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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曹思源《修改宪法》上篇之“近期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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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曹思源《修改宪法》上篇之“近期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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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曹思源《修改宪法》上篇之“近期目标之一”
(98 reads)
时间:
2003-11-24 周一, 下午2:4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篇:修改宪法近期十项目标
近期目标之一: 告别专政 拥抱法治
中国不知有多少人像沙袋一样饱尝过无产阶级专政“铁拳头”的滋味——国家主席刘少奇、国防部长彭德怀、公安部长罗瑞卿等等;共产党外的知识分子储安平、罗隆基、章伯钧等等;共产党自己的知识分子杨献珍、孙冶方、张志新等等;平民百姓遇罗克、王申酉、杨伟名等等,无不如此。如果把这样的名单一直开列下去的话,这本书都记载不完。
可以说,无产阶级专政是把达摩克利斯剑,只有一根头发拴着它,悬在空中,随时都可能掉下来,砍在你我他——每个公民的身上,不是脑袋落地也是遍体鳞伤!
但是,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生俱来的,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一条就没有它的踪影。它是什么时候闯进中国人民的生活的,它又是什么时候成为宪法头条的呢?
一九五七年毛泽东以“阳谋”的手段发动“反右派”斗争前后,无产阶级专政就开始与中国人民形影不离了。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无产阶级专政简直就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演变成了全国性的“红色恐怖”!
我们现在来看一看,从一九五四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宪法第一条的演变——
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一九七○年宪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九七五年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九七八年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有明确解释:“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错用于社会主义时期
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
马克思曾在阐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重要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本书作者注:即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进行到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则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二一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五月第一版)
列宁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作了系统化的发挥,并对专政所适用的时期作了更为明确的说明。列宁在《被旧事物的破产吓坏了的和为新事物而斗争的》一文中说:“同资产阶级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相适应的,是一个特殊的国家(这就是对某一阶级有组织地使用暴力的特殊制度),即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全集》第二十六卷三七五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九年版三月第一版)
列宁在《向匈牙利工人致敬》中进一步强调:“无产阶级的目的是建成社会主义,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劳动者,消灭一切剥削制度的基础。这个目的不是一下子可以实现的,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所以马克思说,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时期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三五一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九年七月第一版)
“承认阶级斗争的必要性的马克思主义说:人类只有经过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达到社会主义。”(《关于用自由平等口号欺骗人民》,《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三一八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七月第一版)
其实,只要稍稍有点马克思列宁主义常识的人都知道,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所讲的无产阶级专政,其专政对象是剥削阶级和敌对阶级,因而它只适用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这段过渡时期,而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本身。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存在需要对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剥削阶级和敌对阶级。因此,如果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条款的话,就必然会人为地制造专政对象,制造假想“敌人”和假想“敌情”,强行地赤裸裸地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或者把个人恩怨拔高为阶级仇恨,把民事纠纷上纲为阶级斗争,或者把公民之间的不同看法、公民对某些国家机关和公仆的意见、建议和不满情绪误判为“阶级斗争新动向”,而采取暴力镇压措施,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扩大化,破坏社会稳定,丑化国家形象,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最终危及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
斯大林的错误恰恰就在于他在理论上夸大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实践中人为地将阶级斗争无限制地扩大,并且由此而滥用无产阶级专政于社会主义社会,以致于在全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上演了一幕长达几十年的惨绝人寰的历史大悲剧。
把无产阶级专政滥用于社会主义时期,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先把专政的矛头直指党外,然后很快就会由党外指向党内,指向持不同意见的领导人,进而把专政的对象扩大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级干部,对全党和全民实行全面专政。于是,阶级的专政就变成了国家机器对社会的专政,变成了官员对老百姓的专政,最后,就变成了执政党领袖对一切人的专政或专政威胁——不时掀起各种政治运动,利用各种类型的打手、杀手,排除异己,滥杀无辜;造成整个社会“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动乱因素潜伏,随时随处可能爆发,最终给国家造成惨重损失,把历史推向黑暗的深渊。
残酷的历史已经告诉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无产阶级专政恰恰是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动乱的根本原因,是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直接因素,是国家无法实现宪政民主的最大障碍。
所以,被滥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传到哪个国家,哪个国家的党和人民头上就始终笼罩着厄运,苏联如此,东欧各国如此,我们中华民族也不例外。
现在有种奇谈怪论,说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并不矛盾”。这岂不是在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笑话吗!
