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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最大胆的一个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设想--承包中国,包干到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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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卢笛在他的楼下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关于民主和法制关系的问题. 本人认为这个命题对中国人来说似乎有 点“鸡与蛋”谁先谁后的味道. 然后,另一个网友随便先生就给我扔过来一个 “香港”的例子,那意思是说 :瞧, 香港不就是一个现成的例子么? 可以先有法制而后有民主嘛.
既然随便先生将香港的例子拿将出来,我想,嗷,这的确倒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分析下去,这里面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中国人,尤其是大陆中国人的借鉴嘛. 那干脆, 咱就来他一个一不做,二不休,看看香港有那些已经成功的,可以证明是正确的法制模式,可以搬到中国大陆来试巴试巴的.
在我所跟的卢文的那个短贴里, 我提到法制的的模式,或者说是 “模板”,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的. 有美欧式的, 有以色列式的, 也有咱们中国台湾式的, 如果我们真的想建立 “法制”制度的话, 那么我们一定会在以上的这些法制的 “模式”当中, 精心挑选一种我们认为是 “最先进的”原型进行模仿改装, 变成一种适合中国本土的, “有中国特色”的 “法制”社会.
但我已经已经以美国 “三权分立”的例子说明,要想真的模仿美国的法制社会结构,恐怕还是得同时过了人家民主这一关不可. 一方面想取走人家法制当中的精华,而另一方面却又要将其中的 “民主”的那一部分给砍掉, 象切割阑尾式地把它给 “做了”, 这我觉得恐怕不太可能.
我无法反驳说香港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 随便老兄仍给我的这个 “香港”的例子,意思大概是说,你们看哪,香港的法制不是蛮发达的嘛,可人家的身上不是没有 “民主”这根捞色子盲肠?
我首先必须承认,对随便网友的潜台词我是完全地基于一种 “臆测”. 我只是在猜想了一下他的意思而已. 但我还是要说,如果他真的是这个意思的话, 我在某种程度上完全同意他的观点.因为我已经在 “妈妈,这是个怪圈”的那篇跟贴里说了,除了美国的法制模式之外,尚且还有咱们中国台湾人的法制模式嘛. 其实,我应该更准确的说, 那是 咱们“港,澳,台三地中国人的法制模式”. 我的意思是, 要想先发展法制,而后再发展 (或干脆不发展)民主,除了美国的,欧洲的法制模式无法做到之外,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模式,均有这种可能.
譬如, “港,澳,台三地中国人的法制模式”就是一个典型的,先要法制,后要,或者干脆不要民主的模式. 在这里,如果民主是 “鱼”而法制是 “熊掌”的话, 这二者的确是不可以兼得的. 当然熊掌比鱼还是要高级一些,故而好吃而又聪明的中国人当然要对先对熊掌 “先下手为强”了.
问题在于,这种“港,澳,台三地中国人的法制模式”有可能横移到中国大陆去吗? 这三地中国人的经验,他们的道路,他们的成功的方式,有可能在中国大陆再重演吗?
在这个问题上,我差点而被随便老凶的烫山芋给烫死. 要回答这个真的需要有一点而冒天下之大不韦的勇士气概的. 本不想答理这位喜欢惹事生非的,不随便的 “随便”老凶, 但因为这个问题太刺激人的肾上腺素,再装糊涂就真的要胃穿孔了.
问题,首先要从什么是 “港,澳,台三地中国人的法制模式”的最突出的形态特征说起. 我们首先要看看这种的模式,他们在从一开头的胚胎阶段到最后进入一个相对成形的稳定阶段,它们有那些最鲜明的特征? 而这些特征,是否可以在大陆的中国人中进行另一回合的模仿和重复的实践?
先从这第一个特征特征谈起 :
(1) 港,澳,台法制体系的 “泊来”性. 很显而易见的, 这三个地区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刑法还是没法都是赤裸裸的 “泊来品”.就其司法原则及体制本身来讲,几乎没有一点不是外来的. 台湾是横移了日本的司法体系,香港是英国的,而澳门则是葡萄牙的. 尤其是在三地的法制建立之初,连法官都是直接的泊来品.法律术语干脆就用母国的语言得了. 这里的原因吗,当然是不言而喻的.野蛮民族的法律,与文明民族的法律实在是在法的精神上相去太远了. 西方的文明人,不可能在自己的领地里面实施中国过去和现在的那些野蛮的法律嘛,譬如什么灭九族阿,腰斩阿,严打阿之类的刑法冬冬.
(2) 它的依附性: 既然是泊来品, 则它们的法制必然是母国法制大体系的一种延伸. 它不具备,也不能有独立性.在这三地的法制刚刚可是建立的时候,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们都是作为母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局部”而存在的. 以这些地方的司法终审权来看,完全都是操在母国的的手上的. 香港人得到英国去打官司嘛. 而台湾人呢,干脆到日本去好了. (当然1945年以后不必了)
(3) 非主权国家化: 这一点非常重要. 试想一下, 当年如果以上的这三地的地区的中国人,仍然在一个独立的中国国家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之内的话, 外国人想将他们的法律体系大摇大摆的搬过来可能吗? 趁早一边凉快去吧.台湾有整整50 年以上的时间不是以一个主权国家的形态, 而是日本的殖民地的形态存在的. 所以日本人很容易就在那里搞起他们的法制体系来.没费什么大力气,因为根本就没有拉后腿的嘛. 港澳地区呢, 则更是明显了,干脆连国家都忘了姓什么了. 那里的法官,连头上的戴的假发都是英国伊丽沙白时代的呢.
