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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读北大《纲要》——关于因果关系及其他异见   
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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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读北大《纲要》——关于因果关系及其他异见 (742 reads)      时间: 2004-7-31 周六, 上午2:5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北大《纲要》——关于因果关系及其他异见

在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教研室编著的《辩证唯物主
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纲要》(一九九六年七月第一版)〔以下
简称《纲要》〕中编者将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
能性和现实等现象列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加以论述。我
想对其论述提出一些不同的认识,

(一)关于原因与结果

为了便于讨论,我将《纲要》关于原因与结果所作的论述摘
要如下:
A:『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中,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
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这种被引起的事物或现象又会引
起其他的事物或现象。原因和结果就是反映事物或现象的引
起和被引起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
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P·132』;〔本文所有
引文都摘自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教研室编著的《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纲要》(一九九六年七月第一版
)〕『同一种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引起不同的结果,
即同因异果;不同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产生相同的
结果,即异因同果;在一定的条件下,一种原因可以产生几
种不同的结果,即一因多果;几种不同的原因也可能产生同
一种结果,即多因一果,等等。P·137』
B:『原因和结果不过是无数事物或现象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普遍联系之网上的一个环节、一个
片断。』『为了理解现实的因果联系,又必须把它们从世界
的普遍联系之网上抽取出来,孤立地加以考察。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把握现实的因果联系。把原因和结果放在世界的普
遍联系中,二者就会汇合在一起,融化在普遍的相互作用中,
分不清谁是原因谁是结果。P·132』
C:『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一般总表现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但是,并非一切先后相继的事物或现象之间都有因果联系。
…… 只有那些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先后相继的事物或现象
之间的关系才是因果联系。P·132』
D:『在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原因引起结
果,但原因并不因此而消失,而是在结果中建立或设定自己
;同样的,结果也不仅仅是原因建立或设定的,结果自身就
包含着自己作为结果的原因。p138』

原因与结果是一个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熟识的问题,似乎没有
什么可深究的。其实不然,习以为常的现象往往会被忽视,
使我们对其所持的种种误解被视而不见,以致偏离正常的思
维逻辑。如果对以上所引的论述作些认真的推敲,便可发现
其中存在着不少自相矛盾,值得探讨之处。

首先必须指出,《纲要》作为一本辩证唯物主义的教课书,
在上面所引的A 的第一段论述中,一方面说因果是“反映”
事物或现象之间某种关系的哲学范畴。想必原因与结果是被
划为意识范畴的概念的。但紧接著在明确地为原因与结果下
定义时,却又说它们都是某种现象。这现象既与事物并例,
又当属于物质范畴。由此可见,原因与结果在《纲要》的哲
学体系中究属哪一个范畴都模棱两可,他们的论述又怎能令
人信服。由他们所举的例子看,似乎原因与结果主要地是被
当作物质现象来论述的,因此,我暂且以此作为评说的依据。

我赞同《纲要》所说,把原因和结果放在世界的普遍联系中,
二者就会汇合在一起,融化在普遍的相互作用中,分不清谁
是原因谁是结果的观点。就概念而论,在 A中《纲要》对原
因与结果所作的定义:『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被某
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或许应改为『(在一个事物联
系环节中,)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
的现象叫结果』使含意更清晰些。

由上述 A 可知《纲要》说的原因与结果是些事物或现象。
可能在他们看来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如此的简单,因此,在
整个章节中,几乎没有举一个明确的例子来说明何为原因或
何为结果。唯一可勉强当作为例子的是,《纲要》说:『如
在甲引起乙、乙又引起丙的因果链条中,乙在和丙的关系中
是原因,但在和甲的关系中又成了结果。』这或许可说是一
种最基本的一因一果的例子。那麽,我进一步以固体作为甲;
液体当作乙;气体当作丙,想来不会对原意产生丝毫的扭曲。
我们不妨先用常识来作一个判断。就固体转化为液体而言,
液体是结果大概没有疑问。那麽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何在呢?
照《纲要》的说法,固体便成了产生液体的原因了。但是,
以我所见,由固体变为液体的原因是环境温度高于固体的融
化点。那麽,究竟说『固体是产生液体的原因』还是说『环
境温度高于固体的融化点是引起固体转化为液体的原因』更
精确,更切题呢?或许《纲要》认为固体与液体间没有因果
关系也难说。故而,对此可暂且存疑,先不忙作结论。但由
此也能看出,《纲要》对原因与结果的论述实在有些不得要
领,让读者很难把握究竟在怎样的条件下,才可断定先后出
现的事物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有一点可以肯定,《纲要》把乙与甲、丙之间的关系说成是
原因与结果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例子是不符合他们对原因
与结果所下的定义的。因为,甲,乙与乙,丙不处于同一环
节之中。正如《纲要》所指出的,因果关系只能在一个环节
中来考察,如果放在两个以上的环节的普遍联系中就会分不
清谁是因谁是果了。所以,乙在两个不同的联系环节中分别
充当结果与原因的不同角色并不能作为结果能转化为原因的
实例,是很明显的。