君不见,一九一八年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这篇名著中就明确提出:
“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
“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选集》第三卷六二三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十月第二版)
由此可见,要么实行依法治国,要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两者不可兼容,不可能同时存在。
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序言中对人民民主专政有明确的解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同一部宪法中的两个条款互相矛盾,互相打架,中国究竟是要依法治国呢,还是要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节 无产阶级专政实践 威胁面百分之九十九
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践中给人民、给国家、给社会带来的是什么呢,是鲜花还是恶果,是甜美还是苦涩,是欢天喜地还是悲痛欲绝?回顾一下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答案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
请看斯大林时代苏联的一段史实:
——一九二六年七月,联共(布)中央决定把季诺维也夫开除出政治局;十月,又分别撤消托洛茨基和加米涅夫政治局委员和政治局候补委员的职务;联共(布)控制的共产国际还撤消了季诺维也夫共产国际主席的职务。
——一九二七年十二月召开的联共(布)十五大,宣布把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和托洛茨基反对派成员及“民主集中派”成员一百余人全部开除出党。
——一九二八年一月十七日,托洛茨基被流放阿拉木图,次年被逐出苏联,一九四○年八月二十日被斯大林派人暗杀致死。
——一九二八年,莫斯科公开审讯所谓“沙赫特事件”,所涉人员基本上是煤炭工业部门的工程师,罗织的罪名是制造矿井事故,搞破坏活动,同原矿主保持罪恶联系,购买无用的外国设备等。五十三名被告中十一人被判死刑,多人被判有期徒刑。第二年,斯大林在中央全会上断言,“沙赫特事件”不是偶然的,一切工业部门中都有“沙赫特分子”,他要求在各级苏维埃和党的机构中寻找“沙赫特分子”;同年,斯大林宣布布哈林、托姆斯基和李可夫组成了“右倾反党集团”, 宣布著名历史学家格鲁舍夫斯基和一些著名知识分子是所谓的反动组织“乌克兰解放联盟”的领导人。这些人均遭到惨酷迫害。
有人把苏联“肃反”扩大化理解为斯大林的失误,其实此乃斯大林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刻意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付诸实践自然而然的“丰硕成果”!只要权力没有制衡,个人专政的独裁就必然要残酷地打击异己分子,并且从肉体上把他们消灭。
——在一九二八年至一九三一年间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中,至少有五百万富农被镇压。斯大林后来就此对英国首相丘吉尔说,我们把“积极地进行反抗”的富农及其子女都枪决了。由于农业集体化和随后的饥荒,导致苏联一千四百五十万人死亡。
——一九三○年,有十四名在国家计委工作并对工业化速度过快提出批评的专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秋天,又有四十六人含冤被秘密警察处以死刑;同年冬天审讯的所谓“工业党”案件,导致几年内数千名科学家、工程师和经济工作者死于非命。据当时的报刊报道,当年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各机构逮捕了约二十多万名“劳农党员”。
——一九三一年一月,因所谓“斯拉夫学家案件”逮捕了三十三名专家、学者,指控他们犯有“反苏维埃罪”,并处以徒刑。
——一九三二年十月,因柳亭等人要求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实现民主化;放慢工业化速度,完全解散集体农庄;停止党内迫害,撤消斯大林等人的职务,被宣布为“反革命集团”,一大批党员被开除出党,柳亭被处以徒刑。
——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清党的决议》,开始了大规模的清党运动。据苏联历史学家统计,一九一七至一九三九年间,苏共进行了四次清党,前后清除出党的人数总共有二百六十多万。
——一九三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十日,联共(布)召开十七大。大会一千二百二十五名代表在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时,有二百七十多名代表投了斯大林的反对票。在联共(布)十七大结束以后的几年内,出席大会的代表中的百分之九十即一千一百零八人被捕,其中多数人死于监禁中,大会选出的一百三十九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百分之七十即九十八人被处决。
——一九三五年一月中旬 苏联政府逮捕季诺维也夫以及原“新反对派”成员加米涅夫等十九人,并分别判以五至十年的徒刑。
——一九三六年八月至一九三八年三月,包括季诺维也夫、布哈林、加米涅夫、李可夫、斯米尔诺夫、皮达可夫等原党内反对派领袖被处以死刑。次年六月十一日,苏军元帅图哈切夫斯基等七名高级军官以莫须有的叛国罪被枪决。
——一九三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共产国际前领导人、匈牙利共产党人库恩•贝拉在苏联被处以死刑。
在整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所谓“肃反”运动中,
——据不完全统计,担任过十月革命时期党的政治领导人全部二十四名中央委员中,有十四人先后被杀害;担任过十月革命时期军事领导人的六十名彼得格勒苏维埃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政委中,有五十四人被杀害;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共有十五名委员,除了列宁和斯大林以外的十三人中,有九人先后被处死;其它共产党员共有一百二十万人被逮捕,处以死刑或徒刑。斯大林时期处死的共产党人居然是沙皇俄国时期所处死的八倍!
