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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随便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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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经验值: 519161


文章标题: 答随便 (463 reads)      时间: 2004-5-24 周一, 上午5:35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答随便


芦笛


这就对了,一来一往,才有点decency可言。

【第一,丁子霖对她儿子的死是否应负一定的责任?

>首先,请你这聪明人先界定“责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
>德责任?
>如果是前者,则她当然没有责任,军队向平民开枪是因,她儿子死
>亡是果。除非你提供证据证明她指使儿子去堵军车,那才能谈得
>上责任问题。

她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以至儿子出去违法,妨碍了
政府人员执行公务。】



请出示丁之子“出去违法”的法律证据,证明他不是袁木所说的“误伤的好人”,因为路过、看热闹或抢救伤员被兽军射杀。否则你就是当众造谣,必须公开认错。


【 >“第二,丁子霖把她儿子锁在厕所里达数小时之久
>是否有虐待和非法拘禁之嫌?”
>第一,请你出示证据,证实这是事实而不是你的造谣,我才能回答
>这问题,否则毫无意义。

丁拘禁儿子之事,见之于她自己写的事情经过。

>第二,即使此事是真,请说明此事的前因后果,详细经过,证
>明那不是出于保护的目的采取的不得已措施。
>第三,即使此事是真,请列举刑法,证明按中国的风俗传统,
>母亲对儿子采用这种手段也算触犯法律。

俺已经把非法拘禁的定义贴在论坛了。丁关押蒋符合该定义。】


行阿,请你把她介绍的经过贴出来,让大家看看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再对照你那定义作出各自的结论。


【 >“第三,有人揭发丁买菜不排队,如果事实如此,是否
>合理?”

>如果是事实,当然不合理

这不就完了吗?】

这怎么完了?请出示你这谣言的依据,证明不是谣言,而是事实。此外还请你当众澄清,即使那是事实,也并不能作为否定丁是英雄的论据,谢谢!


【 >“第四,有人提出丁用给她的捐款在无锡盖了一所房子。
>如果是真的,这是否有错?”

>这要看捐款者的意愿如何,如果人家指明是给丁先生个人的,
>随便她怎么处置,那当然没错。

俺说的是“如果是给她的”捐款。给她的她用,有何不妥?】



才子就别来我这面前掉这偷换概念的花枪了吧,你说的“用给她的捐款”,并没有说明那是给她个人用的,下面还特地强调了“俺听人说丁用捐款盖房”,任何一个人听了这种话,正常反应必然是丁挪用了捐款,而这正是她被当局一度抓起来的罪名。现在你又曲解为“给她的她用,有何不妥?”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必要谈这话题?


【 >一、你毫无根据地散布败坏他人名誉的谣言,到底算不算违反
>中美两国的法律?

俺没造谣也没传谣。俺讲的是“俺听人说丁用捐款盖房”这
件事实。根据是俺听到的话,如果法庭正式调查,俺能指出
这个人来,这可是要负责的。啥叫毫无根据?你说俺“散布
败坏他人名誉的谣言”倒是地道的造谣。因为你没有给出任
何根据,证明俺没有听到丁盖房之事。】


“啥叫毫无根据?”你竟然连这都不知道?我现在说:

“我听人说化名随便在网上发表拥共言论的网人确实是国安部特务,根据是俺听到的话,如果法庭正式调查,俺能指出这个人来,这可是要负责的。啥叫毫无根据?”

你觉得如何?如果你同意,我以后就这么称呼你,行么?请注意,我可是多次在网上见到人家指控你是特务,那“根据”是多得不能再多了。如果你需要的话,我立刻就可以古狗钩出一箩筐来。

所谓根据,必须是事实根据,用“听人说”来作遁词逃避公民义务,本身就是offense。


【 >二、你指责我造谣,到现在没拿出证据来,却堕落到用做出
>指控后我说的话来作证据,这到底算什么把戏?

俺证明你按照你的定义造谣就够了。你能说按您自己的
定义那不是造谣吗?】

假设我那话按自己的定义是造谣,那也是在你作出指控后造的谣,岂能拿来作事前指控的证据?请你当着天下人表态,到底是该提出指控前的话作证据,还是在事后?如果你给不出事前的证据来还要坚持该指控,算不算造谣诬蔑我?