我们讨论的因果关系必定发生在事物的运动而非静止状态之
中,对此想必不会有异议。辩证观认为,所有的运动都是矛
盾的运动,必定是矛盾着的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又根据《
纲要》为因果下的定义,可知一个结果的产生必须要有两个
以上的现象或原因,那麽《纲要》所说的甲,乙,丙的单线
的因果关系,即一因一果的关系就不可能存在。然而,《纲
要》可辩称,甲,乙至少是原因之一,他们的叙述仍可勉强
成立。不幸的是,他们的论述还有破绽。请看,在D 中,他
们说,『原因引起结果,但原因并不因此而消失,而是在结
果中建立或设定自己;』我们要问,在甲与其他事物作用而
产生乙时,甲能保持不变吗?在固体的融化过程中,固体不
消失,何来液体。在氧气引起的氧化反应中,氧气不消失,
何来氧化物。难道固体,氧气在这个过程中,不是《纲要》
所定义的原因。在新生成的氧化物中氧原子获得了两个电子
后与氧气已有了质的变化。决不能说在氧化反应后氧气仍旧
存在,否则世界上还有质变这回事吗?于是,《纲要》在D
中的叙述与在 A中为原因所作的定义,产生了不能相容的矛
盾。至于 D中所说的『结果自身就包含着自己作为结果的原
因』更是故弄玄虚的说辞。作为“结果”的现象或事物,产
生于参与物相互作用的最后,应该是没有疑问的。那麽无论
它具有何种特性都只是特定运动的产物。说他本身也包含着
作为结果的原因怎么能被人理解呢?而且又有什么实际意义
呢?如果因为认为原因与结果是一对矛盾,它们可以在同一
个联系环节中互为因果的话就更是荒诞无稽了。我以为矛盾
的双方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依据同矛盾的双方是
否互为因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的。《纲
要》唯一可能的解释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某些特性是人们
所需要的东西。因此,作为结果的现象所具有的此种特性就
成了今后制造他的原因。然而,这个由果变因的过程至少包
含了数个曲折,首先人们要经历一个对其特性的价值的复杂
的认识过程。然后,人们必须能够生产可以引起这一结果的
事物和条件,最后才能人为地制造这个结果。这种所谓的由
结果转化为自身产生的原因的过程,又陷入了将单一的运动
环节融化到世界整体的联系之中而模糊了因果关系的泥坑之
中。显然也是违背《纲要》对研究因果关系的原则的。而且,
如此的辩证关系缺少不了人的意识的参与,客观世界的演变
也就离不开意识的参与,这与他们所宣称的唯物主义岂能相
容。

因果的轮回现在也是某些宗教哲学的重要组成之一,可能将
“ 轮回”误解为辩证观,使因果链的存在似乎成了不用论证
的公理。然而。我认为因果关系并非在世界普遍联系中某个
被截取的运动环节中的起点与终点的关系。而是这一运动环
节的终点产物与其生成原因之间的关系。生成原因与生成条
件又是不容混为一谈的不同概念。构成任何运动环节必要的
条件是,有运动的参与物,运动过程与运动的终点产物。《
纲要》把『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看作是运动的原因,而『
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看作是结果,便将运动条件与原因
完全地等同起来了。而实质上,前者是运动过程的参与物,
而后者则是运动过程的生成物也可称为结果。作为产生结果
之原因,客观上是决定于运动参与事物的特性及他们之间相
互作用的运动规律,而主观上则是人们对运动参与物之间的
特性联系以及存在于它们之间的运动规律的理性认识。用《
纲要》的唯物辩证观点看,结果如果可能是物质性的或精神
性的话,原因却一定是精神领域的概念,应是《纲要》曾说
的一种对规律的“反映”或“映象”。