——苏联陆军遭到镇压的有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人,海军被镇压的有三千余人。其中包括苏联五个元帅中的三人,四名一级指挥员中的三人,十二名二级集团军军长(全部),六十七名军团长中的六十人,两名海军最高指挥员(全部),六名一级海军指挥员(全部),十五名二级海军指挥员中的九人,两名一级军政委(全部),十五名二级军政委(全部),二十八名集团军政委中的二十五人,九十七名师政委中的七十九人,三十六名旅政委中的三十五人。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被处决,有的被监禁,还有一部分人被开除了军籍。在一九三八至一九四○年同所谓“人民公敌”的斗争中,军区司令员全部被撤换,百分之九十的军区参谋长和副司令员、百分之八十的军和师一级管理人员以及百分之九十的指挥员和参谋长被撤换。清洗的结果导致军队高级干部素质下降,红军战斗力减弱,给苏联卫国战争带来了极大的破坏性影响。
——还有几千名住在苏联的外国共产党人和政治避难者以“托派分子”或“间谍分子”的罪名被处决。其中有一九一九年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原十二名人民委员,有包括波兰共产党总书记列申斯茨•连斯基以及波兰社会民主党创始人之一瓦尔斯基在内约四十多名波兰党的领导人,还有德国反法西斯战士八百四十二人(这只是一九三八年四月底在共产国际德国代表处经过登记而被内务部逮捕的人数);曾当作英雄欢迎的一九三四年二月奥地利工人反法西斯起义失败后逃到苏联的几百名起义者,在一九三七至一九三八年间几乎全部被捕。此外,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苏联还将约六百名德国反法西斯战士和犹太人交给了法西斯德国,简直不可思议!
据斯大林时期曾任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米高扬的回忆录,苏共二十大以后查明,从一九三五年一月至一九四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苏联大约有两千万人遭到迫害,其中七百万人被枪杀,这还不包括死于集中营及押解途中的人。被杀害者中有两万多人是当局为了灭口而处死的特工人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苏联人口总数仅有两亿!触目惊心的残酷事实,真是令人毛骨悚然!
