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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老芦大贝纠纷一事谈几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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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老芦大贝纠纷一事谈几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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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就老芦大贝纠纷一事谈几点个人看法 (543 reads)      时间: 2004-11-17 周三, 上午12:16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几天没来海坛,昨天一上来,就看见老芦和大贝打的不可开交,一大群人在旁围观,这些人中有好言相劝,不想事态扩大的的,有事不关己,纯看热闹的,当然也有一些不怀好意,欲窥私隐的.

这其实是很正常的人性反映,小小论坛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各式人等分别在扮演不同的角色,就如同老北京的天桥,演戏的,看戏的,喝彩的,吐口水的...构成了一幅极生动的图画.

我看过一些老芦和大贝之间的贴子,个人认为应该区分为两类,一类事关新老海川历史纠纷,比如老芦所写的(形形色色的颠覆中立网站的尝试可以休矣),(海船沉没的宏观悲剧意义)等文章就属于此类,另一类则纯属他们两人私人间的矛盾,或称其为恩怨也无妨.

如把海坛看作是个社区或社会的话,那上述的第一类文章可以归纳为两人间为公义而引发的争论,这是很必要的,至少可以通过两位当事人的辩论,让大多数并不了解其中奥妙的网友一窥真相.以判断在海船沉没事件中,究竟谁应该负起主要责任,或是法律责任.所以有关这类话题的辩论就变得很有意义,尤其是在互联网这么一个虚拟世界,作为一个普通网友是取不到什么证据的,只能看控辩双方的陈词来探究竟.

然而第二类话题,我个人认为,就没太大意思,这是属于两个人之间的鸡毛蒜皮的小事,真要认真起来,恕我斗胆说一句,这里没什么正义或非正义,原因是什么,因为两个人间的事情,谁都会各执一词,都往自己有利的方面说,而这些私人间的事,别说这里,就是法院也理不清,但法院为了案子的审理,可以让双方提供所有的公开或私隐的证据,但那毕竟是审判机关,它有权那么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那么做.

但这里不是法院,双方当事人如果非要通过揭发私隐来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不但对解决问题没丝毫帮助,甚至还会走向违法的边缘.

在这里的网友绝大多数都是华人,居住在不同的国家,哪怕这里的服务器是在美国,我认为也只有中国的法律在这里可以被大家所共同接受,不然你说用美国法律,他说用丹麦法律,我说用卢森堡法律,那还不乱了套!!

当然事实上,中国的法律也追溯不到这里,但为了危言耸听一点,我们假设这里是个国内的网站或真实的社区,那么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再节选一些其他相关的解释以供参考.

1,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然,这些司法解释,针对的都是现实生活,对互联网上发生的相关案子如何处理,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但我们不妨也做些参考,自律律人,不要因为法律还追溯不到,就反而放开手脚大作名誉方面的文章.

罗哩罗索写了这么多,无非想说明我自己的一点看法,就是对海川的历史纠纷我想知道真相,但对老芦和大贝私人间的矛盾最好不要通过这里来解决,好言好语,和和气气才是真.更何况你们再这么闹下去,不但什么也解决不了,反而伤害的是你们个人,便宜了那些看热闹的.

老芦叔,大贝姐,你们都是我尊敬的前辈,就消消气,别闹了吧^!^



作者:Anonymous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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