(4) 彻底地非政党化: 这个也非常重要,不仅不能让中国人有他们自己的国家,就是连政党都不应该让他们有. 因为连中国人自己都会说: 君子群而不党嘛. 而另一个教教训则更深刻,叫做 “结党营私”. 所以,在这三地的法制进程中,要想出现什么大的政党,可以上台执政的,一概没有.原因无它, 因为一允许中国人结党,这法制的公正精神就算是彻底地完蛋了. 中国人的品性当中根本没有 “公义,正义,中立,程序”的概念,法律到了一个中国人的政党手里,一定是变成了这个政党对付和镇压异己枪杆子而已.无他. 所以嘛, 这三个地方的中国人,统统地被剥夺了成立自己的政党的权力.
(5) 完全的非军事化: 这是以上三地得以顺利实施法制的一个最根本的保障.终极的手段. 想象一下,如果那里的中国人有自己的军队的话,就象20 年代中国人中那些赫赫有名的大军阀们,什么吴佩莩阿,张作霖阿之流的家伙,你想他更信你的法制呢? 还是更信他的手里的枪杆子? 所以,港,澳,台,三地的中国人全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 他们没有军队,交些税养些警察们对付小偷就得了. 法官们当然也可以安安心心的判他的案子,无须担心哪一天有那个军头们因为不满司法的判决,而一枪崩了他的不知好歹的 “法眼”.当然,这样做的结果是那里的中国人都慢慢地变成了 “君子”了. 因为他们都只能动口,而不能动手嘛. 法律当然就成了他们最好的武器了.但在那个信奉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大陆人中,这一套东西行的通吗?
(6) 绝对的财产私有制: 想想看,中国人被剥夺了象主权,政党,军队这样至关重要的权力,关有一套法制对中国人来说又有什么意思呢? 如果再不允许他们发家致富发财的话,那中国人真的就没法活了.因为他们心理上的愤怒和失望没有一个可以转移的,发泄的合理的管道,那反而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险. 所以,港,澳,台三地的人民要比大陆上的中国人早100 年享受到了个人财产私有制的好处. 他们的民族尊严固然没有了,但所有的忿瞒和屈辱却被发财的欲望所冲淡了. 毕竟中国人嘛, 是一个以肚子和肠胃为上帝的民族,所谓 “民以食为天”是也. 爱国主义既不能当饭吃,又不能当鞋穿. 倒不如埋头赚钱来的实惠些.可要赚钱做买卖,没有一个相对公平稳定的法律体系行吗? 私有制毕竟不能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来维护嘛. 所以了,私有制对他们来说,就是法制存在的经济基础. 可以不爱国,但是马要照跑,股要照炒, 钱要照赌,鸡要照嫖. 法制是绝对必须的.
总结了以上这6 大条的经验,我想看官们对于为什么港,澳,台这三个地区的中国人,可以在一个很少,或几乎没有民主的情况下,首先建立起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发达法制基础,或体系,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理解了. 这6 条经验,就是他们成功的秘密.
可以肯定地说,在这三个地区中法制化进程,或发展过程当中,上述的这6个条件绝对是一样都不曾缺少过的,也不能缺少. 不然的话,只要少了其中的一个条件,恐怕任什么 “法”在这里都玩不转了.
我们的结论是: 如果有人希望中国大陆的人民也能象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一样,在没有吃到民主的 “鱼”之前,能 先尝到法制这个 “熊掌”的滋味,那么,一个十分简单的方法就是模仿以上这6 个成功的经验,全盘照般就得. 照我的想法, 我相信这些宝贵的经验同样也能在中国大陆开花结果的. 25 年可以初见成效, 50年则一定大见成效.
具体的做法是首先解散共产党,解散中国这个国家.并且立法在今后的50 年内不得成立如何的政党,不管是共党也好,国民党也好.是执政党也好,还是反对党也好. 统统一个不要. 同时,也不许有任何一个独立的国家政体形态存在或出现. ,更不能允许有任何人可以拥有军队.简单地说, 我们必须有一部象日本的 “非战宪法”那样的东西, 在今后50 年内,哪怕是象 “自卫队”这样的玩意儿, 都不能允许存在.
然后呢,我们可以将 “中国”,作为一个大的政治经济特区,承包出去给世界上所有的,除了撒但,胡生和阿拉发特以外的任何国家,尤其以美国和以色列为优先考虑作承包的主体. 我们可以将中国按24 个省份,划分成24 个责任承包区,按片包干. 以减少世界上的那些发达国家因为中国的土地过于广袤而产生的负担. 最发达的国家可以多包一两个省份.而欧洲的一些小国,譬如卢森堡阿,冰岛阿之类的,则可以允许他们联合起来,搞个 “联合承包制”,包走中国的某一个小省份或是几个县市也未尝不可. 总的来讲,这就叫 “承包中国,包干到省”. 各国均可以大规模引进他们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来个 “百家齐放,百家争鸣”局面.
最后,由于此话题系由随便同志引起的, 故提议可以由该同志就此起草一个初步的提案, 提交联大292 次会议讨论通过. 使之成为国际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确保各国在中国的法制进程有一个良好的国际法的保护. 此乃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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