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转帖]杨支柱:邓玉娇案的情与法 |
 |
所跟贴 |
[转帖]杨支柱:邓玉娇案的情与法 -- Anonymous - (2962 Byte) 2009-5-20 周三, 下午4:33 (460 reads) |
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论坛管理员
.gif)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经验值: 519217
|
|
|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邓玉娇当然是正当防卫
芦笛
顷读杨支柱《邓玉娇案的情与法》一文,通篇胡说八道,唯一有点道理的只是最后一段,其他则是扯淡,例如他似乎认为只有性交发生了才能算强奸犯罪,又是什么当着下属不敢强奸,又是什么受害人反抗会使施暴者丧失性欲等等,简直是笑话百出,莫可名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根据该条第二款,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的判据,不在乎是否动武,也不在乎后果如何,而是两条:动武的意图以及必要性。如果动武是为了使得国家、公共或个人人身、财产其他权利免遭不法侵害(意图),不动武就不能制止这种侵害(必要性),那就是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也是根据这两个原则来判定的,看的是防卫是否限制在制止侵害行为的限度内。如果侵害已被制止,防卫必要已不存在,还要武力伤害侵害人,那就是防卫过当,其判据与侵害的严重程度无关,也与防卫造成的后果无关。
举个例子来讲解吧:若有人无端受到醉汉攻击,为防止非法侵害而挥拳自卫,这就是正当防卫。若他不慎一拳把对方打死了,那仍然是正当防卫,法官并不能因为醉汉并无杀人意图而又丧生的事实,判决他防卫过当。这道理是人都能明白:受害人动武,目的是制止对方的非法侵害。如果他不回击,谁知道会不会被对方打伤打死?失手打死对方既非他的原意,也不是他能控制的。但若他一拳将对方打昏过去,还意犹未尽,继续攻击对方,将对方打伤打死,那就是防卫过当,因为非法侵害已被制止,已再无防卫必要,此时的攻击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若造成重大损害就必须负刑事责任。
明白了这些原则,则不难看出杨支柱到底是什么样的律师。他说一千道一万,总无法为邓贵大解脱那“性”字吧?不管是异性洗浴也好,口交也好,邓贵大总是强迫邓玉娇提供性服务吧?就算不是强奸,请问那是不是性攻击?是不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以暴力逼迫他人提供性服务,当然是暴力性犯罪。邓玉娇以武力制止邓贵大放肆的性犯罪又何错之有?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嫌疑收审邓玉娇,完全是明目张胆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下一个问题是是否“过当”。杨律师似乎认为,若是有强奸意图才是正当防卫,若无强奸意图则是防卫过当。这算是什么白痴蠢话?到底那狗官有无强奸意图,施暴的欲望会不会因对方反抗而被刺激出来或被激发得更旺盛,只有他自己才知道,难道能指望受害人在受到暴力逼迫时作出准确判断?这根本就不是受害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现在来看邓玉娇面临的情形:对方不止一人,而且那狗官已经将她按倒在沙发上,她一个弱女子,无拳无勇,唯一制止对方非法侵害的手段就只有动刀子。不然又怎么能制止对方的非法侵害?因此,她采用的绝对是必要的(necessary)的防卫措施,也就是若不采取该措施即不可能防止自身受到不法侵害。但既然是动刀子,那又怎么可能准确预估后果,确保对方不会送命,只是丧失侵害能力?
杨支柱先是背离刑法规定,莫名其妙地根据“是否强奸未遂”来判决“是否防卫过当”,后又武断地规定正当防卫只能是“舞刀冲出房间,在这个过程中将拦住她的人刺伤”,却完全忽略了武力反抗有个恶变过程。即使是忧郁症患者,动刀防卫也不是能轻易作出的决定。其实是人都能明白邓玉娇是怎么给逼反的:她开头也不想动武,但一再拒绝无效,最后那狗官把她按在沙发上,逼得她再也无路可走,只能诉诸最后的防卫手段,这就叫“狗急跳墙,人急造反”。只有白痴才会以为她能未卜先知,在双方只是争辩时便预见到此事无法善了,必须抢在那狗官把她按倒前“舞刀冲出房间”。
至于杨支柱所谓“问题是邓玉娇对邓贵大连刺了三刀,而且据警方调查结论有两刀是致命伤;所以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防卫,还是进攻性的泄愤,恐怕需要进一步查清并仔细斟酌案发现场细节后才可以下结论”云云,也是白痴断案,连起码人类常识都缺缺。他竟然以为只要有一刀造成致命伤,邓贵大的侵害行为即可制止,便不用刺第二刀了。其实是人都想得出来,邓玉娇在惶急之下拼死扭打,只求摆脱纠缠,岂能预见或及时察觉哪刀是致命的?又怎么可能在瞬时内设计一个理想的防卫方式,确定该在哪儿下刀,刺上几次,便能既使得对方丧失侵害能力,又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刀伤致死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那需要一定时间,并不是闪电式死亡。邓贵大在受伤后并不会立即倒地而死,中断攻击,即使他不出于本能加剧攻击,也只会继续压在邓玉娇身上,反过来又引发邓玉娇持续反击。以常理度之,那三刀很可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连续刺出的,只有连架都没打过的白痴,才会根据刺了几刀来判断是否过当。杨支柱有如说这些蠢话,不如去社会上募捐,为所有的女性服务员都配备一根电警棍。如此才可防止他所谓的“防卫过当”。
因此,即使邓玉娇精神状态正常,她实行的也绝对是正当防卫,至于后果如何则根本不是她本人能控制的,也不是判断是否过当的依据。
更何况据说邓玉娇有忧郁症,那就更不存在什么“防卫过当”问题了,盖这是对正常人而言。精神病患者连什么是“必要限度”都未必能理解,更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本身所处的精神状态就是“过当”的,还要奢谈什么“防卫过当”就完全是搞笑。当年暗杀里根总统的人根本没有什么防卫可言,然而因为有精神病就没有判罪。
尤可笑者,杨支柱竟然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对立起来,以为两者不可能是一回事,是正当防卫就不能是防卫过当,是防卫过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其实上引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经讲得清清楚楚,防卫过当只可能发生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即使邓玉娇防卫过当(虚拟语气),那也仍然是正当防卫,只是超过了必要限度而已。
这律师怎么这点水平?据101网友说他还是北大法学硕士,这就是他的“逻辑自恰(洽)”?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9-5-21 周四, 上午2:08修改,总共修改了5次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