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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是是非非 (22) “权责相符”与“权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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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是是非非 (22) “权责相符”与“权责相符”   
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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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是是非非 (22) “权责相符”与“权责相符” (238 reads)      时间: 2016-11-02 周三, 下午9:10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是是非非 (22) “权责相符”与“权责相符”

本文的题目没写错,说的是咱们汉民喜欢讨论的问题,不过虽然一样的字,但说的是两件事。一个说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符”,另一个说的是“权利与责任相符”。说简单点,就成了同样的话。即便把“权利”换作“权益”,简化了还是一样分不清,所以最好不要简化了说。不过即便把四个字说成七个字,还是有分不清的问题,而且对于咱们常常爱讨论这个问题的同志来说,中间的混淆还挺厉害。我这样说只是根据自己的感受就事论事,所以把它拿到这儿来讨论。

这中间的混淆在我看来是对于权力-责任与权利-责任存在着误解。这个误解除了常有的分不清权力与权利的界定,还包括分不清权力所对应的责任与权利所对应的责任的区别,结果就有一个大陷阱,一旦掉入进去,就只有作坐井观天的议论了。

一、权力与权利(权益)

1、权力 权力是个古来就有的概念,说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互动中,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另一方实行强制,强制就是力,来自授权的力就叫权力。关于权力概念的真正复杂的内容因此是如何授权,它构成了“权力的来源”这个问题,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就此打住。我们先记住权力的概念是什么,知道它是维持人类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

2、权利 权利是个近现代才发展而来的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泊来品。这个概念比较复杂,-----现代化东西一般都比古代的东西要复杂。复杂在哪里?复杂在它是一个产生在对于“人是什么”这样的问题的不断追问上逐渐形成的概念。权利说的是:人之成为人活着,人的行为里就有一些必须要能够不受强制阻碍才行,例如追求自由(身体自由与思想自由)、追求幸福、免受恐惧、生育后代等等。人因为必须要生活在人类社会里,而前面已经说了社会必须要靠权力来维持秩序,所以我们把不允许权力加以限制的人的行为称为权利。(如果把它称为权益或许更好,不过因为它是外来词,现在的通行翻译都是用权利。)

二、权力与责任

既然权力是经过授权的强制力,而强制力对于被强制者会产生伤害,那么行使这个强制力的人就有一项基本的责任,就是不要越权。这个不要越权在古代与现代又有不同。如古代中国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权力来自皇上,行使权力时的责任是对皇上负责。现代中国官员权力来自上级,所以责任就是对上级负责。当社会处于向法治转型阶段时,这情形就比较复杂,会出现随着转型的进退而变化。在我们常人的眼里就是“更专制了还是更民主了”的差别。

在转型国家里,由于权利概念的引入,法律的制定还会愈来愈多地包括更多的权利保护,所以行使权力所要负的责任也在变化着。不管如何,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中,责任是针对法律而言。法治下面因为司法的独立性而使得行使权力的人只对法律负责。而人治下面(如中国传统的法制)因为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人比法大,所以才表现为对皇上负责,或上级负责。

三、权利与责任

如前所述,个人具有的不允许权力加以限制的人的行为称为权利。既然是一个人的行为,而人首先有自由的权力,所以个人的不允许权力加以限制的行为就会有作为与不作为的选择,他人没有干涉的权力,因为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那么,这个人作为与不作为的责任是什么?责任是:不能妨害他人的权利。

前面说了,人只有生活在社会里,所以必须要与他人互动。这个互动就叫做“公共领域”,例如丈夫与妻子在家里的互动,一方不能因为在家里(私地)就可以打骂另一方。再例如,一个人不能在马路上(公地)打太极而阻碍他人的行走自由。如果对于他人的权利发生了侵犯,就会发生执法人员的干涉。

不过,事情远不是这样简单。因为在现代社会里,人际互动不像古代那样绝大部分都是直接的,而是愈来愈多的是间接的,是无形的,无需直接接触。例如福利制度就是如此。你交的税多,我交的少,或者没交,我去住廉租房算不算对你的侵犯?甚至我生来孩子不工作,领救济来过日子,算不算对所有交税人的侵犯?再如互联网上骂人,算不算侵犯?

所以,权利与责任的关系中的责任的实行既包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也包括了道德的自我约束。不论是针对公共福利还是公用设施,都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顾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这些个问题很复杂,我不知道答案是什么。我前面写了一个短贴,说明要通过“纳税选举权”来解决问题行不通,并不是说上面的做法没有问题,更不是说它们是公平的。刚才进来看到老越评论说,其实是人人交税,那样事情就更复杂了。欧客说要封顶,或许是个办法。

我以为既然在与权利相关的责任中牵涉到法律与道德,那就必须在立法与教育两方面都要下手才行。如果认为有些人生来就是只知道损害别人的,我觉得那不符合事实。毕竟我们所有的人都是变过来的。更何况如果要通过比较个人行为中损害他人利益来决定人的优劣,我想不出来完美的人在哪里,更想象不出来该如何就此来决定社会中的人的互动。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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