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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出现“鹤=贺”“空椅子”照片 绝了! 中国驻荷兰大使张军获得了一束鲜花 (视频)诺贝尔奖喜剧。不妨一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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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出现“鹤=贺”“空椅子”照片 绝了! 中国驻荷兰大使张军获得了一束鲜花 (视频)诺贝尔奖喜剧。不妨一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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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国鑫
- (19329 Byte) 2010-12-14 周二, 上午10:16
(1269 reads)
邢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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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0
文章: 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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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0年12月13日新华网 电:发改委称"食用油企业大面积停产已现先兆"报道失实
(160 reads)
时间:
2010-12-14 周二, 上午10:53
作者:
邢国鑫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ZT 发改委称"食用油企业大面积停产已现先兆"报道失实
2010年12月13日 21:30:17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日发布新闻稿,批评相关报纸有关“食用油企业大面积停产已现先兆”的报道“严重失实”,重申国内大豆和食用油库存充足。
发展改革委指出:近日,《华夏时报》称“食用油企业大面积停产已现先兆,业内担心此情况会导致春节食用油供应紧张”。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经我委核实,此报道严重失实,纯属主观臆测”。
发展改革委表示:“经向报道所称的汇福粮油集团了解,前几日短暂停产的主要原因是豆油、豆粕运输不畅,企业库存积压较多。今年我国大豆进口大幅增加,国家油料油脂库存充裕,企业库存充足,生产正常,当前和后期国内食用油市场供应是完全有保障的。”
发展改革委说,今年我国大豆进口量大幅增加。1-11月,大豆累计进口达4937万吨,同比增加1160万吨,增幅30.7%。其中11月进口548万吨,同比增加259万吨,增幅89.6%。12月进口量仍将保持较高水平。近日,国家向市场投放的30万吨大豆均未成交,这也说明大豆压榨企业原料库存是非常充足的。
目前,国内食用油企业生产正常。发展改革委表示,按照目前原料价格测算,企业能够获得合理利润,维持正常生产。据了解,为满足元旦、春节旺季需求,目前中粮、益海等小包装食用油企业正在开足马力,全力组织生产。
ZT 兰州市政府暂停调整天然气供热价格
2010年12月13日 22:49:16 来源: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0-12/13/c_12875935.htm
新华网兰州12月13日电(记者 姜伟超)13日晚间,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12日晚决定叫停天然气供热涨价行为,暂停调整天然气供热价格。
10日,兰州市政府宣布兰州市天然气供热价格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4.2元,上调0.9元,与燃煤供热价格一致,其他建筑类别的天然气供热价格也同步调整,并从1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此次调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近日有关媒体和社会上就兰州市天然气供热价格调整引发热议一事,兰州市委、市政府在12日晚上召开专题研究会,决定暂停调整天然气供热价格,天然气供热单位因供热增加的费用,市政府将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补贴,同时要求供热单位强化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居民冬季取暖和社会稳定。
兰州市政府同时表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物价保持稳定。
兰州天然气供热价格未经听证上涨30%
2010年12月12日 06:45:14 来源: 京华时报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0-12/12/c_12870370.htm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近日,甘肃兰州在没有举行听证会,只开了个座谈会的情况下,正式上调天然气供热价格,涨幅近30%。
天然气供热涨价30%
10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称经过市政府同意,兰州市天然气供热价格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3元,调整为每平方米4.2元,上调0.9元,与燃煤供热价格一致,其他建筑类别的天然气供热价格也同比调整,并从今年冬季供热期即1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
对此,市民说,算下来一个供暖季要多花500多元钱,有点吃不消,生活压力非常大。
据了解,此前兰州市执行的天然气供热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日前提出申请,调整天然气供热价格,由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市价格成本监审局,对兰州市天然气供热单位的天然气供热成本进行监审。
在10日的发布会上,兰州市物价局副局长李发庭说:“监审结果表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前,2007到2010年这三个采暖期,天然气供热成本为每月每平方米3.3元,天然气调整后在水、电、人工工资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天然气供热单位面积成本达到了每月每平方米4.07元,按照天然气供热企业保本微利的正常运营和调价原则,确定了天然气供热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4.2元。”
据了解,在监审中,作为供热企业成本依据的“数据”,都是由供热企业自己提供出来的“会计资料”来判定的,至于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成本监审局曾称,“这个责任由供热企业自己负责”。此言引起市民质疑。
开座谈会讨论调价
据李发庭介绍,11月2日,兰州市物价局召开座谈会,来自兰州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消协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供热企业的代表,就兰州居民天然气供热价格调整进行了座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国家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前提下,我市天然气供热价格调整理由充分,幅度适当。”
此前,兰州市政府曾表示,以后凡是顺着上游调价而调价的,可以不开听证会。
对于兰州天然气供热涨价一事,国家发改委表示,现在还不太清楚这件事情,他们会进一步核实情况,当情况核实清楚之后会有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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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对串通涨价处罚可以再狠点
串通操纵涨价 小心执照吊销!
