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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将辩论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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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将辩论进行到底
所跟贴
[讨论]将辩论进行到底
--
莫非
- (4881 Byte) 2012-2-14 周二, 下午12:55
(543 reads)
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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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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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215
经验值: 12262
标题:
已经讲清楚的问题就不要再假装糊涂了
(294 reads)
时间:
2012-2-14 周二, 下午7:10
作者:
狼协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比如说,“质疑”不能逾越“在大众传媒公开传播”和“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这两个界限,逾越了便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这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要么就不同意这个界限,指出这不是法律规定,要么就接受这个界限,老老实实地承认“质疑”不能逾越这个底线。你回避这个问题,却一直找什么“质疑的权利”去胡搅,这只会浪费大家的时间。我分明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质疑”要么就是有了确凿的证据,要么就是局限于非公开的场所,不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在这种前提下的“质疑”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你回避这些关键,却假装听不懂我在说什么在那里搅来搅去,有意思吗?我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就在公众场所指控或“质疑”你强奸,我就必须负法律责任。而我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强奸,甭管我是去举报你还是在公众场所揭发你,我都无需负法律责任。这不是明明白白的事情吗?
至于什么是“确凿证据”?我这里给你一个明确的界定,就是直接证据,或者是有效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间接证据。你或者方舟子们的那些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而且根本就无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所以根本就不是什么有效证据。我相信你已经看过老芦的文章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816037,在这里没有必要再啰嗦了。
至于什么是“侵犯他人名誉权”,就是无确凿证据公开指控,诽谤,传播等而有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当这种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你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作者:
狼协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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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中国共产党的人 必然有 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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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
- (246 Byte) 2012-2-14 周二, 下午9:04
(14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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