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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三说沈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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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说沈崇案   
所跟贴 三说沈崇案 -- 芦笛 - (15025 Byte) 2009-7-28 周二, 上午9:20 (1416 reads)
wangology






加入时间: 2004/05/03
文章: 9

经验值: 106


文章标题: [转帖]必须用当时美国法律中对“强奸”认定标准来透视沈崇案的审理 (473 reads)      时间: 2009-7-28 周二, 下午11:42

作者:wangology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以下转贴wanglogy一友人的EMAIL:

看到三说,有如下感慨:

1. 芦笛不愧是芦笛。

2.互联网上的这种讨论,由于是以兴趣为导向的,意见和信息都有充分交流,因此写手能够得到相对充分的信息,即使出了问题,可以马上纠正

3.战争拿女人说事儿,尤其是拿女人的性贞洁说事儿,真是古今中外的通病

4.关于沈崇案,接受芦笛最后的7点说法。只是其中第4点说,改判是受当时种族观念的影响,可能不一定,感觉最后的改判并非军法官主观故意要歧视一个遥在远东的种族,更重要的是受性别观念对当时所使用的强奸法律的影响。

【不能排除种族歧视心理干扰了海军部军法官的判断。直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南部黑人被杀,凶手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无罪开释。40年代傲慢的白人军官违反正义处理发生在遥远的中国的罪案不足为奇,皮尔逊若立过战功就更会如此。 】

从现在的标准来看,强奸肯定是发生了。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强奸概念及其判定标准是受1970年代开始的女权主义法学的影响,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美国法律传统中对强奸的认定就是那么僵硬的标准,跟文中所提及的大清律的标准也差不多(当然现在多数中国法官对于强奸的认定标准也是和大清律差不多)。

将强奸——“违背受害者意志发生的性行为”中的“违背意志”操作化为“强迫和胁迫”是80年代中后期才被美国和加拿大普遍接受的。从文中的情况看,沈崇案大致属于胁迫这一类(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主要理由已经由文中提及的一审控方检查官阐释得非常清楚了。倒是很佩服那个控方检察官,观念真的是很超前。40年代能够看到关于强奸案这样的辩论和案例,估计在美国本土也不多见。

如果不还原到美国当时所使用的法律制度,以种族歧视来解释,恐怕又落回狭隘的民族主义的纠巢。

作者:wangology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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