《纲要》认为时间上结果必定产生于原因之后,但发生在前
的现象不一定是其后发生的现象产生的原因。然而,由于《
纲要》将运动过程的参与物与原因混为一谈,使他们自始至
终,回避了一个不应回避的问题,即如何判断时间上先后出
现的现象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这即暴露了《纲要》观
点的漏洞所在。

我认为,假如晚上某处有一块冰,第二天在冰的原处,只存
一滩水。一个不懂事的小孩见了这种现象,决不会有因果的
联想。当然不会产生水由冰而来的结论。但每位稍有常识的
人都知道这水是由冰融化而得。为什麽?因为小孩不知道冰
能变水的原理,不知道出现水的原因就是,在常态中,环境
温度超过摄氏 0度冰会融化成水的道理。在观察到许多固体
融化的现象后,人们又得出环境温度超过其融化点是固体变
液体的原因这个道理。人们都有看魔术的经验,当我们看到
一个空罐中出现了飞鸽,没人会说空罐是产生鸽子的原因,
因为这与我们对客观事物变化规律的认识不符。由此可见,
事物之间特性联系具有一定的客观运动规律,对这些特性及
规律的认识才是我们获得的运动过程得以产生与完成的真实
原因。也只有这样的原因才可能如《纲要》所言,在结果产
生之后继续存在。其实,运动参与物的特性与联系事物的运
动规律在某一运动产生前就存在。人们通过观察事物之间的
联系表象,掌握了产生运动的实质原因,并以此来指导人们
的社会实践,这样得出的原因才有实际的意义。如果将参与
物当作运动的原因,只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次,将事物联
系的表象当作事物内在联系的实质原因对人类的社会实践便
缺乏实际的意义。甚至失去了断定“在此之后”的东西究竟
是否即“由此而生”的事物的依据。如果判断出错,岂不要
误导人们的社会实践。

如果《纲要》真的自觉地运用辩证法来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话
应该知道,在一个新事物产生的运动过程同时也必是运动参
与事物消失或变化的过程。我们要寻找的产生事物运动的原
因,正是运动参与物消失或变化和新事物产生的原因。我们
还可以说,对某一运动而言,在参与物与运动产物的变化的
过程中,甚至在过程结束后,产生运动的原因始终不会改变。
那么运动参与物本身便不会是运动产生的原因便是显而易见
的了。这才显示出研究运动产生的原因的重要性。《纲要》
因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引起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便认定生产关
系的变革是生产力发展的原因,并用来作为『引起某一现象
改变的现象是原因』的论据。其实,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一
对矛盾,但矛盾双方的依存关系严格而言并不等同于互为因
果的关系。某甲的变化,引起某乙的变化,某甲的变化是否
能成为某乙变化的原因。我认为不行。首先,甲的变化本身
就是个运动过程。他与乙的变化是两个有联系的运动过程之
间的关系而不符合《纲要》所提出的研究因果关系的前提。
我们应该如此地看待这种关系,即旧的乙是参与运动的事物
而新的乙是运动的产物即结果。而甲的变化,实际上是旧甲
变成新甲的过程。显然,这个论题就可简化为探求由前一运
动产生的新甲与旧乙作为运动的参与物相互作用产生了新乙
的课题。很明显,一个运动过程的产物只能是另一运动过程
的参与物而不能是原因。因此,在世界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只
存在不同事物之间相互转化链而并不存在《纲要》所说的因
果链。