历史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必然导致独裁与暴政。无论斯大林或者其它任何领袖,一旦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下确立了个人的独裁地位,千百万人都不是专政者的对手,血流成河就不可避免!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日益“成熟”,专政的法宝就大显神通,在全国上下愈演愈烈,几乎把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拖下万劫不复的深渊。
我们只要回顾一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部分冤假错案平反昭雪的情况,对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就会有所认识了。
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二年底,全国平反了涉及三百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给四十七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辜受株连的公民得以脱离“专政”的苦海。
——为邓小平、彭德怀、陶铸、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平反;为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叛徒集团”平反;为贺龙、乌兰夫、彭真、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肖劲光、肖华、杨成武、余立金、傅崇碧和党的早期领导人瞿秋白、张闻天、李立三等人平反;为谭政、习仲勋、黄克诚、邓子恢等人平反;为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冤案刘少奇案平反,仅此一案就直接株连了一万多名干部群众。
——为周扬、夏衍、田汉、阳翰笙、周小舟、张琴秋、邓拓、廖沫沙、徐冰、张经武、吴溉之、邹大鹏、伍云甫、章汉夫、赖若愚、董昕、冯雪峰、马明芳、王维舟、贾拓夫、张子意、陈昌浩、杨献珍等人平反。
一九八○年九月十九日,中共中央宣布对文革中在中央、地方以及军队的报刊、电台上被错误点名批判的所有人,全部平反,而总人数已经无法准确统计了。
——对省部级干部复查审理平反。文革前的全国副省长、副部长以上干部一千二百五十三人中,在文革中有百分之八十一即一千零一十一人受到冲击,遭到迫害。
——为“四五”天安门事件平反;为武汉七二○事件、宁夏青铜峡“反革命”暴乱事件、云南沙甸事件、内蒙古新内人党、北京“三家村”、“二月逆流”等冤案平反。
——改判、平反冤杀错杀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文革中,通过正式司法程序共判处死刑两万三千九百二十一人,其中“反革命罪”就有一万零四百零二人,全是冤杀案错杀案,遇罗克、张志新、史云峰等人即是典型事例。
——为中央和国务院的受冤部门平反,如撤销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实行“三和一少”“三降一灭”的错误结论;摘掉中共中央宣传部的“阎王殿”帽子;摘掉全国统战、民族、宗教部门的“投降主义路线”帽子;为被毛泽东斥为“帝王将相部”“才子佳人部”“外国死人部”的国家文化部、诬为“阎王殿”的解放军总政治部平反。
——为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迫害的党外人士平反,如翦伯赞、高崇民、吴晗、马寅初、曾昭伦、费孝通、黄药眠、陶大镛、钱伟民、吴景超等;为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的黄绍雄、吴晗等人举行追悼会。
——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中的冤假错案平反。
——为文革前的一大批冤假错案平反,如一九五九年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一大批党员;一九五五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及其受株连的两千多人;一九五八年青海省平叛斗争扩大化而株连的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被错误处理的所有人;“华北山头主义”错案;共产党的专政机关——政法系统的高级干部潘汉年、杨帆等人的冤案等等。
——为五十四万多“右派分子”平反,给失去公职的二十七万人恢复公职或安置生活;对被划为“中右分子”和“反社会主义分子”的近三十二万人以及受到株连的亲属改正并落实政策;为“四清”“整风、整社”“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平反。
——清理和纠正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给所谓“地富反坏”分子一律摘帽;取消所谓地主、富农的成份划分,从而使全国至少二千万“二等公民”结束了三十多年来倍受歧视和打压的历史,终于享有应有的公民权利。
——恢复全国七十多万名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及其它从业者的劳动者成份。
——纠正“农业学大寨”所在地昔阳县的冤假错案三千零二十八件,为两千零六十一人恢复名誉。
我们再来看一看在无产阶级专政鼎盛时期的文革中,有多少社会名流、文化名人从身体到灵魂被专政的“铁拳头”打得死去活来,没有了尊严,没有了人格,迫不得已地选择了自杀的道路。究竟有多少人由此而告别了宝贵的生命,可能永远都是个谜,以下只是他们中的一小部分:
——邓拓,生于一九一二年,一九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部长、人民日报社总编辑和社长等职;一九六六年五月因“三家村”冤案受迫害,五月十八日自缢身亡,是那个非常岁月第一个以死抗争的殉道者。
——田家英,生于一九二二年,一九四八年八月起任毛泽东的秘书,后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室主任、中央办公厅副主任等职;一九五九年在庐山会议上受到冲击,一九六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被停职反省,并要求立即交清全部文件搬出中南海,二十三日突然死亡,怀疑自杀,死因诸说不一。
——李平心,生于一九○七年,历史学家,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建人之一,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教授、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文革前夕即遭围攻和迫害,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日自杀。
——老舍,生于一八九九年,著名小说家、剧作家,历任全国文联副主席、作协副主席、北京市文联主席等职;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因不堪忍受迫害投太平湖自尽。
——陈笑雨,生于一九一七年,著名文艺评论家,历任文艺报社副主编、新观察杂志主编、人民日报社编委兼文艺部主任等职;文革初期即遭批斗,不甘屈辱,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投永定河自尽。
——陈梦家,生于一九一一年,考古学家、古文字学家,先后在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曾任考古所学术委员、考古通讯杂志副总编等职,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自缢身亡。
——叶以群,生于一九一一年,著名文艺理论家,曾任上海电影制片厂副厂长、上海文联副主席、作协副主席等职,一九六六年跳楼自杀。
——刘盼遂,生于一八九六年,古典文学研究专家、语言学家,一九二五年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王国维、黄侃、梁君超,从一九四九年即任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古典文学教授,一九六六年自杀身亡。
——阎红彦,生于一九○九年,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西北红军和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之一,曾任四川省委书记兼副省长、云南省委第一书记兼昆明部队第一政委等职;因对“中央文革小组”所作所为强烈不满,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八日凌晨吞服安眠药自杀,并留下遗言:“文化大革命这样搞,谁高兴?”
