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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北京:外乡人在你这儿是否有能够期待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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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外乡人在你这儿是否有能够期待公正?   
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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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北京:外乡人在你这儿是否有能够期待公正? (779 reads)      时间: 2002-3-04 周一, 下午11:4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北京:外乡人在你这儿是否有能够期待公正?

淮生



今天,“农夫”暂停为农民的权益呼号;“农夫”要为自己的权益呼号一次了!

我是一个在北京谋生的外地人。我的妻子——一条28岁的年轻的、鲜活的生命,在去年8月,在北京——这个异乡,在我们相伴谋生的途中,顷刻之间消失了。

她死了。她死于:北京房山区的路政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存在着重大安全缺陷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之中。她死于拓路工程的施工者没有预见力的施工行为里。

无可挽回地,她走了。——尽管她是那么强烈地热爱着生活,那么激情地憧憬着未来。

她的离去,使一个6岁的孩子永远看不到他亲爱的妈妈;

她的离去,使一个年近七旬的老母亲永远看不到她宝贝的幺女儿;

她的离去,使深爱她的丈夫至今沉浸在无尽的伤痛,和无边的悲愤之中。

她的丈夫——也就是我——的伤痛和悲愤,除了来自夫妻间永远无法忘怀的、生离死别的深情,还来自近期已经公布的、法院一审的裁决结果。

承担一审司法审判的是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两被告是房山区的权力机构:1,北京房山区公路分局;2,北京房山区十渡镇镇政府。

法庭对这个给一个原本和美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对这起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事件,作出这样的裁决:负责该路段管理职责的房山公路分局承担一点点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责令赔偿死者家属二万元补偿;

2, 责令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交通费、儿童抚养费、老人赡养费、误工费等总共合计6928 元!

(至今我也不知道这个数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我仅知道:这六千多元,连处理死者“丧葬费 ”这一

项的开销都不够!)

在这个裁决里,我认为我没有看到公正!

我想学一学那个为“讨说法”而打官司的“秋菊”,我想做个实验:在北京,一个外地人的民事权利,能不能像一个北京人的民事权利那样,得到同等的保护?!

在北京这个异乡打这场官司,每一审下来,诉讼费和律师费上万上万地掏。

我要说:我愿意!愿意把在北京几年谋生的积蓄全掏出来,我也要求得一个公正,以此告慰爱妻已经升入天国的亡灵,以此告慰她白发的、悲痛欲绝的老母亲,给孤苦的老人一个像样一点的交代。

我已提起上诉。二审将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我要把这件事情尽可能客观地告诉社会公众。

正如该房山法院公示的条文中所说:对该院所审理的所有案子,欢迎公众督促,欢迎旁听;实行“阳光下的审判”。

我期待网友们的关注!我明白:包括您在内的公众的关注和监督,如同是阳光,是克服暗箱操作、是弱势一方求得公正、从而体现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

我记得龙永图先生有这么一个比喻:两个体格和力量差异巨大的人,当他们因权益产生纷争时,纷争的双方对解决问题的方式上,他们的期待是不同的:大块头的一方,希望在黑暗的、无外人知晓的角落,用体格强壮的优势,用拳头,用“单挑”把问题搞定;小个子则希望:把问题拿到明处,拿到一个可以让众人评理的地方来解决。

我是一个个体的、来自异乡的原告,对手是北京地方政府的权力机关。作简单的权衡可知:在力量上,在可利用资源的拥有上,原被告双方显然是存在极大差距的。

实际上,这一点,我的被告方早已清楚自己力量的强大、清楚自己拥有的优势!

他们在试图说服我放弃上诉时,是这么捎话给我的:我们是一个集体,一个单位,一级政府;你只是一个个人,并且不是本地的。想想吧:你干得过我们吗?!

而我的老房东也好心地告诫我:别与“官府”斗!

他们说的自有其道理。可是我:不服气!

我不能接受这个羞辱人的结果!我要继续试着去拿法律以图讨一个公道!

为避免在黑暗的角落遭遇恐惧,为避免遭到老拳的痛殴,我采用的是“小个子”、是弱势一方的选择:把问题摆在公众目光所及的地方。



下面,我简略地讲讲,事情发生的经过。

2001年8月27日晚上8点多钟,我的妻子李华兰骑着自行车往家里赶。在经过十渡镇的一个叫 “九渡桥”桥头处时,她摔进了河里。当心急如焚的丈夫、也就是我,在水里发现她骑行的自行车时,知道出事了。等到从河里把她打捞上来时,发现她死亡已经很久了。死得很惨:头顶上,有一个长十几公分、深几公分的裂口。是摔裂的。(房山公安分局对此作了详细的现场勘察。法医得出的结论认定:死者系高坠后溺水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死亡。)

是什么原因导致她摔下去的呢?

她遇难的地点是房山区十渡镇九渡桥头的小桥处,一个长年流水的凹槽里。这么危险的地方,没有设置安全护拦,也没有设置显示有危险、需要避让的警示灯。这个出事点也是十渡地区在有涉水地段唯一没有护拦的地方。(在别的涉水处,总还能够看到一些水泥柱子模样的简易栏杆树立在水边。)

以前,这个凹槽缺口是不存在的。之所以出事,正是这个路段这个期间在搞拓宽,这才使这个危险的、夺命的凹槽显露了出来。

惨剧发生在路面拓宽工程完成后的第七天!

相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刊登在北京的报纸《京华时报》(2001/9/8日/3版)。





在审案之前,有好心人指出我在“地利”上处在不利位置,要我“谨慎行事”.理由是:两被告是房山的两个行政机构,而审案子也是在房山法院。一句话:这一切都在房山的“地盘上 ”进行,要我“悠着点”。

我没有在意。当时我觉得,应该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决。

后来,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的细节,让我感到了不安:比如说,一次法庭审案时,两个被告中的一个,比通知的开庭时间晚到了一个多小时,让十来个人白等了一个多小时。法官竟然没有说一个字来训诫他!

这起案子,我委托了在北京比较有名的一家律师所——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提供法律服务。遗憾的是,我方律师提出的几乎所有辩护意见,没有得到一审法庭的采纳。

在房山法院的裁决中,是这么划定责任的:

1, 认为死者经常从该出事路段经过,因此要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的责任;

2, 房山公路分局在此未设明显的警示标志,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承担两万元的死亡赔偿; 3, 十渡镇政府对道路的施工行为是受房山公路分局委托的,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4, 该案的诉讼费5865元,原告我承担4778元,被告公路分局承担1087元。



作为原告,我对法院以死者“经常从该路段经过”为由而承担“主要责任”的裁决是无法接受的。出事时候,明明是在道路的施工期间,是公共设施——道路——有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嘛!

案子很快会移交北京一中院。我只有期待:期待一个机会:让二审法官能够给我一个完整地陈叙自己理由的机会。

因为在一审,我认为我连这种机会都没有得到。



再说一遍:我只想得到一个基本的公道,以此告慰爱妻的在天之灵。

——即使,有人试图威胁我,那也得我在事情完结之后,再来决定是否离开北京,离开这个我们夫妻谋生了五年的城市。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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