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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问题讨论】有没有比独裁制度和民主制度更加优秀的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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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问题讨论】有没有比独裁制度和民主制度更加优秀的制度?(2)   
所跟贴 经济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政治交易的前提是人权。 -- 凌华 - (52 Byte) 2011-10-29 周六, 下午3:12 (264 reads)
陈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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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12/01
文章: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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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产权和人权 (305 reads)      时间: 2011-11-01 周二, 上午2:27

作者:陈皮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一直认为二者的关系是几乎相同的关系,特别在现代社会。网上找到类似观点的文章如下。

我想,只有尊重人权才谈得上保护产权。


http://www.douban.com/note/86721952/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人权”和“产权”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人权”和张五常教授所说的“产权”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张五常教授给“产权”下的定义为“自由使用权,收益的享有权,自由转让的权力”。这些权力的含义和“自由选择劳动和劳动交换方式及对象的权力”这句话包含的含义直接相通。比如“使用权”就是“自由选择劳动方式的权力”,而“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则是“自由选择劳动交换方式及对象的权力”了。

自由使用权,收益享有权,自由转让权意味着自由选择劳动或劳动交换方式及对象的权力。但是这些权力条件下出现的行为有一个前提,即被使用和转让的资源权属是事先界定清楚的,否则任何人无权使用或转让它——此刻“产权应被事先界定清晰”的意义就显现出来了。但是这里要注意维特根斯坦的提示,他一再提醒我们小心掉进“语言的陷阱”。这里的“产”并非仅仅指“物质资产”。如果仅仅指“物质资产”,斯密在《国富论》开篇之首所说的“价值都由劳动创造”这句话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产”还应该包括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天赋乃至体力等等,事实上从斯密“人”的角度,他所指的“财富”的确切含义应该主要是指“人”的劳动创造能力——因为任何价值源于事先的价值判断,即对它的认知能力。比如石油古代就有,其价值是被人们认识后才成其为价值的,而“财富”不过是累积的劳动经验的体现。

但是,“产权”的“产”字,确实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具体的“物”那里去而忽略了“人”的存在。而具体的“物”之间又存在质与量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会给人以“产权”不平等的感觉,而“产权”不平等又会给人以“人权”可以不平等的印象,如果人权不平等强势的一方就可以无偿占有弱势一方的劳动,那么这个结果反而使“产权清晰”不成立了。所以,从“物”的角度理解“产”字可以导致“产权不清晰”的矛盾,因此“产权”应该使人看到的依然是“人”。由“产权”定义衍生出的“人权”定义——自由选择劳动和劳动交换方式及对象的权力——则可消除由“产权”带给“人权”的误解。当然也可以消除对马克思理论的误解。

“人权平等”是说虽然人们因拥有的“物”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对“物”拥有不同的支配权力,但是每个人在自由处置自己拥有的资源的权力这一点上是不受他人意志强迫的。也就是说财富多的人并不能也没有权力对财富少的人的基本权力构成侵害——他们在自由处置自己拥有的资源的权力这一点上是平等的——如此才能确保“产权”的清晰,社会效益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增长。

“人权平等”同时也是在说“产权清晰”,由此社会也就具备了作为合约存在的条件。

作者:陈皮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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