更何况我那根本就不是造谣,我说的是拥共派一拥而上,这可是有充分根据的,难道你不是“凡是共党反对的你就反对,凡是共党支持的你就支持”的拥共派首领?而赞同你的人又何尝不是在这个具体问题上认同了共党的立场?

我早说过,拥共不是罪,不能以政治立场作为划敌人的标准。因此,此话不过是个事实陈述,既无恶意,又无捏造,天下有这种“谣言”么?



【 >三、你一面干这种违法乱纪的事,同时还违反坛规诬蔑我,
>拒绝向公众认错,并对我私人道歉,一面却多次因网人有根
>据(虽然根据不足)地指控你是一个集团而多次逼人道歉,要
>求斑竹删贴封名,是不是实行双重标准?


猜测网人背景为版规所禁。老封说俺多人共名上贴违了规,
他已经道了歉嘛。】

请注意,那说的可是披露网人隐私,当时的斑竹裁决根本就不对。如果说猜测多人共名上贴违规,则你猜测一人多名也应该违规,是不是?而且,指控你是“特务、共奴”也不犯规,除非你的真身确实如此,你才能举报删帖,并强迫他人道歉。既然你造谣诬蔑我不算犯规,则我以后便可以称呼你为“共特”、“共奴”、“造谣犯”,如何?反正这并不触犯狼主订的底线,第一没有扒你真身,第二没有使用动物和性语言。

老封道歉是因为他是个敢做敢当、具有高度文明觉悟的好汉子,不像你这种知错不改、百般狡辩的人,亏你还有脸提他!


【 >四、你指责我履行公民义务,制止你的违法乱纪行为是压制
>你的言论自由,强迫你接受我的观点,搞道德批判,“假装
>崇高

俺的“违法乱纪”行为?谁判的,你?这是“有罪推
定”吧?】


谁判的?任何一个文明人根据公民常识都可以这么判。什么叫有罪推定?你这是offense,不是crime。难道你连这都不懂?你不是法律专家么?即使是crime, 请问,你的意思是不是大众看见违法乱纪行为不能当场制止,必须等待法庭判决,否则就是“有罪推定”?那如果你在街上遇到流氓调戏妇女或是盗窃钱包,也不能上去制止乐?


【 >五、你指责我神化丁教授,我请你指出我的文字中的不实事
>求是之处,你唯一举出来的证据,就是我使用了“英雄”而
>不是“英雌”这个词汇,请你

俺认为你使用英雄用词不当,怎么,不行?你神化丁俺已经
提供了证据,丁决非中国民间记录死者名字第一人。你说她
第一人就是拔高。】


那下面的话怎么删除了?好汉,这就是你辩论的技巧么?我再贴一次,务必请你答了,免得露出无赖的面目来,连我脸上都挂不住:

“请你首先证明英雄的‘雄’是指性别而不是指性格。女性不能
是英雄,只能是‘英雌’。其次,出示字典中有‘英雌’这个词,
并给出以往使用‘英雌’来正面描述而不是讥讽杰出妇女如民族英
雄赵一曼等人的例子。

如果你不能做到这几点,请公开宣布女性不可能是英雄,如果使用
‘英雄’来描述杰出女性包括中共问世前就义的秋瑾女士,就是认
同共党话语,就该谴责。”

除此之外,拜托你指出中国“民间记录死者名字第一人”是谁来,请注意,这说的是丁先生那样调查收集集体死难者的名单,既不是史官给出的大致死亡人数估计,也不是个别死者。如果你作到了这条,我立刻当众认错并对你的帮助致谢。


【 >六、请详述为何使用“英雄”而不是侮辱性的“英雌”来描述
>丁先生就是神化、不必要地拔高她,“没有什么好处”。

见前。】


又使出厚颜功来无耻抵赖了,是不是阿? (说明,“无耻”是指你与众不同没有羞耻心,这是事实判断,已经在有关文字里详细作了论证)。 你前面根本就没有解释为何我非得使用“英雌”不可,否则你就不放过我,还要对我使辣手,由此可见,使用“英雄”而不是“英雌”在你眼中已经构成大错,必须使用辣手追剿。这到底是何理由,敬请当众解释,谢谢!


谢谢回答,期待你的答复!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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