国务院:串通涨价最高可罚500万元
ZT 国务院:串通涨价最高可罚500万元
2010年12月11日 08:04:15 来源: 新京报
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2/11/c_12868827.htm
国务院昨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串通抬价行为严重者最高面临500万元罚款,此前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此次公布的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的决定,是该法规出台11年来第三次修改,前两次分别为2006年和2008年。
串通涨价罚款上限大调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一般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则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明确“恶意囤积”范围
此外,针对原规定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在执法中难以认定,此次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明确“恶意囤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新规定加大了对上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表态
“串通涨价”民众最不满
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此次修改答记者问时表示,原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
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在突出重点方面,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民众最为不满。(记者杨华云)
新价格违法处罚规定解读:定性恶意囤积加大打击
发改委谈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授权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ZT 新价格违法处罚规定解读:定性恶意囤积加大打击
2010年12月11日 07:58:06 来源: 京华时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2/11/c_12868810.htm
“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糖高宗”……这些都是调侃物价上涨的网络新词,既折射出百姓遭遇的物价上涨压力,也反映了对商品非正常上涨幕后黑手的愤怒和无奈。
面对物价高涨的局面,国务院昨天再出重拳,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即日起执行。新规定修改和增添条款总数达11条,其第一条就强调“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核心就是严打乱涨价行为,其中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500万元,而原规定是100万元,违法成本大幅增加。
>>焦点解读
串通涨价罚违法所得5倍
【新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新规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加大惩治力度,强化威慑力。
“恶意囤积”定性加大打击
【新规】恶意囤积行为是指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
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原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新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更便于对此类行为定性和操作。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操纵物价幕后黑手也受罚
【新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解读】新规定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
抗拒价格干预可罚500万
【新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包括: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解读】新规定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经营者部分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价格违法罚款额度变化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可罚300万
【原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可罚200万【原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可罚500万
【原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今年7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此外,山东省物价局查处了某大蒜经销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保障措施
全国价格大检查
新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严查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国家发改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有关部门还将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使违法经营者受到震慑,不敢再犯;警示其他经营者。
飞天茅台售价1200元创新高 高档酒价格持续坚挺
2010年12月10日 08:31:39 来源: 杭州日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2/10/c_12865525.htm
飞天茅台冲上1200元 紧俏中现“饥饿营销”影子
“53度飞天茅台1280元”、“55度五粮液818元”……临近年关,礼酒市场走旺,像飞天茅台这样的高档白酒不仅身价创下新高,还奇货可居,“没货了!”竟成为许多经销商的口头禅。
身价节节攀升
昨天(8日)傍晚,在施家桥华润万家超市,礼酒专卖区整饰一新,柜台周围站了不少顾客。“茅台1280元,五粮液也要800多元!”“物以稀为贵啊,看来越是高档酒价格越坚挺。”还有人半开玩笑地说:“早知道茅台酒涨得这么厉害,当时多买一些,囤到现在可赚大了”。“记者还看到一款50度五粮液十年年份酒标价1680元,这些高档酒与其他酒类开架销售不同,样品都被锁在玻璃柜内,足见身价不凡。
而在附近的世纪联华超市,作为茅台标志性高端产品的53度飞天茅台被告知断货,剩下的是38度茅台等中价位产品。在朝晖路一家烟酒店里,同样没有53度飞天茅台等身影。店主说:“店里进的货已经全部卖光了,像这类酒价格不是问题,实在是货源紧缺。”
记者走访了杭城多家商店,发现53度飞天茅台普遍已由年初的每瓶700多元上涨到1200多元,这比中秋节期间近千元的“身价”又涨了不少。而随着年底白酒销售旺季临近,不少专卖店和经销商手中普遍出现“货不全”、“货不够”现象。在一些酒类柜台,从国庆节后就不时打出飞天茅台缺货的“白条”。
带旺白酒板块
今年以来,茅台、五粮液终端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其中53度飞天茅台更是涨幅超70%。不过即使价格如此上涨,茅台仍然是一瓶难求。
而第二阵营的高端白酒也蓄势发力冲高。泸州老窖在10月初证实国窖1573的出厂价每瓶提价近百元,而白酒企业洋河股份宣布,鉴于产品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需要等因素,上调公司“蓝色经典·天之蓝”系列产品的出厂价格,平均上调幅度约为5%。
业内人士分析,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已经成为高端白酒提价的主要诱因,同时面对消费结构的提升,近年来高端白酒价格上涨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自进入四季度之后,以贵州茅台、五粮液为代表的一线白酒品牌的提价预期也日益强烈。以贵州茅台为例,53度飞天茅台出厂价为499元,而终端零售价格已经普遍超过千元,超过500元的渠道利润给茅台酒提价带来了丰富的想象空间。在此种提价预期以及白酒旺销的带动之下,最近白酒板块在股市震荡整理之时,股价却纷纷创出近两年来的新高。
“饥饿营销”是“元凶”?
白酒市场完全市场化,定价权握在厂家手中,不少品牌酒企在年底频频涨价,从往年看已成惯例。2009年12月6日,贵州茅台宣布提高出厂价:“鉴于产品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适当上调贵州茅台酒出厂价格,平均上调幅度约为13%。”并出台“限价令”,规定其零售终端价,如53度飞天茅台不得超过730元。如果经销商违反规定提价,将面临厂方处罚乃至取消经销权规定。又过了一年,还没有听到茅台厂方新的提价消息,但是市场终端的价格已涨了70%。厂家的最高限价早已成一纸空文。
面对市场缺货现象,茅台集团已对此表示“没有上调出厂价”,货源不足是零售市场上涨的主要原因。业内人士指出,尽管茅台并未公开提价,但是在刻意控货的策略下,利用“饥饿营销”和人们追求品牌的消费心理,一次次变相推动了涨价。一些超市反映,以往能一次性拿到的货,现在被分成两三批供应。同时,各地经销商也被限量获取茅台酒,导致终端茅台的紧缺,身价节节看涨。此外,也不能忽略白酒的投资属性对断货造成的影响,不排除有炒家借机囤货炒作的情况。
在采访时不少市民表示:除了送人会考虑偶尔购买,自己喝的话肯定不买那么贵的酒。超市销售人员也表示,价格在每瓶50元到150元以内的白酒销售情况比较好,一些价格比较稳定的二三线品牌的白酒呈现销量上涨态势。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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