——李立三,生于一八九九年,中国工人运动杰出领导人,曾领导过安源工人运动和五卅运动;一九六七年,李立三在短短两个月中遭受十四次无情批斗殴打之后,六月二十二日晚服安眠药自杀,留下一封《致主席》的遗书。
——陈琏,生于一九一九年,蒋介石高级幕僚陈布雷之女,一九三九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林业部教育司副司长、全国妇联执行委员;文革一开始,造反派就诬陷她是叛徒、特务,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从十一层跳楼自杀。
——胡慧深,生于一九一一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文革中被打成“三反分子”,屡遭批斗,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四日含恨自杀。
——罗广斌,生于一九二四年,是重庆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的幸存者,曾任共青团重庆市委的部长,与杨益言合作的长篇小说《红岩》影响巨大;文革中惨遭迫害,一九六七年跳楼自杀。
——严凤英,生于一九三一年,著名表演艺术家,以主演黄梅戏“天仙配”闻名;文革中被诬陷为“文艺黑线人物”“宣传封资修的美女蛇”,并被诬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屡遭批斗,一九六八年四月七日夜自杀身亡。因怀疑她腹中藏有用于特务活动的微型收发报机,死后还被剖尸检查。
——容国团,生于一九三七年,著名乒乓球运动员,一九五七年自香港回大陆,曾多次荣获世界冠军称号;文革中被诬为“修正主义苗子”,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日目睹贺龙、荣高棠批判大会后,在龙潭湖附近的一个鸭房中自缢身亡。
——杨朔,生于一九一三年,著名作家,曾任中国作家协会外国文学委员会主任、保卫世界和平大会党组成员等职;文革中被列为重点批斗对象,一九六八年八月三日吞服安眠药自杀。
——储安平,生于一九○九年,政治学家,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一九五七年在“大鸣大放”中出任光明日报社总编辑;因所谓“党天下”言论被打为“右派”,文革中再次成为造反派折磨的对象,受尽打骂侮辱,一九六八年八月投河自尽。
——傅雷,生于一九○八年,著名翻译家,著作等身;一九五八年被划为“右派”,一九六八年八月三十日,造反派上门抄家四天三夜,九月二日,傅雷夫妇被揪到大门口站在长凳上戴高帽子批斗,惨遭人格凌辱,九月三日双双自缢身亡。
——翦伯赞,生于一八九九年,一九三七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著名历史学家,出版有《中国史纲》等十八部专着,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北京大学学报主编等职;文革中,对前途绝望,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偕妻戴淑宛一同自杀。
——李广田,生于一九○六年,一九四八年加入中国共产党,著名作家,历任清华大学中文系主任、副教务长、云南大学校长、昆明市作协副主席;文革中遭残酷迫害,一九六八年跳滇池自杀。
——吴晗,生于一九○九年,历史学家,二十八岁时就被云南大学聘为教授,历任清华大学历史系主任、文学院院长等职,后又任北京市副市长;一九五九年起先后写了《论海瑞》《海瑞骂皇帝》和京剧《海瑞罢官》等,遭到批判,文革中受尽残酷迫害,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一日自杀身亡。
——顾而己,生于一九一五年,著名电影艺术家,执导过“小二黑结婚”“天仙配”等影片;因三十年代与江青有过交往,了解其历史而备遭迫害,一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在五七干校一个工具棚的门梁上自缢身亡。
——范长江,生于一九○九年,著名新闻记者、新闻学家,一九四九年前曾任新华通讯社总编辑、人民日报(华北版)总编辑等职,一九四九年后历任政务院新闻总署副署长、人民日报社社长、国家科委副主任等职,一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跳井自杀。
——闻捷,生于一九二三年,著名作家、诗人,曾任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社长、中国作协兰州分会副主席;文革一开始即遭批斗,后又被张春桥点名批判,一九七一年一月十三日张春桥任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闻捷当晚写好遗书,开煤气自杀。
——王重民,生于一九○三年,版本目录学家、敦煌学家,一九四八年任北平图书馆代理馆长,一九五二年起任北大图书馆学系主任,一生对图书馆学和敦煌学的研究影响巨大,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五日自缢身亡。
在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的部分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还有:
