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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加坡廉政之几点近距离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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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居南洋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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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讲到廉政, 亚洲尤其是我们华人社会都会提到新加坡,现在民意多把腐败的矛头指向官僚阶层, 而且也总要提及新加坡反贪局对官员的严格管理及限制, 这些固然是事实, 但以笔者读到的资料, 新加坡反贪局五六十年代成立后借以立威的首战却是当时普通公众及普通医生之间内外联手乱泡病假条的行为; 无独有偶,香港廉暑的开刀之作整治的也是基层警察的腐败行为, 当时这两地的社会贪腐败行为触目惊心, 乱泡病假条这样的事与高官之间的腐败行为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但处理起来阻力小, 更重要的是净化社会风气.事实上新加坡至今都是很严肃处理行贿行为的,社会风气净化了, 普通公众遇事不是去走行贿的捷径, 一层层传递上去, 官员的腐败行为自然成了”无源之水”.
第二个感受是处理的严酷尺度上, 在中国撞在枪口上的, 50年代那两个好象只有现在的几万人民币, 80年代初王守信案约50万人民币, 副省长胡长清是500万左右, 成付委员长多点, 是2-3千万, 都脑袋不保, 但舆论还是觉得杀的不够, 以”东海一枭”的”杀杀杀杀”诗为典型代表.
世人一般误认为新加坡法律更严酷, 确实,对普通刑事案件,走私15克海洛因毫无疑问会被处绞刑, 愈期逗留的非法移民则会被判4下鞭刑(适用于18-60岁男性), 但新加坡将腐败罪行定位于白领犯罪,一般是社会精英层需智力方可为, 法理上好象认为是社会应保护对象, 或是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量刑相对”宽松”, 贪污罪被称作”失信”(mis-trust)罪, 听起来也象是不那么可恶的事.
发展到现在, 新加坡腐败罪自然多是零星性的, 最常见的是年轻白领财务女性, ”失信”几万至20万新元(1新元约4.8元人民币)的,报纸上发一小篇消息, 有别于国内媒体对犯罪细节及其危害性的”煽情描写”, 这里媒体上倒好象对辩方的求情因素(如家庭困难, 只是想填补赌债等)的”煽情描写”多些, 一般就判3-5年刑期; 几个近年最大的”失信”案件: 新航一个基层主管以多报加班费为手段, 十几年内共”失信”约3千万新元, 判21年, 报纸上印象最深的倒是在新航如何对其妻子及情妇收回赃款的诉讼中他们的无助上, 最后情妇手上的几百万资产被定位于自愿赠送的”礼物”而从法律上不能收回, 家人住的洋房好象也保留下来以免他们”露宿街头”; 另一大型上市公司的低层财务经理假冒董事签名而4年内从银行骗出得1亿多新元挥霍一空, 判42年, 报道中也是全文刊登其13岁儿子的”催人泪下”的求情信, 他被法官称为”天才罪犯”, 儿子的好爸爸, 妻子的好丈夫, 他22岁的从南京大学毕业的漂亮情妇有120多万新元存款, 也因他说只有20万是来自他的贪款, 而被他的律师说成是宁愿自己多承担1百万的罪责也要保护弱女子, 俨然一个”舍己救人”的高尚君子; 举世瞩目的亏空几十亿美元搞跨Baring银行的交易员因钱不是落进自己腰包(实际上骗得奖金数以百万美元计)只判7年了事; 顺便说一句, 作为英联邦之一员, 新加坡刑期一般自动减期1/3执行, 法理上这1/3好象是考虑到周末节假日并不在应服刑期之列而自动减下来的.
如此说来, 这里可称得上”白领犯罪天堂”了, 是否文明社会该如此? 赖昌星案中有一个高官好象只认定20-30万元, 也被处死, 但老赖跑到加拿大, 就至少保得一命, 看样子很可能不被遣返,则一天牢也不必坐, 其它外逃的国内大贪即使被民主国家遣返,也至少领得”免死金牌”, ”宽松”或许使罪犯的对抗心理轻一些因而被揭露处理的阻力要小一些?
另一方面, 人们常提到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新加坡总理年薪达140万美元之多, 以辖区400万人口计,可能相当于中国一个中级市的人口, 再腐败,估计这样一个市的市长也不至于都每年贪污140万美元即1200多万人民币吧. 社会从来就不是绝对平等的, 以普通公众所面对的”工作单位”来说, 由于工资保密,上司工资高几倍几十倍应是很平常的事, 美国更”邪乎”, CEO年薪动不动就是几千万几亿美元, 这当中很多都是巨额亏损的上市公司, 在国内就要被认定为官员腐败了; 作为股民, 笔者也发现这里权贵阶层从股市上合法地骗取巨额财富例子也是比比皆是, 合法途经很多, 又有高薪养廉, 自然不必搞非法的”失信”了. 从这个角度来说, 很多现在被认为是腐败的行为是可”合法化”的, 对官员的特权普通人也只有认命而不能要求”绝对平等”了.
关键还是社会风气及制度监督保证上, 笔者作为普通科技人员及低层执行人员, 好象根本接触不到钱财而鲜有”腐败”机会,再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 办事深信程序, 随时顾忌”政治正确性”, 而不会想到走”邪路”. 反之当年在国内刚毕业分配至一个普通科研单位, 就惊讶于我等小兵也至少有这多机会公款吃喝, 其它实权单位的情况自然就更可想而知.
中国反腐败任务千途万绪, 万事总要有个开头, 让官员去反普通人身上的轻微犯罪(如泡病假条), 慢慢净化社会风气, 再来反官员的, 且不是动辙就要人脑袋搬家地一棍子打死, 这样是否就更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前几年国内好象在大张旗鼓地搞”行业自律”, 笔者倒觉得这是一条正路, 不知为何虎头蛇尾, 是官员执行不力还是行业公众的阻力太大?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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