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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理工者马悲鸣掘墓鞭尸助威:旧作: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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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理工者马悲鸣掘墓鞭尸助威:旧作: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所跟贴 为理工者马悲鸣掘墓鞭尸助威:旧作:老马真是愚不可教 -- 芦笛 - (1313 Byte) 2004-8-24 周二, 上午5:38 (785 reads)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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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经验值: 519165


文章标题: 令人吃惊的是,我早10天前贴出下面这个帖子 (346 reads)      时间: 2004-8-24 周二, 上午6:00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但老马就是看不懂,还要来跟我缠夹不清地争辩,所以无奈只好又写了上面这个帖子,可见该“理工者”是如何缺乏起码的理解与学习能力:

--------------------

看鬼大高才竞相出丑


芦笛


老马也是个喜欢以卵击石的东西,竟然又忘记了当初吃够的苦头了。看来是否名校出身还真有点道理,要不鬼大怎么尽出尊师姐弟这种浑人?

那官司的事,等我写完悖论再来扒马皮,省得您惦记我。

你还敢翻旧案?四年过去了,你不进反退,连这种“数学证明”都给出来了:

“大前提∶性交是做爱。
小前提∶强奸是强行性交。
结论∶强奸是强行做爱。

这里没有逻辑问题。有网友还给出代数证明∶

大前提∶A=B
小前提∶D=CA
结论∶D=CB”

再套一次来套您这三段论吧:

“性交是嫖妓,
强奸是强迫性交,
所以强奸是强迫嫖妓
所以强奸犯一定强迫付钱”

证毕。


“性交是结婚,
强奸是强迫性交,
所以强奸是强迫结婚
所以强奸犯是受害者的丈夫”

证毕。

还有您那“数学证明”:

香蕉是水果, A=B,
桔子是水果, C=B
所以香蕉是桔子,A=C (等量公理:等于第三量的两量相等)。

证毕。

走了,接着写正经文章去,要不明天没功夫了,

2003年12月21日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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