如前所述,任何运动的动力来自矛盾对立面的相互作用,那
么任何运动过程必定有两个以上的参与物。严格而言,所谓
的运动条件也是一种参与物。所不同的只是,人们往往把使
运动得以产生的必要的事物或必要条件当作参与物,而将可
供选择的参与物当作条件而已。运动过程的生成物或称为结
果,或许可以是单个生成物,但大多数情况下也会有两个以
上的生成物。在一个运动过程完成后,显然不可能作为结果
的所有生成物在没有任何其他的参与物的加入下产生另一环
节的新运动。最大的可能性是作为运动结果的部分生成物与
其他事物一起构成一个新的运动过程的参与物。由此而知,
即使如《纲要》为因果下的定义,『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
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作为一个运动过程
的结果也不可能完整地成为另一个运动过程的原因。《纲要
》所说的因果链在客观实践的现实中便不可能存在。同样,
所有的运动生成物重新通过某个途径完全返回原先的运动起
始状态,即使在可逆反应中也无此可能。那么,结果不能成
为原因的原因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了。但《纲要》偏要假辩证
法之名说原因与结果能相互作用,互为因果。这是《纲要》
在论述因果关系中,最令人难以接受的论述。他们说『就是
说,原因引起结果,但结果在产生之后又反作用于自己的原
因,引起自己的原因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并把具有反馈
功能的控制系统作为论据说『所谓反馈,就是控制系统输出


的信息作用于被控制对象之后,产生的结果又作为信息返回
到控制系统,并对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必须指出的是,
这个控制系统的例子并不能证明原因和结果能互为因果。在
不稳定输入信息与带反馈控制系统以及稳定输出信息所构成
的运动环节中,如果人们问什么是产生稳定信息的原因时,
照习惯,人们也会说因为有个控制系统,而决不会回答说这
原因是因为有一个不稳定的输入信息。这正说明参与运动的
事物并非运动结果产生的原因。只有对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
的认识才能回答产生稳定的输出信息的实质原因。而反馈信
息既非最终的输出信息,又非直接改变最初的输入信息,而
是属于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在控制系统内部起调
节作用。所以,不能将系统内部的反馈信息解释为输出信息
造成输入信息改变的原因。如果我们将控制系统按功能作一
解剖。那么反馈信息的产生,与反馈信息的回输是发生于两
个不同环节的不同运动过程。我们又不能将它们当作一个过
程来考察其中的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纲要》在整本教科书中,经常将发生在两个
环节中的两个不同作用说成是辩证法中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这就是《纲要》哲学系统的症结所在。真正的辩证观从来认
为,作用与反作用应该同时发生在同一运动过程之中,所不
同的只是作用的双方互以对方为作用对象。在两球相撞时,
甲对乙的冲撞力与乙对甲的冲撞力同时产生。将乙对丙的作
用力说成是对甲撞乙的作用力的反作用力,或者说今天甲撞
了乙,明天乙又撞了甲,这样的反作用只能是假辩证法,是
一种诡辩。可以这样说,所谓辩证唯物主义主要的论证方法
正是建立在这种假辩证法的沙滩之上,因此是经不起仔细的
推敲的。他们也正是凭藉此种诡辩术自己任意地在所谓的唯
心与唯物之间反复变幻,而又随心所欲地将自己赞同的观点
说成是唯物主义而捧为唯一的真理,而将自己反对的观点指
责为唯心主义而污为谬论。所以,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是我
们与《纲要》这类辩证唯物主义讨论问题时必须辩明的重要
课题之一。其实,要是在同一环节中原因与结果真能互为因
果的话,世上也就不该存在因果倒置这回事了。《纲要》又
有什么理由去指责别人『把殖民地人们的反抗说成是帝国主
义侵略和掠夺的原因,就不仅歪曲了真实的因果联系,而且
成了帝国主义的辩护士』呢?

