ford的汽车”,表示所有;但你不能说“Ford汽车”,因为这会被误解为Ford牌汽车。

在“作律师基本素质”里,“律师基本素质”是介词“作”的宾语。“律师基本素质”与“作”组成一个介词结构,而介词结构是不能在句子里担当宾语的。但“作律师的基本素质”,“律师”是介词“作”的宾语。“律师”与“作”组成介词结构,通过助词“的”修饰名词性词组“基本素质”,可以在句子里当宾语。

因此,在“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中,谓语部分是不全的:“缺乏”在这里是及物动词,但它少了宾语。要使谓语部分完全,介词结构“作律师基本素质”后面应该有个被它修饰的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例如“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专业修养”。而这与原句“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在语法上等同,只是名词性词组“专业修养”变成了名词性词组“两大缺陷”。

综上,“古迷缺乏作律师基本素质的两大缺陷”只能理解为“古迷作主语、缺乏作谓语、偏正结构当宾语的一句句子”。小教联没有错,虽然缺乏深入分析;余大郎完全错了,虽然深入分析一番。

大郎需要提高自己。

----------------------
附:古迷有关发言

法官再断案中案:大郎又来胡搅缠,捣出“作为”诽谤案,扰乱公堂十大板 2004-12-11 23:37

原告:大郎
被告:美丽
案由:美丽以“作为”释“作律师”中之“作”,为介词,构成介宾词组,揭露大郎作律师乃招摇撞骗
指控:美丽诽谤,因“作为”之“作”实为动词,构成动宾词组(自诉状见附件)。

裁决:原告指控理由证据不足,实属胡搅蛮缠,控被告之诽谤不能成立。
理由:有关“作为”的用途和词性,过去已有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判例,相关判词如下:

/////////////
"作为"分别属于名词、介词和动词。
一)"作为"当名词来用的时候
它的分布形式主要是:
1)[ 指别性定语 + 作为 ],也就是说"作为"的前面是指别性定语,如:他的作为、你的作为、某人的作为。作为一个名词短语,它的分布和一般的名词短语相同,主要在动词的前面作话题性主语,或者在动词的后面作宾语。如:你的作为不能让我满意、一个人到底怎么样,我们应看他的作为。
2)[ 有(所)+ 作为 ],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组合形式。其中 [ 有作为 ]的前面常常用副词"很",或者"没"、"会"、"不会"。如:这个人将来一定很有作为、他不会有什么作为。

二)"作为"当介词用的时候
它的组合形式是:[ 作为 + 名词 ],如:作为一名运动员……,我作为班长……,它所介绍的是动词的一种角色,表示身份或性质。

三)"作为"当动词用的时候,
它的典型形式是:[ 人物名词 + "把"字结构 + 作为 + 名词 ]。如:他把老师作为自己学习的榜样。
//////////////

“作律师”明显属于"作为"第二种词性构成的“介宾”组合形式,被告解释无误。

作者:美利坚和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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