文学评论家陶然,一九六六年;
小说家孔厥,一九六六年;
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一九六七年;
国家计委第一副主任贾拓夫,一九六七年;
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任南汉宸,一九六七年;
西藏军区副政委王其梅,一九六七年;
古典文学专家李嘉言,一九六七年;
著名作家田汉,一九六八年;
教育部副部长柳是,一九六八年;
佛学家苏饶嘉措,一九六八年;
文学评论家胡先肃,一九六八年;
小说家彭柏山,一九六八年;
小说家陈翔鹤,一九六九年;
中共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一九六九年;
戏剧评论家伊兵,一九六九年;
美学家吕荧,一九六九年;
国防部副部长、大将许光达,一九六九年;
国家体委主任、元帅贺龙,一九六九年;
国家主席刘少奇,一九六九年;
国务院副总理陶铸,一九六九年;
民盟中央副主席章伯钧,一九六九年;
海军参谋长张学思,一九七○年;
著名作家赵树理,一九七○年;
文艺评论家邵荃麟,一九七○年;
文学评论家侯金镜,一九七一年;
建筑工业部部长刘秀峰,一九七一年;
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陈正人,一九七二年;
监察部部长钱瑛,一九七三年;
教育部部长何伟,一九七三年;
国防部长、元帅彭德怀,一九七四年;
农业部部长廖鲁言,时间不详;
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时间不详;
中共中央西北局书记处书记胡锡奎,时间不详;
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书记刘锡五,时间不详;
南开大学党委书记高仰云,时间不详;等等,等等。
文革期间有句令人胆颤心惊的口号:“横扫一切牛鬼蛇神!”这就是说,专政面之广,全国人民谁也不要想逃不出这“如来佛”的手掌心!虽然每次运动都强调专政对象只是一小撮,只在人口百分之五以下,但是,几十个回合下来,专政的打击面就几乎是百分之百了。人们不是这次挨整就是下次挨整,不是本人挨整,就是家人或亲戚朋友挨整,这次你整别人,下次别人整你,人人都随时随地陷于专政的恐惧之中,谁也不敢拍着胸脯夸口:“我永远不会被专政”。连时任中共中央警卫局局长的汪东兴都曾流露过自己的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被人家抓起来”。可见专政的威慑面之广,残酷之烈!由专政制造的令人心惊肉跳、血泪斑斑的例证,实在是举不胜举啊!
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看,所有可能的专政受害者都应该是取消宪法专政条款的拥护者。为了改变历史的命运,为了摆脱现实的危险,为了使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一切“专政者”和“被专政者”都能永远免于专政的恐惧,让我们勇敢地告别专政,热情地拥抱法治吧!
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无产阶级专政水火不容
一九九七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中国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正是根据中共十五大的这一精神,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三条,即在现行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二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再次强调,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可见,“依法治国”已是中国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也是执政党坚守的政治方向。
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没有三六九等之分,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谁是“专政者”、谁是“被专政者”的问题,更不存在某一特定阶级对别的阶级“专其政”的问题,谁犯法就依法追究谁,就依法制裁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网”即法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治也得由执政党领导,难道执政党还没有专政的资格吗?”我说此观点好胡涂——
第一,列宁说过:“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列宁选集》第三卷六二三页,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十月第二版)中国共产党能做这样的执政党吗?
