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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美国1940年订立的反颠覆法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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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美国1940年订立的反颠覆法的差别   
所跟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美国1940年订立的反颠覆法的差别 -- 非文人 - (3125 Byte) 2010-3-30 周二, 下午11:57 (342 reads)
dawang






加入时间: 2004/11/18
文章: 1406

经验值: 40719


文章标题: 何苦要仰仗仇人的法律? (108 reads)      时间: 2010-4-01 周四, 上午7:26

作者:dawan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谅你们也无能力回答我问你们的问题。你们自己走进死胡同,不能自拔。

混[政权]为[政府]的,不止你二位,国内大律师们(如张思之等),民运人士自己,也都混二者为一。因此被告民运人士,千方百计,否认自己有意颠覆国家政权。否认的,其实是[颠覆政府],也即是,否认他们要[推翻共产党的人民政府],还自以为得计。也如你们二位,以为你们一引出美国的Smith法,我们就会哑口无言。殊不知,哑口无言的,却是你们。

颠覆政府,必须使用武力。而颠覆政权,却不用武力。颠覆政府,有过。颠覆政权,有功。颠覆政府,无周期性,几十年或几百年才发生一次。颠覆政权,却有周期性。如美国,每四年就发生一次。二者间这样大的区别,怎能混淆?

中共的刑法105条,乃为反民主而写。共产党既然要一党专,当然不容民主。旁人一宣扬民主,就触犯了刑法105条。---就这麽简单---。何苦要仰仗仇人的法律?

作者:dawan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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