综上所述,现象不能是运动的原因,人们所探索的产生运动
的原因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事物之间相
互联系的客观规律的认识,哲学上属于意识范畴。真正辩证
观认为,作用与反作用必然同时发生,作为对立面的事物所
产生的作用与反作用各以对方为作用对象。在《纲要》所谓
的物质世界里不存在以因果为链的发展轨迹,互为因果的现
象更不可能发生。不同事物之间的广泛联系,与一个运动过
程中的因果联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哲学概念决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还需指出,《纲要》其实并不很严格地把其宣称唯一
正确的哲学观——辩证唯物主义认真地贯彻于论述哲学理论
的始终的。在前引的A对原因与结果下定义时,说:『在世界
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中,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
或现象引起的,』这就完全置辩证唯物主义极重要的“内因
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因素”的原则于不顾了。我总怀疑《纲要》
的编者在编写这纲要时,实际上自己对辩证唯物主义并不十
分的感兴趣,并不自觉地认真坚持。还有,他们在讨论因果
关系时说可能出现同因异果,同果异因。这种论述即使假设
他们运动的参与物即运动的原因的观点能够成立,也是不能
接受的。因为,我们在讨论运动过程的原因时,必须将各参
与物以及运动发生的所有条件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成为产生
运动的结果的完整的原因。即使具有必要条件,但不具备充
分的条件运动的结果也是不能产生的。同样,运动的生成物
可能有多种,但作为运动的结果所有的生成物是一个整体。
我认为一个运动环节中原因与结果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在两
个不同的运动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相同的参与物或相同的
生成物。但并不能就此说同因异果,或同果异因。无论将参
与物中的任何部分,生成物中的某一部分说成是原因,结果,
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逻辑错误,其实,这正是从另一角度证明
了《纲要》将运动参与物看作运动原因确有不妥之处,需要
修正。作为一本哲学教课书,这种错误是必须避免的。

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为了获得某一事物,可以通过不同的
途径。如果按《纲要》的观点,就会在多种途径中任选一种,
然而如果分析结果中的伴生物的异同,便更能选择出最佳途
径。也只有对两个运动过程的不同生成物作最详尽的比较,
才能精确地分析它们原始参与物的异同。

(二)偶然性与必然性

在论及掌握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时,《纲要》说,『只有认识
了事物产生的原因和结果,人们才能通过自己的活动,使客
观事物的变化为自己的目的服务。』但是,作为讨论偶然性
与必然性的引子,《纲要》又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
这是确定不移的,『但某种原因究竟引起何种结果,某种结
果究竟由何原因引起,又有不确定性。因果联系既有必然性。
又有偶然性』我不能理解的是,如果原因是一种现象的话,
对不能确定会产生什么结果的所谓“原因”根据什么来找寻
它的结果,而不知原因的结果又根据什么来找寻它的生成原
因呢?由此可见,《纲要》为因果关系所作的长篇论述。除
了作出个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的常识性的结论外,因为
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而显得毫无实际意义。于是《纲要》将
研究因果的实际的意义寄托于对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研究。

为了有的放矢,我还是将《纲要》对有关必然性与偶然性的
表述作一摘引如下
A:『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的确定不移,一定如
此的趋势……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的
趋势,即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
那样出现的趋势。P·139』
B:『所以,必然性同规律性是一致的,人们认识了必然性,
也就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P·140』
C:『必然性同普遍性、一般联系着,偶然性则同特殊性、个
别联系着。偶然性反映的是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的个别特
征、特性,是事物特点。P·140』
D:『必然性是由事物的根本矛盾引起的。……只要根本矛盾
没有解决,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就不会改变,就是确定不
移、一定如此。……偶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非根本矛盾引起
的。PP140,141』

由 A 的定义可知,人们掌握必然性主要是为了能对未来的事
实作正确的推断。所以,我们要掌握必然性就得认识事物发
展的规律性。《纲要》在 B 的叙述中,将认识必然性与规律
性放在并列的位置对它们间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的表述。我
以为应该着重说明只有掌握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即各种运动过
程的因果关系,才可能正确推断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事物发
展的规律性只能从对过去发生过的和现在存在着的事物所表
现出来的特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联系作大量研究中得出。
这研究过程也就是对有关事物的静态特性的正确探测、对相
关的先后发生的现象作大量的统计学的研究的基础上找出先
后发生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找出由它们组成的运动过
程中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它们之间
所具有必然的承继关系,更确切地应说初步确定前者的存在
是否是后者的生成条件之一。最后通过多次重复的实践来检
验对该运动规律的认识的正确性。只有根据所掌握的因果关
系,我们能重复某一运动过程,才能确证真正了解了这一运
动的规律。只有尽量多地掌握并辩证地分析各种不同运动过
程中存在着的因果关系,才能正确综合判断所面临的各种过
程发展的必然性趋势。