第二,中共十五大讲得很清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共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何来“执政党即专政党”之说呢?
还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犯罪分子,难道不应该对这些犯罪分子专政吗?”我说这种观点同样站不住脚——
第一,专政是某个阶级对其他阶级的暴力行动,犯罪分子并不构成阶级,更不构成什么敌对阶级,而只是触犯了法律的个别人。例如,交通事故犯法与杀人抢劫犯罪,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心理上和组织上的联系,谈何阶级的专政呢!
第二,依法治国的原则决定了对罪犯只能依法惩办,同样也不能随意地剥夺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因此,在依法治国的领域中,没有“专政”丝毫的立足之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专政条款在理论有误,在逻辑不通,在实践有害,那么在二十一世纪今天的中国,我们就要大声地问一句:
既然实行“依法治国”,还要“专政”干什么!
第四节 宪法保留专政条款的弊端
其弊一:
二○○一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要与世界潮流全面接轨,因此过去在一定程度上的专政型政府必须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专政型政府是镇压之政权,保持着阶级斗争的高度警惕性,随时准备对国内外的“阶级敌人”实行专政。如果还是继续随时以阶级斗争的眼光对待别人,谁还敢来投资,谁还敢来合作!所以,在宪法中保留“专政”条款,不利于专政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轨,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与世界接轨,不利于中国在世界上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其弊二:
不论是经济的现实,还是执政党的理论,都充分证明了:私有经济是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如果继续保留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专政的条款,那私有企业主如何定位,私有投资者如何定位,他们岂不是成了随时都可能饱尝“铁拳头”的专政对象!难怪现在私有资金外逃年甚一年,专政不除,人心不安啊!我们一方面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从境外吸引资金,可是一方面却又有大批资金从国内逃向境外,有时甚至外逃的比引进的还要多。可见,在宪法中保留专政条款,不利于私有经济,从而不利于中国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其弊三:
要专政,自然就要划分专政者与被专政者,那就等于要人为制造中国公民的地位不平等,人格不平等,造成法律上的亲疏贵贱。因而,某些专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法与“专政对象”犯法就很难同罪同罚,前者可能从轻从宽,后者就可能从重从严,这就与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背道而驰了。可以肯定,在宪法中保留专政条款,“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是句空话。
其弊四:
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目标的,而政治改革则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取向。民主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即“官权民授”,公民用选票定期选举产生并更换公仆。而专政与此完全相反,“专政者”是以暴力为基础的独裁统治,一旦掌权,就要想方设法终身享用,岂能容下以选票为基础的“民授官权”或“民撤官权”呢?由此可知,在宪法中保留专政条款,必然堵塞中国的政治改革通向社会主义民主的道路。
第五节 取消专政 融入世界宪政潮流
对一百一十个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除了中国以外,现在全世界只有朝鲜一个国家的宪法还继续有“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一章政治第四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
即使一九九一年解体之前的苏联,也早在一九七七年十月七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中明确指出:“苏维埃国家已经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它已成为全民的国家。”公开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这部宪法第一章政治制度第一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纵观历史,尽览五洲,中国再也没有任何理由不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送进历史博物馆了!为此,我提出修改宪法第一条的两个方案:
第一方案,将现行宪法第一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同时,删除现行宪法第一条的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理由是,某项制度究竟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性质,这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需要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问题,很难用“禁止”的方式去解决。
第二方案,将现行宪法第一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的宪政国家。
同时,也删除现行宪法第一条的第二款,理由不赘。
第一修改方案是向世界宪政潮流靠拢,第二修改方案则可完全融入世界宪政潮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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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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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目标之一: 告别专政 拥抱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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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刘
- (0 Byte) 2003-11-24 周一, 下午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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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坛陋规,每日转贴不过三。曹先生的作品以前也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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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16
- (154 Byte) 2003-11-24 周一, 下午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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