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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错误是比赛的一部分--我看奥运裁判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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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在于此前有类似判例,根据法律精神,援引判例是可行的 -- 安魂曲 - (332 Byte) 2002-2-16 周六, 上午4:20 (300 reads) |
安魂曲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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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因此假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裁判的判决属于故意徇情枉法(同错误判决的无心之失显然不同),那么裁判的错误判决就有了被推翻的理由。
拿你举出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例子来说,九大法官确实没有必要对公众舆论负责,但假如其中一名法官徇情枉法并在事后被迫承认,那么重新推翻原来的判决(当然可能有具体的技术难度)就肯定是有道理的。
这同一般的体育比赛错误判决明显不同的是:对一般的“错误”判决,判断其“错误”的最高权威只能是当场裁判本身(单项体育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是“明显”的错误,从裁判学角度分析也不成其为错误,自然不需要事后纠正(当场裁判事后也没有看了录像再反悔的权利)。而假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场裁判有徇私舞弊的情况;或者当场裁判的当场判决并非出自其本意(比如明显按错计分按钮的情况),那么这种判决“错误”本身就肯定是可以确认的了,而一旦错误可以确认,事后更改与否就要看各单项组织的事前规定了,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为了避免麻烦(比如球类比赛),赛会拒绝更改赛果,但这不过是一个操作上的技术考虑,绝不如樊教授所言,任何错误的判决都没有道理事后更改。
我倒想请教深谙美国法律的丁林先生:美国法院的终审判决假如事后被证明有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翻?尤其假如并没有发现任何新的证据,只是陪审团内部忽然爆出徇情枉法的丑闻(比如某陪审员受贿,某陪审员违反程序接触了社会舆论,或者某陪审员其实属于伪造证件的非法移民,或者审判当天有人吸了毒,有人受到外在的强大压力。。。等等),那么这一“终审判决”是否可以被事后推翻呢?!
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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