一切曾经发生,正在发生的过程都是必然的。只有认真研究
这种必然性,才是正确判断正在进行或将要发生的运动过程
中存在的必然性结果的基础。对已经存在过的,现在正存在
着的事物而言,不管他具有的主要特性,次要特性或者他内
含的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尽管某些事物或
现象的出现出乎意料之外,但它们既然已经出现成为事实,
我们必须承认它们的出现是必然的。如果我们感到在某一过
程中,有偶然性的因素存在的话,只说明我们对其必然性的
无知。如果一方面承认没有无因之果,同时又认为有任何纯
偶然出现的事物存在着或存在过,岂不矛盾。我们只有在预
计将来时,因为不可能对世界达到全知的境界,才必须对偶
然性要作充分的估计。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如果有出乎意料
之外的事物偶然地出现,这便是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这偶然地出现的事物,对我们研究的课题而言,不一定是次
要矛盾,解决它很可能是一个关系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
《纲要》将必然性与偶然性作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或主
要特性与次要特性归类是对必然性与偶然性以及主要矛盾,
次要矛盾的曲解。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是我们解决现实社会
实践问题,研究事物特性面临的课题。而必然性与偶然性是
我们在预测某种运动过程将来发展结果与趋势时面临的课题,
不宜混淆。

我认为必然性不必定是事物的根本矛盾引起的,而是我们已
知的矛盾引起的。偶然性也不必定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引
起的,而是我们未知的矛盾引起的。每个事物发展的过程中,
必定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我们对次要矛盾不可能毫无所
知,对我们已经认识的次要矛盾所引起的一切事物而言,它
们的出现也是必然的,我们决不会对它们的出现产生出乎意
料的惊奇。而且,对不同的人而言,你认为是必然发生的事
物,对其他人可能觉得是出于偶然,而你认为出于意外的现
象对其他人而言可能尽在意料之中。为什么呢?关键就在于,
你所知未必他也知,他知未必你也知。例如,对一般人而言,
今天是括风下雨,明天地震、海啸都是偶然性地发生的,而
对一位气象或地质工作者来说,便可能是早已知道的必然现
象了。解决或避免甚至利用风、雨、震、啸,等自然现象,
对有些人是生死有关的主要矛盾,对另一些人可能只是无关
紧要的饭后茶馀的闲话资料而已,由此可见《纲要》在C、D
中所下的论断未免有失偏颇。

其实,偶然性的出现是人们对客观规律无知的表现,在《纲
要》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里已说得很明白了。他说『一种
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
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摆布,它
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
实现自己』所谓的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就是人们对他无
知的意思。人们越无知,客观规律决定的必然性在人们看来
就越觉得是纯粹偶然性的实现了。我们抓住这一要点,那么
偶然性与必然性的辩证关系就能由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过程中
所存在的知与未知的辩证关系中去推导。哪用在主次矛盾,
主次特性的转换中作隔靴抓痒式的长篇大论。我以为哲学所
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就在于搞清楚知与未知的关系以及
探讨如何由未知求真知的途径即知与行的关系。意识与物质
的关系只是求知的一个内容,并非根本的哲学命题。解释偶
然与必然的关系也只有从理解知与未知的辩证关系着手才是
最明快的途径。

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不可能避免被认为是偶然出现的事物,
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客观世界必然是不可能被人类完整地
认识的。人类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人们在对曾经存在或
现在存在的事物的特性存在、相互联系、演化规律所表现出
的必然性的研究,从而找出其中的真实原因,并藉此不断对
将来发展的必然性趋势作出正确推断的过程。一切今天以偶
然性出现的现象都是人们发掘其内在必然性的目标。

(三)可能性与现实

可能性,它与必然性和偶然性一样,都是对将来作预估时考
虑的因素。只是人们对可能性事物的理解程度,处于必然性
与偶然性事物之间。人们对可能出现的事物,有所察觉但又
不很有把握。现实则是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必然性的
体现。所有现实的东西必定是必然地产生的。偶然性则是人
们对其生成的原因无知的表现,别无他意。所以,可能性与
现实的关系可从偶然性与必然性关系的分析中推出。由于篇
幅及时间有限在此不作详述。

掌握因果关系,是正确预测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可能性,必然
性的前提。必然性的判断是否最后成为现实,是检验是否正
确掌握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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