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然而,这部宪法连共和国国家主席刘少奇先生的生命都维护不了,遑论维护刘主席的尊严了!至于一般平民百姓就更不用说了,这就是为什么文革中有那么多人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而不得不自寻短见。然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人性尊严(Menschenwürde)大意是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的严。人性尊严的意涵,在哲理上有相当丰富的讨论,但在法学领域之中则认为人性之尊严难以加以正面描述或定义,相较于正面定义人性尊严,在法学上更有意义的是确立人性尊严不可侵害之原则,包括了国家公权力对于任何一个人的尊严,在消极面上不应加以侵害,在积极面上更负有防御侵害的保护义务。算了,不谈这些高头讲章了。我粗略地想想,对个人而言,尊严与温饱,二者孰重?似乎不是三言两语理得顺的。不禁联想起以前在《英语学习》中读过的一则小故事,说一个破落的老绅士,每天都去一家布丁店尝布丁,但每次都借口布丁味道不好而没买。老板的心里明镜似的,但还是热情相待,以维护一个绅士的自尊。多么美好的故事!如果人人都能想着尽量维护别人的尊严,同时也要求自己过有尊严的生活,那也就同天堂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